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北區南寮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05 學年度招生簡章 因新竹市府刻正規劃 106 學年度將南寮國小附幼納入校本部運作, 原場地將改制為 非營利幼兒園, 由市府委託公益法人經營管理, 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之規定, 以經營成本計算學費, 政府補助學費之 30%, 其餘由家長自行負擔, 屆時家長月費約為 5500 元 ( 以招標成本計算 ), 其收費介於公幼與私幼之間, 有提供寒暑假之服務, 教保服務時間 8: 00~17:00, 特此說明提醒 屆時如確定執行, 原南寮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預計將由 4 班縮減為 2 班 ( 視當時情況而定 ), 搬遷回南寮國小 105 學年度中班抽籤入園之幼生,106 學年可直升南寮附設幼兒園大班回南寮國小繼續就讀 若直升名額已滿,106 學年度南寮附設幼兒園將暫停招生一年 ( 預計 106 學年度起南寮學區幼兒照顧 : 公幼 2 班 非營利 4 班 ) 一 依據 : 新竹市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入園辦法 及 新竹市 105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登記實施計畫 二 登記資格 : 除具優先入園資格之第一順位外,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園申請登記入學 ( 一 ) 設籍本校學區 ( 包含南寮里 中寮里 海濱里 康樂里 港北里 舊港里以及古賢里 4-8 鄰 ) 且有居住事實 ( 需繳驗戶口名簿, 幼兒並應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同一戶籍 ), 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者 ( 採期別與階段別依序招生 ): 5 足歲 :99 年 9 月 2 日至 100 年 9 月 1 日出生 4 足歲 :100 年 9 月 2 日至 101 年 9 月 1 日出生 ( 第一期 5 足歲及 4 足歲招生不足時, 始辦理第二期 3 足歲幼兒招生作業, 報名時間則另行公告 ) ( 二 )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安置輔導會 ( 下稱鑑輔會 ) 鑑定為特殊幼兒者, 始得接受特教安置 三 招生人數 : 核定招生人數 (120 人 ) 扣除原就讀本園直升之一般幼兒 (48 人 ) 鑑輔會安置之特殊幼兒 (5 人 ) 及依規減收之一般幼兒人數 (10 人 ),105 學年度共計招收幼兒 57 人 ( 大班優先, 至少招收 9 人以上 ) 四 辦理時間 : ( 一 ) 招生簡章公告日期 地點及諮詢電話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期五 ) 前公告於本校網站及學前教育網 ( 諮詢電話 :(03)536-6301 南寮附幼 ) ( 二 ) 登記日期 :105 年 6 月 3 日 6 月 4 日 ( 星期五 六 ) 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 ( 三 ) 登記地點 : 本校幼兒園一樓保健室 ( 新竹市嘉濱路十號 ) ( 四 ) 登記流程 :1. 繳驗戶口名簿正本 優先入園證明文件之正本 影本 2. 領取報名表 填寫報名表, 並由監護人簽章 3. 繳交報名表與相關證明資料 ( 戶口名簿影本 )
4. 優先入學幼兒須另行檢附下列相關證明資料 : (1) 低收入戶子女 :105 年度各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2) 中低收入戶子女 :105 年度各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3) 原住民 : 戶籍資料或原住民籍相關證明文件 (4)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105 年度市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 (5) 身心障礙者子女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6) 家戶年所得證明 : 幼兒與其父母 ( 或法定監護人 養父母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 105 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家戶年所得之查證, 應同時列計不動產及年利息所得, 排除家戶擁有第 3( 含 ) 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 650 萬元, 或年利息所得逾 10 萬元者 ) (7) 其他 : 雙 ( 多 ) 胞胎 子女數 3 名以上 單親家庭 隔代教養 父或母一方為外國籍之相關證明 ( 五 ) 抽籤日期 :105 年 6 月 5 日 ( 星期日 )( 請家長 8 點 40 分起至南寮國小大禮堂簽名報到, 逾九點未報到者則視同棄權 ) ( 六 ) 抽籤地點 : 南寮國小大禮堂 ( 七 ) 抽籤當日公佈抽籤結果, 錄取者請當場填寫入園相關資料 測量運動服及領取開學註冊須知, 並請於規定日期前來領取註冊單, 逾註冊時間未繳費者則視同棄權 五 招生作業階段別 : 採期別及階段別依序招生 ( 本次招生 : 第一期第一階段 ~ 第三階段 ) 六 登記報名, 如招生不足再公告辦理第二期第四階段 ~ 第五階段與第三期之作業日期及辦理方式 ) ( 一 ) 第一期第一階段 -- 對象係年滿 4-5 足歲符合優先入園資格之幼兒, 如未超出招生人數, 則全數錄取 ; 如超出招生人數, 則以 5 足歲優先入園幼兒依順位序錄取, 再以 4 足歲優先入園幼兒依順位序錄取 ( 同順位超額時以順位內所列順序依次抽籤決定之 ) ( 二 ) 第一期第二階段 -- 對象係年滿 5 足歲之一般幼兒, 如未超出招生人數, 則全數錄取 ; 如超出招生人數, 則抽籤錄取 惟第一階段已招生額滿, 則不再辦理第二階段招生 ( 三 ) 第一期第三階段 -- 對象係年滿 4 足歲之一般幼兒, 如未超出招生人數, 則全數錄取 ; 如超出招生人數, 則抽籤錄取 惟第二階段已招生額滿, 則不再辦理第三階段招生 ( 四 ) 第二期第四階段 -- 對象係年滿 3 足歲符合優先入園資格之幼兒, 如未超出招生人數, 則全數錄取 ; 如超出招生人數, 則抽籤錄取 惟第三階段已招生額滿, 則不再辦理第四階段招生
