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 课堂考勤 考试安排 成绩登记 教 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 研究生院将 参照学校有关文件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研究生课程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以实现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的培养目标为依据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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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 系统的专业知识 相应的技能和方法的重要途径, 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 直接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为规范我校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 院两级管理,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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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的必备环节和重要途径, 它为研究生学术研究创新提供了重要的知识理论基础, 在研究生成长成才的过程中具有全面 综合和基础性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工作, 完善研究生课程管理体系,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二条


( 四 ) 开设研究生课程所用的教材可以灵活多样, 鼓励选用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教材 为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 可以某种教材为基础, 实施教学时, 适当增加必要的补充资料和讲义 ( 五 ) 研究生院每两年对全校开设的课程进行检查 评估, 对不宜继续开设或三年内无学生选修的课程予以淘汰 ; 每四年组织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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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学水平和培养质量, 促进教风 学风建设, 完善管理制度,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任课教师 第一条研究生课程 ( 包括全校公共学位课 学科基础课 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 的任课教师必须是教学 科研经验较丰富的高级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 对于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或是新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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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位公共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设置, 由研究生院委托马克思主义学院 哲学学院 大学英语教学部等单位, 按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开设和组织教学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位公共课包括汉语课程 中国概况课程 专业汉语课程 其中, 博士研究生的汉语课程应不少于 3 学分, 中国概况课

公共学位课 :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置, 由学校委托相关教学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或者教学要求进行教学 专业学位课 : 研究生学习 掌握和拓宽本学科基础理论 系统专门知识的重要基本课程 非学位课 ( 专业选修课 ): 为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理论基础 扩大知识面及相应能力培养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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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总学分数由培养计划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 辅修专业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为了衡量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 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 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第八条课程成绩与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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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东华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的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是培养方案的实施过程, 为优化课程体系, 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 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任课教师第二条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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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成绩记载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负责对成绩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成绩记载与录入 第六条学生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选课与考核, 确认选课且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 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其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

质和能力, 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和需求, 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其中, 公共选修课是指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是指面向某个专业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 第五条课程学分的计算 : 理论性课程 : 以 16 学时折算为 1 学分 独立开设并集中时间安排的实践性课程


研究生课程应制订详细的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内容包括 : 课程教学目标 主要内容与教学目的 学时 学分 授课方式 考核方式 参考书目 预修课程 适用专业等 选修课程应有 500 字以内的课程简介, 包括课程介绍 教学内容等 第九条课程内容及讲授要求研究生课程在内容上应高于本科生课程, 不应与本科生课程重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为必修课 选修课两类 : ( 一 ) 必修课 :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 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包括公共必修课 专业基础课 专业必修课和综合实践课 ( 二 ) 选修课 : 指以深化 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或为提升学生基本素养, 扩大学生知识面,




沪二医大委[2004]13号

一评分标准 集体阅卷时, 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毕业设计 ( 论文 ) 实习实践课程成绩评定请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课程学分绩点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 学生所修课程均列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对应标准见下表 表 1 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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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立开放性 竞争性的课程设置申请机制 增开研究生培养方案以外的 新课程, 应办理审批手续, 由导师组提交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 课程名称 教学目的和 意义 教学大纲 开课教师及开课条件 第七条 对已设置课程的开设情况和教学效果进行定期审查, 保证课程符合培养 需要 保持较高质量 培养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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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 模块 )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 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条课程 ( 模块 ) 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 ( 一 ) 课程 ( 模块 ) 考核方式采用学校制定的 N+2 形式进行, N 是针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过程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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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成绩以 0 分计 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2 第三章考核组织 第九条安排在学期末结课的考试课程, 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课程考核, 其他时段结课的考试课程, 课程考核由开课院系组织, 教务处负责协调 第十条考查课程的考核, 由任课教师负责组织, 开课院系协助, 教务处协调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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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 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 有全面 综合和基础性作用 坚持立德树人, 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 以打好知识基础 加强能力培养 有利长远发展为目标, 充分发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 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 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 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管理实行校院两级制, 主要管理责任在学院, 研究生院负责政策制定和宏观监控, 具体分工 : ( 一 )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公共课 基础课的上课安排 其他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 ( 二 )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开设课程的任课教师的资格审核 ( 三 ) 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开设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与修订, 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任课教师 第三条任课教师的聘任条件 ( 一 ) 应在政治思想 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 ; ( 二 ) 硕士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博士课程的教师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 ; ( 三 ) 应具有三年以上教学经历, 有较深的学术造诣, 教学效果良好 ; ( 四 ) 要熟悉研究生专业课的学科前沿动态, 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任课教师的职责 1.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 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 任课教师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 为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或调整教学安排, 应书面办理请假或调课手续, 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 一周以内的教学调整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并提前 2 天报研究生院备案 ; 超过一周的教学调整须报研究生院审批 2. 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 应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 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 以德立身 以德立学 以德施教 3. 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 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开拓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能力

