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C 款 (2013 版 )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 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 2 章第 1 条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 6 章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 2 章第 2 条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 第 4 章第 3 条您的职业变更后, 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第 5 章您可以解除合同, 请您慎重决定 第 6 章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 第 7 章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4 保险金的给付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4.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1.2 投保年龄 4.2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3 如何申请保险金 1.4 保险期间 1.5 保险金额 5 职业变更变更的处理 2 保障范围 6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7 名词释义 3 保险费附件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C 款 (2013 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 1 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您在投保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时, 有权申请投保 中英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C 款 (2013 版 )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经过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 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果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0 岁 ( 出生满 30 天 ) 至 80 周岁 ( 见 7.1) 1.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4 保险期间 您提出投保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 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 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 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该保险金 额有所变更,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变更后的保险金额在批注或批单上载 明 第 2 章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 见 7.2),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 ( 含 ) 内, 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残, 并达到本附加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 以下简称附件 )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我们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 ( 含 ) 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 如果各项伤残等级不同, 我们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各项伤残等级相同, 则我们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 ( 最高晋升至第 1 级 ) 计算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 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 则我们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 且我们之前已给付了给付比例较低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则我们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之前任意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高于或等于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 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 本附加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伤残, 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 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7.3);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 7.5),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7.6) 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 武装叛乱 恐怖活动 生化武器 核爆炸 核辐射 核污染 ;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杀害 ;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 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 ( 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 ) 导致的伤害 ; 10.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整容手术 医疗事故 其它医疗, 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 11. 被保险人妊娠 异位妊娠 妊娠并发症 流产 分娩 ;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13.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 14.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 ( 见 7.7) 跳伞 攀岩 ( 见 7.8) 蹦极 探险 ( 见 7.9) 武术 ( 见 7.10) 摔跤 特技 ( 见 7.11) 赛马 赛车 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 ( 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 ) 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 ( 见 7.12) 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
值退还给您 第 3 章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 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 险金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 4 章保险金的给付 4.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 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2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附加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 如何申请申请保险金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 (1) 保险合同 ;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医院 ( 见 7.13) 诊断证明 ( 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 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 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 (4) 国家卫生行政机构评定的三级医院或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 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第 5 章职业变更的处理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作内容时, 您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作内容之日起 1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内容, 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 我们自批注之日起, 就其差额按日计算退还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金额不变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内容, 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时, 我们自批注之日起, 就其差额按日计算增收未到期保险费 ; 但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内容不在我们承保范围内, 我们在接到通知后解除本附加合同, 并自批注之日起 30 日内按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给您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内容, 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 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者, 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 但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内容不在本公司承
保范围内, 我们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 6 章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 本附加合同终止 : 1. 投保人解除合同 如果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满期当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 3. 被保险人身故 ; 4. 主合同终止 ; 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给付, 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 ; 6. 因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或其主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 7 章名词释义 7.1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事故 : 指外来的 不可预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3 毒品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4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 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7.6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7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7.8 攀岩 :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7.9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 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 始森林等活动 7.10 武术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的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 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运动 7.11 特技 : 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的活动 7.12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未到期保险费 (1-25%) 未到期保险费 = 所交保险费 (1- 保险责任已经过的天数 / 保险期间的天 数 ) 其中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7.13 医院 :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当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 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 必须及时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 医生是指领有执业医师执照 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 且非您 或被保险人以及您或被保险人的配偶 父母 子女
附件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说明 : 本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和发布 ( 中保协发 [2013]88 号 )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 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 级 10% 1.2 脑的结构损伤, 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20),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 级 100%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34), 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 级 90%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34),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需经常有人监护,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 级 80%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49),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间或需要帮助,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 级 70% 注 :1 护理依赖 : 应用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 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 小便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 浴或盆浴 3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 ;(2) 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 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3) 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 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伤残程度伤残等级给付比例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级 100% 注 : 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 无意识活动, 不能执行命令, 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 有睡眠 - 醒觉周期, 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 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 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 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 大小 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 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 级 100%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1 级 100%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 2 级 90%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3 级 80%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 4 级 70%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 5 级 60% 一侧眼球缺失 7 级 40% 2.2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 5 级 2 级 90%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5 2 级 90%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3 级 80%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10 3 级 80%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4 级 70%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20 4 级 70%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 5 级 60%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6 级 50%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60 6 级 50% 一眼盲目 5 级 7 级 40%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5 7 级 40%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8 