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为必修课 选修课两类 : ( 一 ) 必修课 :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 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包括公共必修课 专业基础课 专业必修课和综合实践课 ( 二 ) 选修课 : 指以深化 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或为提升学生基本素养, 扩大学生知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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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学分 学生在校的修读年限一般为 3-6 年 ( 参军入伍和休学创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 1 年 ) 四 课程分类 课程分为理论课程 集中实践和课外实践三大部分 理论课程教学又由公共基础课程 大类平台课程 ( 含学科门类基础课程和专业类基础课程 ) 专业课程三部分构成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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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总学分数由培养计划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 辅修专业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为了衡量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 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 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第八条课程成绩与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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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方案 为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学校允许学生在四到八年 ( 专升本为二到四年 ) 的时间内完成学业 学生经批准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不影响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延期毕业在基本学制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全部课程学分的学生自动转为延期毕业, 延期毕业的时间以学年为单位计算 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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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制 第九条我校实行弹性学制, 全日制本科专业的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 ( 含休学等非正常因素 ) 修完四年制专业的总学分 学生修满规定的总学分, 完成毕业论文, 各项成绩合格, 准予毕业 第十条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 须提前一年提出申请, 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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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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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工商管理专业课程设置一览表 课程 代码 课程名称学分学时 推荐 学期 备注 通识教育课程 公共课程类 ( 必修 ) TH000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N025 大学基础英语 (1) PE001 体育 (1) TH004 军事理论 TH021

31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2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3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4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5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江财教务字 号 关于印发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 ) 的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2018 年修订 ) 已经 2018 年第 19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财经大学 2018 年 12

趣 基础, 必须选读一到二个系列中的若干门课程, 达到应修满的学分数 这类课程的每个系列应体现本专业某个方面的业务方向 特色, 使学生在学好本专业必修课打好基础的同时, 能在某个业务方向上有一定专长 ( 三 ) 任意选修课一般为扩大知识面的课程, 学生可以跨专业 跨系选读 三 学分计算 ( 一 )

证成绩记载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负责对成绩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成绩记载与录入 第六条学生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选课与考核, 确认选课且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 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其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

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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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资格期间有违反法纪之行为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患病学生, 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 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 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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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教委请〔20××〕××号 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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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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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制 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第六条 基本学制四年 按照学分制管理, 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 学生原则上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修业年限可为 3-6 年 ( 含休学及保留 学籍时间 )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 可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

一 学年教学进程表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第一学年教学进程表 开课学期 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学分 学时分配考核学时讲课实验上机习题课外方式 秋季 AD15001 军训及军事理论 3 3 周 考查 PE13001 体育 考查 FL12001 大学外语 考试 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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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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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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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必修课一般每门课为 1~2 学分 ; 专业必修课一般每门为 3~6 学分 ; 选修课一般每门为 1~3 学分 2. 学分分配原则 : 课堂教学环节中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为 : 必修课占课堂教学环节总学分的 70%( 其中公共必修课 20% 左右, 专业必修课 50% 左右 ), 选修课占课堂教

第七条发现注册有误的, 须及时更正 应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 须及时补注册 第三章学制 修业年限 培养方案与课程第八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 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 学校规定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 最短修业年限为三年, 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 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入伍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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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太仓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笔试成绩公布 2019 年太仓市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笔试成绩现予以公布 本次考试中学物理教师岗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为 53 分 ( 平均分 ) 中学化学教师岗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为 分 ( 平均分 ) 中小学体育教师 1 岗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为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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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或逾期一周不办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此间的医疗费自理 ; 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期间报考其他学校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所在系部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处, 无故逾期两周

