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深化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推行素质教育,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多规格 多层次 多样化的要求, 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教与学两方面积极性 创造性, 促进学校教学管理的规范化 科学化,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和绩点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 以学生应当取得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 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与学期 第三条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在校期间须按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学院实行弹性修学年限, 凡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 可提前毕业, 修业年限最短不得低于两年, 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服兵役 休学 和保留学籍时间除外 ) 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 其学制均按基本学制计 第四条每学年为 2 学期, 每学期一般为 20 周, 原则上理论与实践教学安排 18 周, 机动周 1 周, 考试周 1 周 第三章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 - 1 -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为必修课 选修课两类 : ( 一 ) 必修课 :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 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包括公共必修课 专业基础课 专业必修课和综合实践课 ( 二 ) 选修课 : 指以深化 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或为提升学生基本素养, 扩大学生知识面, 培养 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 包括公共选修课 ( 即素质拓展选修课 ) 和专业选修课, 供学生自主选择 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分要求是实施学分制教学 衡量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 学分与学时规定如下 : ( 一 ) 全学期内开设的课程以每 16 个学时计 1 个学分, 最小单位为 0.5 学分, 原则上以 8 学时为一个模数, 课程总学时应为模数的倍数 ( 二 ) 以周为单位的实践必修课 ( 如军训 入学教育 综合实践 毕业实习环节等 ) 按每周 1 个学分计 第四章课程修读 第七条学生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自己的兴趣 志向和条件, 修读课程, 获取学分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 30 学分, 最少不得低于 15 学分 第八条课程安排方式采用学生自主选课与学校统一安排相结合 原则上必修课由学校统一安排教学进程, 学生必须 - 2 -
修读 ; 选修课根据学校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自主选课方式 第九条每学期结束前应当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 学生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选课, 首先保证必修课, 其次是选修课, 并力求避免上课冲突 第十条课程如有先修后续的关系, 学生必须在选修了先修课程后, 才可修读其后续课程 ; 如果学生修读完先修课程后, 未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允许学生选修其后续课程, 但必须重修先修课程 第十一条选修课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与本人兴趣爱好自主选课, 按选课后组成的教学班组织教学 ; 若选课人数不足 25 人, 原则上停开 ; 或按多数原则, 改选人数较多的课程 已取得学分的课程, 不得再选 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后, 不得随意更改, 否则该门课成绩 学分计为零 第十二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 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或网络学习证明, 由教务部审批, 根据课程类型确认为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未经学校选课确认或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 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和考核, 擅自参加课程修读考核, 该课程修读学分无效 - 3 -
第五章课程免修 第十四条为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培养其刻苦钻研能力和积极进取的精神, 允许学生提前修读课程, 参加免修考试, 取得学分 ( 一 ) 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通过社会自学考试 自学 远程教育考试等各种途径的学习, 认为已经掌握者, 可申请免修, 直接参加考试 ( 二 ) 外校转入或本校转专业的学生, 已经取得学分的相关课程, 可申请免修 免试, 经学校认可, 可取得相应学分 ( 三 ) 对校际间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 学生可根据协议, 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 可免修 免试该门课程, 取得学分 ( 四 ) 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社会认可的等级证书, 可申请免修 免试该门课程, 经学校审核, 可取得相应学分 ( 五 ) 思想政治教育课 体育课 教学实习实训 顶岗实习 毕业实习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 六 )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宜上体育课和军训者, 由学生本人申请, 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经校医务室审核, 系 ( 部 ) 和教务部批准, 可免跟班上课 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体育保健项目的学习和锻炼, 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 4 -
( 七 )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系 ( 部 ) 和教务部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相关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五条学生应在免修课程开设前一学期提出申请, 最迟于次学期开学第一周提交 免修申请表 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课程所在系 ( 部 ) 批准, 于第二周参加免修课程考试 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不超过两门 免修考试由课程所在系 ( 部 ) 组织, 考试实施方案须报教务部备案 免修考试每学期安排一次 免修未被批准前仍要参加听课, 在规定的免修考试时间, 因故或无故缺考, 不再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免修考试成绩在 80 分及以上, 予以免修, 其成绩按免修考试成绩登载为课程总评成绩 ; 免修考试成绩未达到 80 分的不予以成绩登载, 须跟班修读 第六章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 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总评成绩, 总评成绩在及格以上, 方可获得修读课程学分 凡无故未办理注册及选课等手续擅自听课者, 一律不得参加考核, 所获成绩 学分不予记载 第十八条为便于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的质和量, 采用学分绩点制 学生每学期考核成绩 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学籍 - 5 -