( 五 ) 第二期第五階段 -- 對象係年滿 3 足歲之一般幼兒, 如未超出招生人數, 則全數錄取 ; 如超出招生人數, 則抽籤錄取 惟第四階段已招生額滿, 則不再辦理第五階段招生 ( 六 ) 第三期 若前二期招生後仍有缺額, 開放滿 3 至 5 足歲之跨學區跨縣市之幼兒入園 七 優先入園資格 : 依所招收之幼兒年齡編班屬性及下列順位辦理, 同順位超額時以順位內所列順 序依次抽籤決定之 具優先入園資格者應依各園招收之幼兒年齡編班屬性及下 列順位辦理入園登記, 同順位超額時以順位內所列順序依次抽籤決定之 ( 家戶 年所得之查證, 應同時列計不動產及年利息所得, 排除家戶擁有第 3( 含 ) 筆以 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 650 萬元, 或年利息所得逾 10 萬元者 ) 優先入園者請於登記當日提出證明文件, 逾期則視同放棄優先入園資格 ( 一 ) 第一順位 1. 低收入戶子女 : 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2. 中低收入戶子女 : 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3. 身心障礙 : 指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 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 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4. 原住民 : 指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 經認定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 5.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指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6.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 指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之子女 ( 二 ) 第二順位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 : 指符合法定輕度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之子女 ( 三 ) 第三順位 1. 雙 ( 多 ) 胞胎或子女數 3 名以上家庭幼兒, 且家戶年所得低於 80 萬元以下者 ; 惟, 子女數 4 名以上家庭幼兒, 其家戶年所得以低於 110 萬元以下計 2. 單親家庭幼兒, 且家戶年所得低於 30 萬元以下者 3. 隔代教養之幼兒 : 父母死亡或因失蹤 服刑 無行為能力, 由直系血親尊親屬照養者 ( 四 ) 第四順位父或母一方為外國籍之幼兒 ( 包括大陸配偶 ), 且家戶年所得低於 30 萬元以下者 ( 五 ) 第五順位其他經新竹市政府 ( 下稱市府 ) 認定為符合優先入學資格並經該府轉介者 ( 六 ) 第六順位本校教職員工之子女註 : 以上優先資格者, 報名時皆須備齊相關證明文件, 詳如檢附證明文件表 八 其他 : ( 一 ) 新生辦理入園登記須個別辦理, 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 登記時本園將於幼兒之戶口名簿上加蓋戳記 ( 含優先入園者 )
( 二 ) 優先入園名冊 ( 除姓名外, 依規不得註記幼兒個人其他資料 ) 將於辦理公開抽籤前, 公布於南寮國小禮堂, 以昭公信 ( 三 ) 新生報到未滿額時, 由備取生依抽籤先後次序, 補足核定名額, 備取生之備取資格可延續至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 惟具優先入園資格之幼兒排序仍應優於備取生 ( 四 ) 本園新生入園後因特殊情事所產生之缺額, 遞補順序依規以具優先入園資格之幼兒優先 ( 五 ) 本園收退費相關規定悉依 新竹市公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辦理 ( 六 ) 本園上課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八點至下午四點 幼兒請家長配合上下學時間自行接送 ( 七 ) 本園提供課後留園服務, 開學後另行調查參與需求 本園連絡電話 :03-5366301