一 2017 级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 2017 级全日制本科专业学费收费 专业名称 类别 基本学制 ( 年 ) 毕业总学分 ( 个 ) 专业课学分数 公共课学分数 收费标准 ( 元 / 学分 ) 专业课学分收费标准 公共课学分收费标准 学分制学费总额 ( 元 ) 折算年收费额 ( 元 /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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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位公共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设置, 由研究生院委托马克思主义学院 哲学学院 大学英语教学部等单位, 按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开设和组织教学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位公共课包括汉语课程 中国概况课程 专业汉语课程 其中, 博士研究生的汉语课程应不少于 3 学分, 中国概况课

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我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 期报到者, 应向学校书面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书面请假 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 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8 届本科毕业生结业及不授位学生情况表公示 ( 初审 终审 ) 专业名称 建筑学 专业人数 / 班级数 150/5 毕业且授位 140 人 ( 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 127 人, 工学学位 13 人 ), 毕业不授位 2 人, 结业 4 人, 延期毕业 4 人 毕业学分要求 总分学不低于 234

华中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解问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 且在校学习满三个月者, 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 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 ; 情节恶劣者, 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

第九条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学生证丢失者, 经所属院 ( 系 ) 同意后, 可先注册, 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 未注册又无正当

附件 :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 修订 )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应凭录取通知书, 按照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事先携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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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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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 课堂考勤 考试安排 成绩登记 教 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 研究生院将 参照学校有关文件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研究生课程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以实现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的培养目标为依据 研究

CS140 程序设计基础 MA043 数学分析 (C 类 )(2) FI100 金融学原理 AC331 中级财务会计 MA187 概率与统计学 FI005 货币金融学 EC306 中级微观经济学 MA2

关要求参照本科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书面向所在教学院请假, 教学院同意后报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备案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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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教学安排和上课时间表专业 : 2019 秋季业余制专升本工商管理专业企业管理方向 ( 第学期 ) 一 上课时间表 :2019 年 9 月 2 日开学并正式上课 ( 第一周 ) ( 上课教室在法华镇路 535 号, 近定西路, 地铁 号线交通大学站 公交 7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校际课程学习成绩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增进校际交流, 拓宽学生知识面, 拓展课程资源, 实现校际之间优质课程共享, 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相关规定, 结 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校际间课程学习成绩与学分认定包括四种情形 : ( 一 ) 经学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专业基础课 ( 必修 ) MA118 数学分析 (C 类 )(1) EC102 经济学原理 (A 类 ) EC104 经济与管理精要 AC311 会计学 MA043 数学分析 (C 类 )(2) FI420 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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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深化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推行素质教育,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多规格 多层次 多样化的要求, 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教与学两方面积极性 创造性, 促进学校教学管理的规范化 科学化,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和绩点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 以学生应当取得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 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与学期 第三条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在校期间须按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学院实行弹性修学年限, 凡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 可提前毕业, 修业年限最短不得低于两年, 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服兵役 休学 和保留学籍时间除外 ) 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 其学制均按基本学制计 第四条每学年为 2 学期, 每学期一般为 20 周, 原则上理论与实践教学安排 18 周, 机动周 1 周, 考试周 1 周 第三章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 - 1 -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为必修课 选修课两类 : ( 一 ) 必修课 :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 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包括公共必修课 专业基础课 专业必修课和综合实践课 ( 二 ) 选修课 : 指以深化 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或为提升学生基本素养, 扩大学生知识面, 培养 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 包括公共选修课 ( 即素质拓展选修课 ) 和专业选修课, 供学生自主选择 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分要求是实施学分制教学 衡量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 学分与学时规定如下 : ( 一 ) 全学期内开设的课程以每 16 个学时计 1 个学分, 最小单位为 0.5 学分, 原则上以 8 学时为一个模数, 课程总学时应为模数的倍数 ( 二 ) 以周为单位的实践必修课 ( 如军训 入学教育 综合实践 毕业实习环节等 ) 按每周 1 个学分计 第四章课程修读 第七条学生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自己的兴趣 志向和条件, 修读课程, 获取学分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 30 学分, 最少不得低于 15 学分 第八条课程安排方式采用学生自主选课与学校统一安排相结合 原则上必修课由学校统一安排教学进程, 学生必须 - 2 -

