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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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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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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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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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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相关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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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 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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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下称 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下称 准则 5 号 )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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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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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签署日期 :2018 年 9 月 1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 年修订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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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 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或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 ; 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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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号 )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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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报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审批, 未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 或与之相冲突 依据 中华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标准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 要约收购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5 号 )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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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信息上市公司名称 :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 先锋新材股票代码 :300163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姓名 : 单宇性别 : 男国籍 : 中国, 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身份证号 : 15280119821026**** 住所 : 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 ** 号 股份变动性质 : 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等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证券法 收购办法 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

目 录 第一节释义...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5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6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9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七节信息义务披露人声明... 11 第八节备查文件... 1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3 3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 除非文义载明, 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单宇 先锋新材 公司 上市公司指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本报告 指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姓名 : 单宇性别 : 男国籍 : 中国, 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身份证号 : 15280119821026**** 住所地 : 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通讯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 ** 号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单宇先生除持有上市公司银邦股份 67,172,605 股, 占银邦股份总股本比例 8.17% 以外, 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系基于看好上市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前景,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先锋新材的股票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公司股份未来 12 个月变动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减持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标的股份, 但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持有公司股份的可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先锋新材股份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23,700,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7 年 12 月 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 受让卢先锋持有的先锋新材 23,700,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三 股份转让协议 的主要内容 2017 年 12 月 3 日, 卢先锋与单宇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 其主要内容如下 : ( 一 ) 协议签署主体甲方 ( 股份转让方 卖方 ): 卢先锋乙方 ( 股份受让方 买方 ): 单宇 ( 二 ) 标的股份的种类 数量 比例标的股份为卢先锋持有的先锋新材 23,700,000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5%, 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三 )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6.13 元 / 股, 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145,281,000.00 元 支付对价为现金 受让方应在协议成立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20,000,000 元 ; 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的确认意见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125,281,000 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此款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不包括因该款项的支付依法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应交纳或负担的税费 ( 四 ) 股份过户 1 协议正式签署后 20 个工作日内, 各方应及时共同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 2 转让方应于受让方支付完毕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登记 7

结算公司办理完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3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 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 并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 五 ) 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1 凡因履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争议, 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协议签署后, 除协议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章节规定的情形或政策因素外,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或违反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 保证或承诺, 均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协议生效后,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对价的, 每逾期 1 日, 应向甲方支付应付股权转让价款金额 0.5 的违约金; 逾期 30 日未按本协议的规定支付价款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应付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 5% 的 赔偿金 本协议生效后, 如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权交割义务无法履行的, 甲方应将已收取的转让金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及时返还乙方 ( 六 ) 协议的效力 1 协议自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2 协议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的确认意见书之日起生效 ( 七 ) 变更和解除 1 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须经各方协商一致, 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 仍按协议执行 2 过渡期间, 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1) 任何可能对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对任何一方提起诉讼 仲裁 调查或其他程序 ; (2) 任何监管机构的批文或指示 ; 各方根据具体情况, 可协商相应修改协议 8

3 协议另有约定外, 因协议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 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4 出现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 法律变动情形, 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因审批障碍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 则转让方与受让方上述情况出现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就是否继续履行协议进行协商, 协商不一致的, 可以解除协议, 并自解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由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收到的股份转让价款本金及活期存款利息 如协议因此解除, 各方保证各自承担在本次股份转让发生的成本及费用 互不追索, 但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因协议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生效或无法实施, 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 5 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裁定为在任何情形在任何地域无效或不可执行, 不应影响协议的其他条款或条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各方同意缩小条款或条件的范围 期限 地域或适用性, 删除特定的词语, 或以与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条件的意义最接近的条款或条件来替代 6 任何一方对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只有在书面写成并由该方签署时才有效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 ; 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 亦不应排除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7 协议各方不得在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协议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利益或义务 ( 八 ) 协议签署日期协议签署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3 日 四 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受让的先锋新材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 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 冻结等 9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 不存在买卖先锋新材股票 的情形 10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 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11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单宇 签署日期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日 12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卢先锋与单宇签署的 股份转让协议 3. 信息披露义务人单宇签署的本报告书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置备地点 :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联系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汇士路 8 号 13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 地 宁波市鄞州区集士 港镇山下庄村 股票简称先锋新材股票代码 30016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称 单宇 信息披露义务 人联系地 北京市东城区海运 仓 ** 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 但 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 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 是 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 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股票种类 : 无持股数量 :0 股持股比例 :0%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 :23,700,000 股变动比例 :5.00% 在未来 12 个月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14

( 本页无正文, 为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附表之签字页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签署日期 : 单宇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