( 附件 ) 優先入園應繳驗證件如表列 : 為使報名作業更順暢, 各項應繳交之證件影本請自行以 A4 格式影印 ( 請勿裝訂 ) 並攜帶監護人印章 不具優先入園身分者, 仍須繳驗戶口名簿正本 影本, 並攜帶監護人印章 子女數採計以登記日起算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上登載具監護權一方所有具監護權之子女數, 且不計其子女是否有工作能力及年齡差距均全數採計 同時具備多項優先條件者請家長擇其最有利之方案辦理登記 登記日當天家長表示確實符合上述條件之一, 但因遇國稅局 戶政事務所未上班, 致家長無法立即取得所得清單及戶籍謄本等資料者, 原則上先行同意列入優先對象, 但家長務必簽立切結書, 並於期限內將證明文件備齊繳驗 雙 ( 多 ) 胞胎 子女數 3 名以上 單親家庭 父或母一方為外國籍優先入園排除家戶擁有第 3( 含 ) 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 650 萬元, 或年利息所得逾 10 萬元者 順位身分別證明文件 一 二 三 四 五 低收入戶子女 中低收入戶子女 身心障礙幼兒 原住民幼兒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輕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雙 ( 多 ) 胞胎幼兒或子女數 3 名以上家庭幼兒, 且 103 年度家戶年所得低於 80 萬元以下者 ; 惟, 子女數 4 名以上家庭幼兒, 其家戶所得以低於 110 萬元以下計 單親家庭幼兒, 且 103 年度家戶年所得需低於 30 萬元以下 隔代教養之幼兒, 其父母死亡或失踨 服刑 無行為能力者 父或母一方為外國籍之幼兒 ( 包括大陸配偶 ), 且 103 年度家戶年所得低於 30 萬元以下者 其他經市府認定者 驗戶口名簿正本缴戶口名簿影本 1 份驗 105 年度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有效期限需至 105.12.31 止 ) 缴 105 年度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1 份驗戶口名簿正本缴戶口名簿影本 1 份驗 105 年度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有效期限需至 105.12.31 止 ) 缴 105 年度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1 份驗戶口名簿正本缴戶口名簿影本 1 份驗市府鑑定安置證明文件 ( 公文 ) 驗戶口名簿正本 ( 需能顯現原住民身份 ) 缴戶口名簿影本 1 份驗戶口名簿正本缴戶口名簿影本 1 份驗 105 年度市府核發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繳 105 年度市府核發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影本 1 份驗戶口名簿正本缴戶口名簿影本 1 份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 ( 無過期 ) 缴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1 份驗戶口名簿正本缴戶口名簿影本 1 份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 ( 無過期 ) 缴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1 份 驗戶口名簿正本缴戶口名簿影本 1 份繳戶籍謄本 ( 須能證明子女數及監護權由誰監護 ) 繳父母及報名就讀之幼兒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繳父母及報名就讀之幼兒 105 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監護權為共同監護 監護權為一方監護 非婚生子女父不詳 驗戶口名簿正本缴戶口名簿影本 1 份繳戶籍謄本 ( 檢視監護權 ) 繳父母及報名就讀之幼兒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繳父母及報名就讀之幼兒 105 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驗戶口名簿正本缴戶口名簿影本 1 份繳戶籍謄本 ( 檢視監護權 ) 繳具監護權一方父或母及報名就讀之幼兒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繳具監護權一方父或母及報名就讀之幼兒 105 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驗戶口名簿正本缴戶口名簿影本 1 份繳戶籍謄本 ( 檢視監護權 ) 繳具監護權一方之母及報名就讀之幼兒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繳具監護權一方之母及報名就讀之幼兒 105 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驗戶口名簿正本缴戶口名簿影本 1 份驗相關單位證明文件正本繳相關單位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驗戶口名簿正本缴戶口名簿影本 1 份驗父或母一方為外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 ( 戶籍謄本或居留證 ) 正本缴父或母一方為外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 ( 戶籍謄本或居留證 ) 影本 1 份繳父母及報名就讀之幼兒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繳父母及報名就讀之幼兒 105 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驗戶口名簿正本缴戶口名簿影本 1 份市府公文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本校教職員工子女驗戶口名簿正本 ; 缴戶口名簿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