证券代码 :600185 股票简称 : 格力地产编号 : 临 2015-036 可转债代码 :110030 转股代码 :190030 可转债简称 : 格力转债 转股简称 : 格力转股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格力转债 开始转股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债代码 :110030 转债简称 : 格力转债 可转债转股代码 :190030 转股简称 : 格力转股 转股价格 :20.90 元 / 股 转股期起止日期 :2015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 一 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 一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1317 号文核准,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公开发行了 98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 100 元, 发行总额 98,000 万元 发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 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 ( 含原 A 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 ) 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认购不足 9.8 亿元的部分, 由主承销商包销
( 二 )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5]1 号文同意, 公司发行的 9.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证券简称 格力转债, 证券代码 110030 ( 三 ) 公司该次发行的 格力转债 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 格力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 一 ) 发行规模 : 人民币 98,000 万元 ; ( 二 ) 票面金额 : 每张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 ( 三 ) 票面利率 : 第一年为 0.60% 第二年为 0.80% 第三年为 1.00% 第四年为 1.50% 第五年为 2.00%; ( 四 ) 债券期限 : 自发行之日起 5 年, 即自 2014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 ; ( 五 ) 转股期起止日期 :2015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 ; ( 六 ) 转股价格 : 初始转股价格为 20.90 元 / 股 如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根据 募集说明书 约定的条件发生调整, 则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 三 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 一 ) 转股代码和简称可转债转股代码 :190030; 可转债转股简称 : 格力转股 ( 二 ) 转股申报程序 1 转股申报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 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格力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
3 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 一手为 1000 元面额, 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 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 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 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债部分, 本公司将于转股申报日的次一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兑付 4 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 价格为 100 元, 转股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5 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 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 按实际可转债数量 ( 即当日余额 ) 计算转换股份 ( 三 ) 转股申报时间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 但下述时间除外 : 1 格力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 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 按有关规定, 本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 四 ) 转债的冻结及注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 将记减 ( 冻结并注销 ) 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 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 完成变更登记 ( 五 ) 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 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 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 六 ) 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 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 七 ) 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格力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 即 2014 年 12 月 25 日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 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 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 一 ) 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格力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0.90 元 / 股, 截至本公告刊登日, 转股价格未发生调整, 即最新转股价格为 20.90 元 / 股 ( 二 )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当公司发生送红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 (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 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 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 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 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P0+A k)/(1+n+k); 派发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A k)/(1+n+k) 其中 :P0 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 / 或股东权益变化时, 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 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 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 ( 如需 )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 公司合并 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 / 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 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 公正 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 三 )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 当公司股票在任意 20 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 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 持有本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 修正程序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 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修正幅度 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 可转债赎回条款 ( 一 ) 到期赎回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 5 个交易日内, 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
面值的 106%( 含最后一期利息 ) 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 二 ) 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 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 A. 在转股期内, 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 含 130%); B.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 i t/365 IA: 指当期应计利息 ; 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 i: 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 t: 指计息天数, 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 算头不算尾 )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六 可转债回售条款 ( 一 ) 有条件回售条款自本次可转债第三个计息年度起, 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可转债按照 103 元 ( 含当期应计利息 ) 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 (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 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 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
情况, 则上述 连续 30 个交易日 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自本次可转债第三个计息年度起, 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 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 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 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 103 元 ( 含当期应计利息 ) 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 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 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七 其他投资者如需要了解格力转债的相关条款, 请查阅 2014 年 12 月 23 日刊登在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上的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或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查询 募集说明书 全文及摘要 咨询部门 :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咨询电话 :0756-8860606 传真 :0756-8309666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