修读 ; 选修课根据学校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自主选课方式 第九条每学期结束前应当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 学生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选课, 首先保证必修课, 其次是选修课, 并力求避免上课冲突 第十条课程如有先修后续的关系, 学生必须在选修了先修课程后, 才可修读其后续课程 ; 如果学生修读完先修课程后, 未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允许学生选修其后续课程, 但必须重修先修课程 第十一条选修课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与本人兴趣爱好自主选课, 按选课后组成的教学班组织教学 ; 若选课人数不足 25 人, 原则上停开 ; 或按多数原则, 改选人数较多的课程 已取得学分的课程, 不得再选 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后, 不得随意更改, 否则该门课成绩 学分计为零 第十二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 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或网络学习证明, 由教务部审批, 根据课程类型确认为公共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未经学校选课确认或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 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和考核, 擅自参加课程修读考核, 该课程修读学分无效 - 3 -

第五章课程免修 第十四条为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培养其刻苦钻研能力和积极进取的精神, 允许学生提前修读课程, 参加免修考试, 取得学分 ( 一 ) 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通过社会自学考试 自学 远程教育考试等各种途径的学习, 认为已经掌握者, 可申请免修, 直接参加考试 ( 二 ) 外校转入或本校转专业的学生, 已经取得学分的相关课程, 可申请免修 免试, 经学校认可, 可取得相应学分 ( 三 ) 对校际间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 学生可根据协议, 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 可免修 免试该门课程, 取得学分 ( 四 ) 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社会认可的等级证书, 可申请免修 免试该门课程, 经学校审核, 可取得相应学分 ( 五 ) 思想政治教育课 体育课 教学实习实训 顶岗实习 毕业实习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 六 )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宜上体育课和军训者, 由学生本人申请, 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经校医务室审核, 系 ( 部 ) 和教务部批准, 可免跟班上课 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体育保健项目的学习和锻炼, 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 4 -

( 七 )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系 ( 部 ) 和教务部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相关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五条学生应在免修课程开设前一学期提出申请, 最迟于次学期开学第一周提交 免修申请表 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课程所在系 ( 部 ) 批准, 于第二周参加免修课程考试 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不超过两门 免修考试由课程所在系 ( 部 ) 组织, 考试实施方案须报教务部备案 免修考试每学期安排一次 免修未被批准前仍要参加听课, 在规定的免修考试时间, 因故或无故缺考, 不再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免修考试成绩在 80 分及以上, 予以免修, 其成绩按免修考试成绩登载为课程总评成绩 ; 免修考试成绩未达到 80 分的不予以成绩登载, 须跟班修读 第六章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 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总评成绩, 总评成绩在及格以上, 方可获得修读课程学分 凡无故未办理注册及选课等手续擅自听课者, 一律不得参加考核, 所获成绩 学分不予记载 第十八条为便于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的质和量, 采用学分绩点制 学生每学期考核成绩 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学籍 - 5 -

档案 学分绩点可作为评定 三好学生 和奖学金等的主要 依据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换算见表 1: 表 1 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课程 60 分 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以下 课程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备注 : 60-100 分, 成绩每增加 1 分, 绩点递增 0.1 第十九条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按表 2 换算关系换算 : 表 2 五级制与百分制换算关系 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 95 分 85 分 75 分 65 分 55 分 第二十条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 ( 一 ) 课程学分绩点数 : 是将某一课程的学分数, 与该课 程学期成绩相应等级的绩点系数相乘所得的积作为该课程的 学分绩点数 其结构为 : 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系数 = 该课程的学分绩点数 ( 二 ) 平均学分绩点数 : 是指学期 学年所修课程的学 分绩点数之和除以课程学分数之和所得的商, 即等于学期或 学年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数 其结构为 : 平均学分绩点数 = 课程的学分绩点数 课程学分 学生修读的某课程考核不及格, 则该课程修读学分为零, 但在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 其分母 课程学分数 求和时不 及格课程学分应按该课程规定学分数计算在内 - 6 -

