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沪电机院教 2017 254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及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列 ( 沪电机院教 2017 230 号 )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核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 检验教学效果, 总结教学经验, 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凡属专业培养计划内学生修读的课程, 均要进行考核, 考核及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对通过补考 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第四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 学期平均绩点和累计平均绩点状况是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五条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 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协调各开课学院安排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 第六条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 制定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 ( 含成绩评定方式 ), 任课教师应在授课计划制定详细的课程成绩评定方法, 并在开课初明确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 鼓励教师采用过程考核 ( 包括开闭卷考试 课程报告 实验实践等 ) 的方式综合评定学生学习课程的成绩 实验实践课程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 ( 论文 ) 一般采用教师评阅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 第七条学生选修课程后应正常听课, 且按教师要求完成规定作业, 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 对于无故缺课或不能按时 按量完成作业的学生, 可在其平时成绩中酌情扣减分数 ;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或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
一者, 或作业 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量的三分之二者, 任课教师可取消其考核资格, 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不取得学分 第八条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处理 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可申请补考, 学校根据申请补考情况, 组织安排有关课程补考考试 ; 补考课程成绩评定按照课程教学授课计划执行 经补考后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须在规定的修业期限内, 自主选课, 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第九条学生因下列情况确实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 应凭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 ( 一 ) 考试时间的安排有冲突的 ; ( 二 ) 因病申请缓考的, 须是正在住院 急诊或确实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 并需交验医院或校卫生所证明 ; ( 三 ) 其他经学校批准的特殊情况 申请缓考必须填写 上海电机学院缓考申请表, 并附上有关证明, 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 在课程考核前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缓考课程的考核, 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 原则上安排在该课程学期补考时间进行 ) 缓考课程成绩评定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授课计划执行 缓考的课程成绩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学生需重新学习该课程 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第十条体育课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 对某些有疾病的学生, 经指定医院证明 校卫生所审核 二级学院同意 教务处批准并通知体育教学部执行, 可以选上保健课, 并根据保健课的要求和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章考试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一条根据各类考试的具体要求和学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在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 校长办公室 教务处 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监察处 学生处 保卫处和后勤基建处等部门协调组
织全校的课程考核工作, 并对校外意外突发情况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教务处全面负责学校各级各类考试的管理和组织, 负责做好考试的安排 统筹 协调 巡查和总结等工作, 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相关事务 考试结束后, 学校教务处应进行全面的考试总结, 对于组织和管理中的经验和成绩进行宣传和推广, 对于工作认真负责 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鼓励, 对于考试中出现的教师和学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及时通报和处理 第十三条考试前, 各二级学院要分别召开学生和教职工会议, 进行考试工作专题培训, 认真进行考试动员, 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文件, 落实考前 考中 考后相关工作 各学院尤其是要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工作, 在全校学生中树立 认真复习, 诚实迎考 的良好考风 考试结束后, 各二级学院也要进行全面的考试总结并以书面的形式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必须严格按照 上海电机学院考场规则 以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者按 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教职员工在考试组织管理和相关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 上海电机学院考场规则 和 上海电机学院监考人员职责 以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教师, 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照 上海电机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后勤和保卫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做好考场管理 水电保障 设备维修和保安值班等服务工作, 以保证学校各级各类考试的顺利进行 后勤服务中心要确保考试用教室的整洁卫生, 力求桌面上不得有任何乱写 乱画和乱刻的情况出现 第十七条期末考试分为校级考试和院级考试, 校级考试的考试课程包括全校通识教育课程及跨学院专业能力课程 ; 院级考试的考试课程为二级学院本部门的专业能力课程 教务处负责组织校级考试 ; 二级学院负责组织院级考试
第十八条课程的期末考试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协商统一安排 校级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编排考试日程表并告知学生 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 院级考试课程由二级学院负责编排考试日程表, 并将具体考核安排报开课二级学院 教务处, 同时告知学生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所有课程不得随意更改学校规定的课程考核时间, 凡因客观理由确需提前考核的课程, 须经任课教师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再由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课程笔试考试时间 : 专科为 90 分钟, 本科为 120 分钟, 个别课程的考试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减少或增加时间, 必须经过教学院长批准, 在试卷上明确标注 减少或增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 第二十一条考试所需要的监考教师必须是在编教师, 任课教师应参加课程考核的监考工作 学生在 60 人以内的考场, 至少应安排 2 人监考,60 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应有 3 人监考, 每场考试应配以必要的机动监考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校领导 教学管理部门及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和命题教师要进行考场巡视 第四章试卷的命题 印制与保管 第二十三条学校积极推进教考分离, 鼓励各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特别是通识教育课开课二级学院( 部 中心 ) 根据学科和专业的特点逐步建立试题库 所有课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由开课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安排组织命题和审题 通识教育课程和由两名以上教师担任课程的试卷必须统一组织, 实行集体命题和审题的教考分离制度 第二十四条考试的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的目的, 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 试题的难度要恰当, 难易搭配要合理, 分量要适中, 要注意点面结合, 突出重点, 题型力求多样化 一般学生能在规定时间的 2/3 左右完成答卷 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 避免引起多
