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 根据教育部 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分类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类课程 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均设置一定的学分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种类型 第三条必修课程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包括通识教育课程 学科基础课程 专业必修课程 实践教育课程等 第四条选修课程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选择修读的课程, 包括专业方向课程 专业任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三种类型 第三章学分计算办法第五条理论课 含实验 ( 或上机操作 ) 的理论课 实验 ( 实训 ) 课, 每 18 课时设定为 1 个学分 ; 公共体育课每 27 标准课时设定为 1 个学分 设计学分时, 以 0.5 学分为最小计量单位 第六条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教育实习 专业实习 毕业论文 ( 设计 ) 等, 原则上按每周 1 学分计算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 免修 重修 补修和替代第七条课程的选修 ( 一 )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 学生必须全部修读 ( 二 ) 人才培养方案设有专业方向课程, 学生应按方案要求修读 ( 三 ) 选修课程包括专业任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 专业任选课程的修读办法由各专业自定 ; 公共选修课程每生选修学分以相应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进行修读
第八条课程的免修 ( 一 ) 申请免修的课程, 学生应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填写 淮南师范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 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符合条件者, 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 二 ) 学有余力的学生已经自学修读, 可以申请参加课程考核, 课程成绩以试卷卷面分数记载, 没有平时分, 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 ; 申请提前跟班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 可以跟班参加课程考核, 正常课程成绩评定, 成绩合格者, 可以申请免修 准予免修的学生可以不再参加该门课程的修读和考核 ( 三 ) 因学籍异动, 学生进入新专业或休学复学后, 若原修读的课程与现开设的课程要求一致, 学生可申请免修, 按原成绩记载 ( 四 ) 因转学, 在原学校已修读过的课程与现在开设课程相同, 可以申请免修 内容相近的课程, 经开课二级学院课程所在系 ( 部 ) 认定后, 也可以申请免修 ( 五 )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以前已修课程与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同或相近, 且成绩合格, 可以申请课程免修 ( 六 ) 正常退伍的学生, 根据相关文件办理课程免修 第九条课程的重修 ( 一 ) 课程重修对象 1. 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者 ; 2. 期末考核卷面成绩在 30 分以下 ( 含 30 分 ) 者 ; 3. 补考成绩不及格者 ; 4. 旷考或在考试中因作弊 违纪者受到学校处理者 ; 5. 平时成绩不合格 ( 或低于 60 分 ) 者 ;
6. 因其他原因必须重修者 ( 二 ) 课程重修方式与时间安排 1. 课程重修以网上选课方式进行, 分单开班 插班上课和学生自学重修三种 同一门课程申请重修人数达 30 人以上, 课程所在学院应单独编班上课, 单开班的重修课程, 原则上应利用双休日 晚自习或假期安排上课 同一门课程申请重修人数不满 30 人的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协商, 原则上以插班方式上课 因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等原因课程不再开课, 但学生仍需重修的课程, 可以通过自学重修所需课程, 开课学院可以安排辅导老师帮助修读, 在下学期初的补 ( 缓 ) 考时安排该门课程的考试 ; 学有余力的自学和申请提前修读高年级的课程, 考核不合格者, 不再跟班修读, 只能重修该课程 2. 重修课程时间以一个学期为一个时间段 ( 三 ) 课程重修课时及考试要求 1. 单开班课程重修课时应按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 若课时有所调整, 由开课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 方可实施 课程结束后组织考试, 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试卷卷面成绩综合评定 2. 插班重修的学生, 随所插班级参加教学活动, 期末参加考试 若考试时间发生冲突, 学生应提前办理缓考手续 3. 个人自学重修课程, 在下学期初的补 ( 缓 ) 考前提出申请安排该门课程的考试, 成绩以试卷卷面成绩评定, 没有平时成绩 ( 五 ) 课程重修的管理
1. 重修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日常管理 重修课程由学生在通过网络进行选课, 根据学生选课统计情况, 教务处与开课学院共同商定课程重修方式 2. 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要按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教务处将做好课程重修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条课程的补修 ( 一 )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 编入新班级后, 要补修所在班级以前开过的课程而自己没有修读过的课程 ; ( 二 ) 休学复学的学生, 编入新的班级后, 如因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 要补修所在班级以前开过的课程而自己没有修读过的课程 ; ( 三 ) 退伍复员的学生, 编入新的班级后, 如因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 要补修所在班级以前开过的课程而自己没有修读过的课程, 申请免修的课程除外 ; ( 四 ) 转学到我校的学生, 编入新班级后, 要补修所在班级以前开过的课程而自己没有修读过的课程 