级 30%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10 8 级 30%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9 级 20%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20 9 级 20%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10 级 10%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60 10 级 10% 注 :1 视力和视野 低视力 盲目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1 0.3 0.1 2 0.1 0.05( 三米指数 ) 3 0.05 0.02( 一米指数 )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 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 视野直径小于 20 而大于 10 者为盲目 3 级 ; 如直径小于 10 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 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 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 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伤残程度伤残等级给付比例外伤性白内障 10 级 10% 注 : 外伤性白内障 : 凡未做手术者, 均适用本条 ; 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 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 级 30% 双侧眼睑外翻 8 级 30%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 级 30%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 级 20% 一侧眼睑外翻 9 级 20%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 级 20% 注 : 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 音调 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双侧耳廓缺失 2 级 9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 3 级 8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 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3 级 8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双侧耳廓缺失 3 级 8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 4 级 7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双侧耳廓缺失 4 级 7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4 级 7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5 级 6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一侧耳廓缺失 5 级 60% 双侧耳廓缺失 5 级 60% 一侧耳廓缺失, 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6 级 50% 一侧耳廓缺失 8 级 30%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9 级 20%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4 级 7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5 级 6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5 级 6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6 级 5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6 级 5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7 级 4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7 级 4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8 级 3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8 级 3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9 级 2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9 级 2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10 级 1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10 级 10%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5 级 60%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 级 40%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 级 30%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 级 30% 一侧鼻翼缺损 9 级 20%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 级 10%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3 级 80%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6 级 50%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9 级 20%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10 级 10%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伤残程度伤残等级给付比例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 级 30%
注 :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 中, 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并须 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 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 级 100%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 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 级 80%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 级 30%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 级 30%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 级 20%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 级 10%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 级 70%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 级 70%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 级 60%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 级 40%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8 级 3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 9 级 2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9 级 2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 10 级 1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 10 级 10% 5 消化 代谢和内分泌系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 ( 如磨牙 ) 碾 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 吞咽是指通过口腔 咽和食道把 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伤残程度 伤残等级给付比例 咀嚼 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级 100%
注 : 咀嚼 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 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伤残程度 伤残等级给付比例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1 级 100%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合并短肠综合症 2 级 90%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4 级 70%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 直肠 肛门结构切除, 回肠造瘘 4 级 70%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 肛门切除, 且结肠部分切除, 结肠造瘘 5 级 60%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 级 50%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 4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 4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 级 30%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 肛门损伤, 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 级 20%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 肛门损伤, 且瘢痕形成 10 级 10%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 级 70%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 40%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级 100%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 级 80%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 十二指肠切除 4 级 70%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6 级 50%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 级 30%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2 级 90%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5 级 60%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 级 30%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 级 100%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 级 100%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 级 60%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 级 60%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 级 60%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 级 60%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 级 60%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级 40%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级 40%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 级 30%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 级 30%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级 30%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级 30%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 级 20%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 级 20%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 级 20%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 级 20%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 级 20%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 级 10%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 级 10%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 级 10%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 级 80%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 级 8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 级 80%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 级 70%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 级 60%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5 级 60%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 级 50%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 级 5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 级 50%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 级 40%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 级 40%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 级 30%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 级 20%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 级 20%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 级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 级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 级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 级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 级 10%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伤残程度伤残等级给付比例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 级 90%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级 9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级 90% 同侧上 下颌骨完全缺失 3 级 80%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枚 3 级 80%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 级 80%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 级 80%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2 4 级 70%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2 4 级 70%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 2 4 级 70%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0 枚 5 级 60%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 25%, 小于 50%,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2 5 级 60%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2 5 级 60%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 25%,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2 6 级 50%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2, 且伴发涎瘘 6 级 50%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7 级 40%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2 枚 8 级 30%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9 级 20%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4 枚 10 级 10%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 2 10 级 10%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Ⅲ 度 6 级 50%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Ⅲ 度 6 级 50%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Ⅱ 度 8 级 30%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I 度 10 级 10% 注 : 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 中指 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 下中 切牙切缘间测量 