4.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 课堂考勤 考试安排 成绩登记 教 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 研究生院将 参照学校有关文件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研究生课程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以实现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的培养目标为依据 研究生 的课程设置要体现本学科研究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要着眼于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需要 在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时, 要加强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 加强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与整合, 明确所设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并据此编写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 第六条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应对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 适用对象及教学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 使各门课程在加深和拓宽研究生理论基础和学科知识面及相关能力培养等方面, 既有分工 有所侧重, 又相互补充 相互配合 研究生的课程内容应能反映学科最新成果和发展前沿 第七条 新增设研究生课程需符合我校研究生课程设置基本原则, 由主讲教师或相关 学科填写 研究生新开课程审批表, 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及课程计划, 向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经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查通过, 并按程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 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 第八条凡连续两年不能开出的课程, 将从研究生课程目录中取消, 以后若需重新开设按新开课程序办理 第四章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组织 第九条研究生院承担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的教学安排, 各学院研究生科承担本学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安排 第十条每学期第 10 周启动下一学期研究生课程的排课工作 全校性公共课开课任务由研究生院下达, 各学院研究生科根据学科培养方案落实本学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 下达开课任务, 并将开课计划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后, 编写下一学期的研究生开课目录 遇特殊情况无法按培养方案开出课程, 须由开课单位写明原因, 学院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开课安排应通过 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 完成, 须在研究生选课开始前, 确定上课时间 地点和课堂容量, 以保证研究生选课正常进行 全校性公共课选课学生人数少于 15 人时, 当学期停开 ; 专业课选课学生人数少于 5 人时, 当学期停开 ; 特殊情况, 需由开课学院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排课时, 同一门课同一个教学班一次排课一般不超过 3 小时, 特殊课程须报研究生院审 核备案 第五章研究生选课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编制 并依据本人培养计划, 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登录 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 完成网上选课 第十三条在选课结束后, 不得随意变更已选课程 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由研究生本人书面申请, 由导师与任课教师签字确认, 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所选课程的各项教学规定, 认真参加课程的各个教学 环节, 经课程考核合格者,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无故不参加考核者, 按旷考处理, 成绩按 0 分记载 第十五条选课结束后, 各学院研究生科应通知任课教师从 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 下载 打印正式的学生选课名单 第六章研究生课程的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 由开课学院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考试和考查的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在开课之初告知学生 第十七条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公共课 基础课的考试安排 学院负责专业课 选修课的考试安排 第十八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参加考核 : 1 研究生未经批准, 课堂学习缺勤学时超过课程修读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 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 第十九条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应在考前请假 ( 因病需有医院证明 ), 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 全校性公共课 基础课需报研究生院审批方可缓考, 学院应将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学生情况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凡经正式选课, 不参加考核者, 成绩按 0 分记载 第七章研究生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 采用百分制 五级记分制 ( 优 良 中 及 格 不及格, 或者,A B C D F) 或者两级制 ( 通过 不通过 )

以百分制记分的,60 分以上 ( 含 60 分 ) 为合格, 取得学分 ; 以五级制记分的, 及格 (D 级 ) 以上为合格, 取得学分 ; 以两级制记分的, 通过为合格, 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课程成绩的评定, 以最后的考核成绩为主, 并结合平时测验或作业成绩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 研究生的公共课和选课人数较多的专业课, 其考核成绩应保持正态分布 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两周以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 并在 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 完成网上成绩录入 下一学期开学前仍未完成本学期结课课程网上成绩录入的, 视作教学事故处理 成绩录入完成并确认无误提交后, 不得修改 若确属批改有误, 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 报研究生院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学院研究生科负责汇总当学期本学院所有开设课程的成绩单 任课教师 完成成绩网上录入后, 需打印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 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到学 院研究生科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 学院将上一学期所开设课程的成绩单 ( 加盖学院公章 ) 上 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 试卷 ( 包括口试记录 考核论文等 ) 均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 如无特殊情况, 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两年后销毁 第八章研究生课程的先修 免修 缓考 补考 重修 第二十五条先修获得研究生推荐免试入学资格的本校本科生 ( 以下简称 : 推免生 ) 可以申请入学研究生前先修研究生课程, 具体办法参照 推免生先修研究生课程管理与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免修研究生已修过某门课程并经过考核, 或通过其它途径掌握了该门课程的系统知识, 可在提出免修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 不参加该课程听课, 直接参加课程考试 ( 考核 ), 成绩合格可获得学分 课程免修申请及审批程序为 : 1. 每学期第二周研究生院受理当学期开课课程的免修申请 2. 可以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当学期开课的研究生课程 ; 研究生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在研究生选课期间选中的课程 3. 申请免修的研究生填写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 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签字同意, 研究生院批准