档案 学分绩点可作为评定 三好学生 和奖学金等的主要 依据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换算见表 1: 表 1 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课程 60 分 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以下 课程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备注 : 60-100 分, 成绩每增加 1 分, 绩点递增 0.1 第十九条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按表 2 换算关系换算 : 表 2 五级制与百分制换算关系 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 95 分 85 分 75 分 65 分 55 分 第二十条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 ( 一 ) 课程学分绩点数 : 是将某一课程的学分数, 与该课 程学期成绩相应等级的绩点系数相乘所得的积作为该课程的 学分绩点数 其结构为 : 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系数 = 该课程的学分绩点数 ( 二 ) 平均学分绩点数 : 是指学期 学年所修课程的学 分绩点数之和除以课程学分数之和所得的商, 即等于学期或 学年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数 其结构为 : 平均学分绩点数 = 课程的学分绩点数 课程学分 学生修读的某课程考核不及格, 则该课程修读学分为零, 但在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 其分母 课程学分数 求和时不 及格课程学分应按该课程规定学分数计算在内 - 6 -
第二十一条期末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初参加补考 凡全日制在校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所修课程,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补考, 必须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 ( 一 ) 凡学生缺课课时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课时的 1/3 以上的课程 ; ( 二 ) 凡学生所修必修课及本专业规定的选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 ; ( 三 ) 凡学生因考试舞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而记零分的课程 ; ( 四 )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擅自缺考的课程 ; ( 五 ) 单独设置的实践必修课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第二十二条补考和重修考试及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课程绩点为零 补考和重修成绩在考试性质栏内须注明 补考 或 重修 ( 因缓考参加补考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 不记载成绩, 学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或再次选修同一门课程 第七章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四条为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 挖掘学生潜能, 拓展学生综合素质,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技能竞赛 科学研究 发表论文专著 发明专利 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 设立创新创业学分 获得创新创业学分标准如下 : ( 一 ) 学生获得与专业相关一个或以上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获 4 学分 ; - 7 -
( 二 ) 学生参加由政府部门主办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得获一 二 三等奖, 分别获 10 学分 8 学分和 6 学分 ; 政府部门主办的省级技能竞赛获一 二 三等奖, 分别获 6 学分 4 学分和 2 学分 ( 三 )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项目 ( 攀登计划 ) 并通过结题验收 国家级项目负责人获 10 学分, 其他成员 6 学分 ; 省级项目负责人获 6 学分, 其他成员 4 学分 ; 校级项目负责人获 4 学分, 其他成员 2 学分 ( 四 ) 学生发表论文 ( 指导老师是第一作者, 学生是第二作者的视为第一作者 ) 核心期刊: 第一作者 8 学分, 其他 4 学分 ; 其它公开出版的刊物 : 第一作者 4 学分, 其他 2 学分 ( 五 ) 学生获得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 以收录通知书或专利证书为准 ) 发明专利: 第一专利人 8 分, 其他专利人 4 分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专利人 4 分, 其他专利人 2; 软件著作权 : 第一著作人 4 分, 其他著作人 2 分 ( 六 )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 科学研究或其它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项目等, 取得优异成绩或有重大影响者, 酌情记 1 4 学分 ( 由项目组织部门出具证明 ) 第二十五条创新学分可用于替换积欠课程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累计, 但每个方面的创新学分只能计算 1 次, 同一 - 8 -
项目中有多项符合创新学分条件者, 取该项学分的最高值 每个学生替换学分最高不超过 12 学分 创新学分与课程积欠学分按 1:1 进行替换, 替换时间统一为学生毕业 ( 或结业 ) 学期的前十周 ( 即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前 ) 进行, 逾期不予办理 替换范围为 : ( 一 ) 公共选修课学分 ; ( 二 ) 专业选修课学分 ; ( 三 ) 部分公共基础课学分 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不允许兑换 : ( 一 ) 思想政治教育课 体育课及实践环节类课程 ( 包括含实践环节的课程 ) 不允许兑换 ; ( 二 ) 因作弊 旷考 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课时或未交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课程不允许替换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记录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 技能竞赛 科学研究 发表论文专著 发明专利 创新创业等经历和成果, 以及所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时应作毕业资格审定 凡在籍学生, 德 智 体合格,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综合考评优良, 并缴清学费的学生, 可准予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毕业前一年向所在系 ( 部 ) 提出书面申请, - 9 -
经系 ( 部 ) 审查修读情况, 报教务部审核, 上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 作为预计毕业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 但未获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毕业学分者, 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修业年限之内, 经本人申请 学校同意, 可以回校参加补考或重修未合格的课程, 补考或重修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经教务部审核合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补考或重修课程仍然不合格者, 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校按学生选择 确认学习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学分数核算收取学费 核算办法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核准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开始试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2017 年 7 月 24 日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