第十一条课程的替代 ( 一 ) 因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 课程名称相同, 学时学分不同的课程, 学生尽可能选择新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相同, 且学分比原来学分高的课程替代 ; 如果没有更高学分的课程, 选择学分较低的课程替代修读, 学分以原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学分记录, 但替代课程总学时不得低于被替代课程学时的 80%; ( 二 ) 课程名称 学时 学分均不同, 但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 由开课学院提供课程内容相同的证明, 学生可以选择重修 ( 补修 ) 新方案中课程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 替代原需重修 ( 补修 ) 课程 ; ( 三 ) 学生在外校所修读课程我校该专业当前学期开设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 可直接替代我校开设课程的学分和成绩 ;
( 四 ) 学生在外校所修读课程成绩, 如无法替代我校课程成绩的, 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成绩, 每门课程计一学分 ; ( 五 ) 辅修专业修读终止, 所学课程可以替代公共选修课程, 最多只能替代 2 学分 ; ( 六 ) 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 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 体育学院同意, 可在体育教师的指导下转修保健课 保健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和相应学分 ; ( 七 ) 高考时外语不是英语 ( 日语 俄语或其他 ) 的学生, 无法修读大学英语, 经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 教务处批准后插入外国语学院第二外语 ( 俄语 日语或其他 ) 班学习, 学习成绩学分替代大学英语成绩和学分 第五章选课要求第十二条学生应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在老师指导下选择课程 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量, 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决定, 一般适宜在 20-25 学分左右 ( 不包括辅修专业课程 ) 选课时首先保证先选必修课 对于有选修课要求的课程, 一般应优先选修 第十三条学生所在学院 教务处应做好学生选课的指导工作, 选课之前应向学生公布课程简介 教师简介 学生须在开课学期之前一个学期的第 10 周左右选课, 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只能选一门 对于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 学生在开课后二周内若对所选课程不满意, 可以退选或改选 第十四条除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外, 未经办理选课手续, 不能参加选修类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选课后无故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该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均记为 0 第十五条提前修读课程 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 ( 上学期平均课程绩点在 3.0 以上, 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 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随
高年级提前修读以后学期的课程 选课手续参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学生一旦选修, 须遵守上课的有关规定, 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如果考核不合格, 需重修形式修读 ; 如果不参与正常的教学活动, 则取消其以后提前修读其它课程的资格, 同时该门课程只能以重修形式修读 第六章课程考核第十六条学生所修读的各类课程均应参加考试或考查 课程成绩 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载入成绩管理系统, 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凡达到或超过 18 课时的课程均须进行课程考核 课程成绩按 淮南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程 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学分绩点的计算 ( 一 ) 课程绩点的计算 1. 百分制 :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 60 分, 绩点记为 1(60 分以下为 0), 以后每增加 1 分等于 0.1 绩点 如 :65 分, 绩点为 1.5;74 分, 绩点为 2.4;100 分绩点为 5.0 2. 五级制 : 按照成绩等级对应得到绩点, 以下表计算 : 五级制等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绩点 4.5 3.5 2.5 1.5 0 ( 二 ) 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 课程学分绩点 = 该课程绩点 该课程学分数 如某门课程设计为 2 学分, 某学生的课程成绩为 68 分, 其课程绩点即为 1.8, 课程学分绩点应为 1.8 2( 学分 )=3.6 ( 三 )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 按上述办法求算出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后, 则 : 第七章创新学分
第十九条创新学分是指学生接受创新教育, 获得创新成果而取得的学分 如参加教师课题研究, 在权威部门组织的学科 技能竞赛中获奖, 开展发明创造活动, 在一定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等, 均可按成果的等级记给一定的学分 第二十条创新学分的计算办法详见 淮南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八章毕业学分要求第二十一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 本科正常学习年限为 3-6 年 各专业学生的毕业学分要求, 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从 2017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