4. 研究生外国语免修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 必须事先书面请假 ( 填写 研究生缓考申请表 ), 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 学院应及时将当学期 研究生缓考申请表 收集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补考与重修 1. 研究生政治理论课不组织补考, 研究生如果政治理论课考核不合格, 必须在下一次开课时选课重修 2. 硕士研究生大面积数学公共课 ( 数值分析 I 矩阵分析 I 随机过程 I 最优化方法 I 和数理方程 ), 每学期开学第三周或第四周由研究生院组织补考 硕士研究生 综合英语 每年 6 月份由研究生院组织补考 3. 除 2 中列举的课程外, 研究生院不单独组织研究生课程补考 4. 对于上述 1 2 中所列举课程以外的课程, 研究生如果课程考核不合格, 可以选择 重修 或 改修 选择重修者, 须在下一次该课程开课时, 登录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选课重修, 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一起上课的研究生相同 ; 选择改修者可以在培养方案规定的范围内改修其他同类课程, 并放弃取得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 第九章境内外校际交流院校的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 第二十九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1. 接受学校或其中某学科 ( 专业 ) 学术声誉 ( 课程水平 ) 学术地位与我校相当 2. 接受学校课程符合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3. 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 即 1 学分对应 16 学时 第三十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经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 签署了交换协议, 并在研究生院备案的校际学生交流项目所修学分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转换和认可 第三十一条课程成绩转换的原则 (1) 课程成绩以百分制登记的, 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成绩提供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 课程成绩以五级制等级分登记的, 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可按五级制等级分登记, 也可按照我校五级制等级分和百分制分数对应关系转换为百分制分数 (3) 其他转换原则接受学校的课程成绩评定转换后, 不得高于我校的课程成绩等级 ; 经认定的部分接受学校的课程成绩转换可以低于我校相关成绩等级一个或两个级别 第三十二条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

1. 学生申请赴接受学校学习之前, 需充分了解接受学校的课程设置, 并对照我校培养方案, 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 书面提交学习计划报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备案 2. 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 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学分转换申请, 并出具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和盖章 ( 签字 ) 的课程大纲或者课程简介 3. 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生所修读课程进行审查, 认定学生所修课程可转换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具体课程及转换方式, 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4. 申请及处理时间每学期学生申请成绩转换的截止时间是学生返校后当前学期开学后第 8 周前, 逾期不予办理 研究生院培养办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将转换后的成绩登录完毕, 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章在线课程的学分认定 第三十三条经学院学位委员分委会研究通过, 列入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网络课程, 研究生通过网络在线学习, 通过考核后, 可以申请学分认定 第三十四条在线课程学分认定, 由研究生本人提交学分认定申请,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学院组织专家对学生所修读课程进行审查, 认定学生所修课程可转换成的具体课程及转换方式, 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章曾修研究生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应 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学校 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二章旁听研究生课程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我校接受外单位学生旁听学校研究生课程, 原则上只接收有校际合作关系的高校 科研院所的人员来我校旁听研究生课程 第三十七条旁听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在选课结束前三天, 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 旁听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证件 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手续, 经审核批准后, 发放听课证, 并持听课证到开课学院报备 第三十八条旁听人员按课程规定完成所有的教学环节后, 参加考试, 于下一学期开学三周后凭听课证办理成绩单 第三十九条学校不负责解决旁听人员的食宿 图书资料借阅等问题 第四十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学校有关制度, 凭听课证出入学校大门和教室, 自觉遵守

课堂纪律, 对违反学校纪律者, 学校将予以批评教育, 收回其听课证, 并通报其所属单位 第四十一条旁听课程收费标准为每学时 30 元, 办理听课证的同时交清费用 凡由于 本人原因而终止听课的, 我校不办理退款事宜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 北京交通 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