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 下切牙切缘间 ( 相当于 4.5cm 左右 ); 张口困难 I 度指大张口时, 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 ( 相当于 3cm 左右 ); 张口困难 II 度指大张口时, 只能垂直置入食指 ( 相当于 1.7cm 左右 ); 张口困难 III 度指大 张口时, 上 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 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4 级 70%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 级 70% 一手完全缺失, 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 级 70%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90% 5 级 60%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70% 6 级 50%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50% 7 级 4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级 4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级 30%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30% 8 级 30%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10% 9 级 20%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9 级 20%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10 级 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 级 10% 注 :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 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 食指 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 其中末节指节占 8%, 中节指节占 7%, 近节指节 占 3%; 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9%, 其中末节指节占 4%, 中节指节占 3%, 近节指 节占 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 其中第一掌骨占 4%, 第二 第三掌骨各占 2%, 第 四 第五掌骨各占 1% 本标准中,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 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级 40%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级 40%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级 30%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级 30%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级 20%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级 20%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级 10%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级 10%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 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伤残程度 伤残等级给付比例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 级 50%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级 40%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级 40%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 级 40%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 级 40%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级 30%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8 级 30%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 级 30%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级 30%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 级 30%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级 20%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 级 20% 双足十趾中, 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 级 20%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 级 20%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10 级 10% 双足十趾中, 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 级 10%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级 10%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 级 10% 注 :1 足弓结构破坏 : 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2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 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 包括缺失和丧失功 能 ; 足弓 1/3 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3 足趾缺失 : 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 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 级 100%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 级 100% 二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 级 100%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 级 100% 二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2 级 90%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 级 90%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 级 90%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 级 80% 二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3 级 80% 两上肢 或两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4 级 70%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5 级 60%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 级 60%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6 级 50%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 级 20% 注 :1 骺板 : 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 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 如果存在 肢体发育障碍的, 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2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 ( 上肢腕关节 肘关节 肩关节或下肢 踝关节 膝关节 髋关节 ) 功能的丧失 3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 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7 级 40%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8 级 30%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 9 级 20%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 碍是指四肢瘫 偏瘫 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 ( 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1 级 100%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 级 100% 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2 级 90% 偏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2 级 90%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2 级 90% 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3 级 80% 偏瘫 ( 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3 级 80%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3 级 80% 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4 级 70% 偏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5 级 60% 截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5 级 60% 单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5 级 60% 偏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6 级 50% 截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6 级 50% 单瘫 ( 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6 级 50% 偏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7 级 40% 截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7 级 40% 单瘫 ( 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8 级 30% 注 :1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2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 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 运动 反射等消失和膀胱 肛门 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3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4 肌力 : 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 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 级 : 肌肉完全瘫痪, 毫无收缩 1 级 : 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 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 : 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 可进行运动, 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 但不能抬高 3 级 : 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 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 : 能对抗一定的阻力, 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 : 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2 级 9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2 级 9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 级 8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3 级 8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4 级 7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60% 4 级 70% 头颈部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且小于 8% 5 级 6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5 级 6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40% 5 级 6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20% 6 级 50%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 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 20% 6 级 5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75% 7 级 4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24cm 2 7 级 40% 头颈部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 且小于 5% 8 级 3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50% 8 级 3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8cm 2 8 级 3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2cm 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20cm 9 级 2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6cm 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 10cm 10 级 10% 注 :1 瘢痕 : 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 不包括皮肤平整 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 痕或疤痕
2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 下至下颌下缘 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 包括额部 眼部 眶部 鼻部 口唇部 颏部 颧部 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 分别计算瘢痕面积 面部多处瘢痕, 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3 颈前三角区 : 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 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1 级 100%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1 级 10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2 级 9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3 级 80%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3 级 8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60% 4 级 7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0% 5 级 60%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20% 5 级 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40% 6 级 50%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 25% 6 级 5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30% 7 级 40%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10% 7 级 4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8 级 3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9 级 20% 注 :1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 : 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 即中 国新九分法 : 在 100% 的体表总面积中 : 头颈部占 9%(9 1)( 头部 面部 颈部各占 3%); 双上肢占 18%(9 2)( 双上臂 7%, 双前臂 6%, 双手 5%); 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 (9 3)( 前躯 13%, 后躯 13%, 会阴 1%); 双下肢 ( 含臀部 ) 占 46%( 双臀 5%, 双大 腿 21%, 双小腿 13%, 双足 7%)(9 5+1)( 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2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 : 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 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III 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 肌肉和骨骼 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 吸入性 损伤 ( 又称呼吸道烧伤 ) 和电击伤 烧伤后按烧伤面积 深度评定伤残等级, 待医疗终结后, 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 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 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