义 歧义或误解等情况 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 一般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第二十五条闭卷考试的试题应力求题型多样化 一般除有考核学生基础知识能力的基本试题外, 还应有一定比例的考核学生创造性思维和综合运用能力的提高题 第二十六条开卷考试的命题应体现开卷考试的特点, 其答案不应该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课内开卷考试, 应明确规定允许学生携带的教材或参考资料的范围 课外开卷考试, 应对写作内容和完成的时间有明确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口试的命题应体现口试的特点, 要注重对学生知识深入理解程度和分析综合能力的考查 同时, 要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的人数准备足够的试题套数 第二十八条各门课程的考试都必须同时拟出内容不同 难度与份量相当的两份试卷 (A 卷和 B 卷 ), 每套试卷均应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并填写试卷审批单 试卷应按照学校试卷统一的标准格式, 由计算机打印 同一课程代码的课程应采用同一份考试试卷 第二十九条各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应对本部门考试试题进行认真 细致的审查 命题完成后, 系或教研室主任审阅后应在试卷审批单上签字, 后再由部门教学院长 ( 主任 ) 审批签字 第五章考务工作 第三十条校级考试试卷, 由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教务秘书汇总 整理 密封并附上试卷清单和试卷审批单后交教务处考试管理人员 ; 院级考试试卷, 由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负责整理 印刷 保管及收发工作, 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教务处从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统一交教务处的试卷中任选一份作为考试用卷统一印制 教务处应根据考试学生人数印制足量 高质的试卷 第三十二条考试期间, 考务人员必须在考试开始前 20 分钟将
试卷送到指定地点, 并以每考场余两份的量发到监考人员手中 考试结束后, 考务人员应立即对试卷进行密封 整理 校级考试结束后, 教务处应及时通知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教学秘书前来领取试卷, 教学秘书领取试卷后应及时将试卷发放给任课教师 第三十三条教务处和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都要建立试卷管理责任制, 安排专人进行试卷管理工作, 严格试卷命题 印制和收发登记制度 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有关人员如果在命题 印制 分发或保管等过程中发生试题泄露 试卷遗失或毁损等教学事故, 按照 上海电机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进行处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应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六章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四条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三十五条所有课程的试卷的评分标准由开课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的系或教研室组织制订 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必须采用流水阅卷 第三十六条阅卷教师应按照 上海电机学院关于试卷批阅及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 进行阅卷, 严禁徇私舞弊, 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 并按照要求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 第三十七条课程成绩应在考试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 任课教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成绩进行录入, 并将一式两份成绩单签名后交所在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教学秘书 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教学秘书, 应将本部门所有课程试卷 纸质成绩单等相关教学资料整理归档 试卷 纸质成绩单等相关教学资料原则上要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五年 在此期间如果试卷等相关教学资料遗失, 学校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留存期结束后可由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自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教师应对考试情况进行分析, 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填写 上海电机学院试卷分析表 一般情况下, 学生的成绩应符合
正态分布 如果学生成绩分布明显不符合正态分布或平均分小于 60 分或平均分大于 85 分, 须在试卷分析中写明原因及改进方案 第三十九条已经提交教务处的学生成绩不能更改 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的须由评分教师递交更改申请 ( 见附件 : 上海电机学院成绩更正申请表 ), 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签字, 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负责人同意, 教务处分管处长签字方可更改 第四十条学生对其本人课程成绩如有疑问, 可以提出成绩复议申请 ( 附件 : 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查分申请表 ) 学生可以在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至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书面向开课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提交申请 ( 超过规定时间, 不再受理 ), 经所在学院及开课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主管教学院长 ( 主任 ) 批准, 由任课教师所在系或教研室核查 经核查确需更正成绩, 则由任课教师所在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主管教学院长同意, 递交更改申请, 并经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 报教务处更改 开课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原则上应在学生提出成绩复议申请一周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并送达学生本人 第七章试卷存档管理 第四十一条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是试卷管理的责任单位, 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十二条阅卷完毕, 开课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按如下规定装订试卷 : ( 一 ) 按课程和班级装订, 每班一本, 学生答卷按序号由小至大依次排列 ( 二 ) 试卷装订的内容依次为 : 空白试卷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成绩登记表 试卷分析表 学生答卷 ( 三 ) 应使用线绳沿装订线牢固装订试卷 ( 四 ) 应视试卷档案袋容量将装订后的试卷装入试卷档案袋 ( 五 ) 试卷档案袋上的各项内容均需完整填写
第四十三条装订好的试卷, 连同试卷清单一同报送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教学秘书 试卷保存期为五年 过期的试卷由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负责销毁 第四十四条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教学管理办公室保管的试卷, 学生不得查阅 第四十五条教务处 教学质量办公室定期组织校内外的专家对各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试卷的评阅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结果作为二级学院 ( 部 中心 ) 日常教学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管理条例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电机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条例 ( 沪电机院教 [2006]231 号 ) 版本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