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纺织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 经 2017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纺织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内部审计工作, 促进完善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配套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国资委 投资控股公司和本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 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 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合规经营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 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审计监督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维护股东权益为总体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管理, 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要求,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 控股公司 参股企业 ( 包含异地和境外投资企业 )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为公司专门内部审计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审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 根据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需要, 审计部同时加挂监事会办公室牌子 第七条审计部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国
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部将发现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异常事项 改进建议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审计 会计或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专业职称 职业资格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 会计 经济 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 从公司所属企业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至少 3 人以上组成, 由组长 主审 组员组成, 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以事实为依据, 客观地评估审计事项, 同时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 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审计部统一开展对公司及所属全资 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所属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单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范围与权限 第十四条审计部有权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 控股和参股企业进行审计检查, 重点对 三重一大 事项及资产损失和风险隐患开展监督, 审计部的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制订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 ( 二 ) 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经营发展需要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
( 三 ) 企业财务收支 资金使用 招投标 物资采购 薪酬福利等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 ; ( 四 ) 企业经营业绩及考核的审计 ; ( 五 ) 公司所属全资 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 ( 六 )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检查评价 ; ( 七 ) 组织开展年度风险管理, 梳理和评估企业重大风险及防范 应对的措施 ; ( 八 ) 投资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和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 ( 九 ) 每年对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计 ; ( 十 ) 组织 协调公司中介机构选聘的实施和质量把控 ; ( 十一 ) 每年对进出口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 ; ( 十二 ) 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 ( 十三 ) 对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 ( 十四 ) 法律 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经营层要求实施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部依法履职权限如下 : ( 一 ) 在公司经营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知情权 监督权和建议权 ; ( 二 ) 参加或列席公司战略规划 经营决策等重要会议, 并提出意见建议 ; ( 三 )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审计人员可在公司本部和所属企查账表 凭证 文件资料 公司资金和资产等, 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 在审计过程中, 可找有关人员谈话和笔录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做好审计工作, 不得借口不提供资料, 不得拒绝在笔录上签字 ; ( 四 ) 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 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文件 ; ( 五 )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 对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及时制止, 制止无效的, 应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
( 六 ) 对公司在企业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存在的缺陷, 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改进管理 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 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措施 ; 对违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 ( 七 ) 对可能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薄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文件的, 经公司董事长或分管领导批准, 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 ( 八 ) 对公司所属企业和控股子公司遵守财经法规 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可以向管理层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 ( 九 )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 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推诿 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的方式具体包括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 如无特殊情况, 一般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 第十七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 ( 一 ) 审计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有关安排确定审计项目, 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审计组成员最少不得少于 3 人 ( 二 ) 审计组根据审计目的 要求和审计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或计划, 经公司审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 三 ) 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1 准备阶段: 审计部起草审计通知书报分管领导批准 ; 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 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 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 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2 实施阶段: 审计组调查收集资料, 审查有关账表 实物和信息系统等, 综合运用审计抽样 分析性复核 技术经济分析以及计算机审计等方法和手段, 获取充分 相关 可靠的审计证据,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 报告阶段: 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 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征求被审
计对象意见 ;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不提出, 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 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 核实, 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同时提交给审计分管领导和被审计单位分管领导审核 最后, 审计部将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定后, 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和公司领导 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被审计对象应当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部反馈整改情况, 审计部将整改情况汇总后向公司领导和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对年度审计和检查的项目进行后续审计 在审计报告发出后的一段时间内, 由公司审计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开展跟踪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改进措施及预期取得的效果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审计档案资料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 二 )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范围 程序和方法 ; ( 三 )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 ( 四 )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 如适用 ); ( 五 )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 如适用 ); ( 六 )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 如适用 )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 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 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二十三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 二 )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 三 )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 四 )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全资 控股和参股企业要重视和加强内部审计结果利用和审计整改后续工作 内部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 奖惩 任免公司部门及所属公司负责人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于认真履行职责 忠于职守 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于失职渎职如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泄露公司秘密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审计人员,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给予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对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阻碍检查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 调离岗位 降职
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 报请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 调离岗位 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三十条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造成资产损失的, 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 勒令改正 经济处罚 调离岗位 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个人, 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 勒令改正 经济处罚 调离岗位 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纺织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