第二十一条期末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初参加补考 凡全日制在校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所修课程,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补考, 必须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 ( 一 ) 凡学生缺课课时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课时的 1/3 以上的课程 ; ( 二 ) 凡学生所修必修课及本专业规定的选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 ; ( 三 ) 凡学生因考试舞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而记零分的课程 ; ( 四 )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擅自缺考的课程 ; ( 五 ) 单独设置的实践必修课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第二十二条补考和重修考试及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课程绩点为零 补考和重修成绩在考试性质栏内须注明 补考 或 重修 ( 因缓考参加补考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 不记载成绩, 学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或再次选修同一门课程 第七章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四条为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 挖掘学生潜能, 拓展学生综合素质,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技能竞赛 科学研究 发表论文专著 发明专利 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 设立创新创业学分 获得创新创业学分标准如下 : ( 一 ) 学生获得与专业相关一个或以上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获 4 学分 ; - 7 -

( 二 ) 学生参加由政府部门主办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得获一 二 三等奖, 分别获 10 学分 8 学分和 6 学分 ; 政府部门主办的省级技能竞赛获一 二 三等奖, 分别获 6 学分 4 学分和 2 学分 ( 三 )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项目 ( 攀登计划 ) 并通过结题验收 国家级项目负责人获 10 学分, 其他成员 6 学分 ; 省级项目负责人获 6 学分, 其他成员 4 学分 ; 校级项目负责人获 4 学分, 其他成员 2 学分 ( 四 ) 学生发表论文 ( 指导老师是第一作者, 学生是第二作者的视为第一作者 ) 核心期刊: 第一作者 8 学分, 其他 4 学分 ; 其它公开出版的刊物 : 第一作者 4 学分, 其他 2 学分 ( 五 ) 学生获得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 以收录通知书或专利证书为准 ) 发明专利: 第一专利人 8 分, 其他专利人 4 分 ; 实用新型专利 : 第一专利人 4 分, 其他专利人 2; 软件著作权 : 第一著作人 4 分, 其他著作人 2 分 ( 六 )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 科学研究或其它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项目等, 取得优异成绩或有重大影响者, 酌情记 1 4 学分 ( 由项目组织部门出具证明 ) 第二十五条创新学分可用于替换积欠课程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累计, 但每个方面的创新学分只能计算 1 次, 同一 - 8 -

项目中有多项符合创新学分条件者, 取该项学分的最高值 每个学生替换学分最高不超过 12 学分 创新学分与课程积欠学分按 1:1 进行替换, 替换时间统一为学生毕业 ( 或结业 ) 学期的前十周 ( 即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前 ) 进行, 逾期不予办理 替换范围为 : ( 一 ) 公共选修课学分 ; ( 二 ) 专业选修课学分 ; ( 三 ) 部分公共基础课学分 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不允许兑换 : ( 一 ) 思想政治教育课 体育课及实践环节类课程 ( 包括含实践环节的课程 ) 不允许兑换 ; ( 二 ) 因作弊 旷考 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课时或未交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课程不允许替换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记录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 技能竞赛 科学研究 发表论文专著 发明专利 创新创业等经历和成果, 以及所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时应作毕业资格审定 凡在籍学生, 德 智 体合格,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综合考评优良, 并缴清学费的学生, 可准予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毕业前一年向所在系 ( 部 ) 提出书面申请, - 9 -

经系 ( 部 ) 审查修读情况, 报教务部审核, 上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 作为预计毕业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 但未获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毕业学分者, 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修业年限之内, 经本人申请 学校同意, 可以回校参加补考或重修未合格的课程, 补考或重修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经教务部审核合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补考或重修课程仍然不合格者, 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校按学生选择 确认学习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学分数核算收取学费 核算办法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核准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开始试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2017 年 7 月 24 日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