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107 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2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北市教特字第 1076032824 號函訂定 壹 目 的 : 為推行舞蹈藝術教育, 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 並選拔臺北市參加 107 學年度全 國學生舞蹈比賽代表 貳 依據 :107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參 辦理單位一 指導單位 : 教育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二 主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三 承辦單位 : 臺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 ( 以下簡稱市立中山女高 ) 聯絡地址 :10490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141 號聯絡電話 :(02)2507-3148 機 235 傳真號碼 :(02)2508-2447 四 協辦單位 : 臺北市中正區東門國民小學 臺北市大同區永樂國民小學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 臺北市立雙園國民中學臺北市立萬華國民中學 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臺北市立中正國民中學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五 比賽場地 : 臺北市立雙園國民中學 肆 比賽組別 : 分團體組與個人組一 團體組 : 計分下列各組, 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 乙 丙組 ( 一 ) 國小 A B 團體組 : 公 私立國小學生 (A 組不辦理初賽, 直接報名參加全國決賽 ) ( 二 ) 國中 A B 團體組 : 公 私立國中 國中補校 高中附設國中部 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A 組不辦理初賽, 直接報名參加全國決賽 ) ( 三 ) 高中 ( 職 )A B 團體組 : 公 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 完全中學高中部 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及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 年之學生 (A 組不辦理初賽, 直接報名參加全國決賽 ) ( 四 ) 大專團體組 : 公 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 五專院校日夜間部後 2 年學生 七年一貫制大學後 4 年之學生 不另行分設 A B 組 ( 本組不辦理初賽, 請逕向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報名全國決賽 ) 二 個人組 : 計分下列各組 ( 不另行區分 A B 組 ) ( 一 ) 國小個人組 : 公 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 二 ) 國中個人組 : 公 私立國中 國中補校 高中附設國中部 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1
( 三 ) 高中職個人組 : 公 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 完全中學高中部 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及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 年之學生 ( 四 ) 大專個人組 : 公 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 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 2 年學生 七年一貫制大學後 4 年之學生 三 分組注意事項 ( 一 )A 組為舞蹈班, 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 1. 依 特殊教育法 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 ( 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資優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 2. 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 所 ( 舞蹈類 ) 3. 依 藝術教育法 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 ( 舞蹈類 ) 4. 依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設立之實驗班 ( 舞蹈類 ) ( 二 )B 組為非舞蹈班 科 系 所者 ( 三 ) 團體 A 組及 B 組, 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組為甲 乙 丙組 ( 四 ) 報名團體組 B 組者, 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 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 ( 含外僑學校及在家自學 ) 具正式學籍學生, 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本市初賽評選 ; 經初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 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伍 比賽項目一 古典舞 : 中華民族歷代之古典型式, 且具有其傳統文化內涵與風格的舞蹈 ; 含祭典舞蹈 宮廷舞蹈 禮儀舞蹈 戲曲舞蹈等類 二 民俗舞 : 中華民族各地區的生活節慶 民風特色的舞蹈, 含各民族節令舞蹈 鄉土舞蹈 原住民舞蹈等類 三 現代舞 : 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 以多元形式的技巧, 表現現代人文思想, 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 意識 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 四 兒童舞蹈 : 限國小團體組參加, 且參加者限為一 二年級學生 以兒童為中心, 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物, 透過肢體探索呈現出來, 形成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陸 比賽規定一 參賽人數 ( 一 ) 團體組 :(A B 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 1. 甲組 : 以 31 人至 75 人為限 ( 得增報 6 人以下候補人員 ) 2. 乙組 : 以 12 人至 30 人為限 ( 得增報 4 人以下候補人員 ) 3. 丙組 : 以 2 人至 11 人為限 ( 得增報 2 人候補人員 ; 參賽人數若只有 2 人, 僅開放其中 1 名候補人員替補 ) ( 二 ) 個人組以 1 人為限 2
( 三 ) 人數超過或不足該參賽各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者, 取消其參賽資格 ; 若參賽人數超過正式報名人數 ( 含候補人員及未報名者 ) 上場每 1 人, 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 四 ) 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 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 ( 包含以手套 鞋襪等衣物遮蔽 ) 參與表演之行為, 違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 五 ) 各參賽單位凡是在演出節目中, 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員, 不得上臺演出, 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 違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二 演出場所 ( 一 ) 個人組及團體乙 丙組在室內舞臺舉行 ( 二 ) 團體甲組在體育館舉行 三 演出時間 ( 含場佈及復原 ) ( 一 ) 個人組 : 以 6 分鐘為限 ( 二 ) 團體乙 丙組 : 以 9 分鐘為限 ( 三 ) 團體甲組 : 以 10 分鐘為限 ( 四 ) 計時標準 : 以演出之開始 ( 含場佈人員 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音 影像之出現等 ), 為計時之開始 ; 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 為計時之結束 場地之復原以大會之認定為準, 若不服或未達標準扣總平均分數 3 分 ( 五 ) 各組演出時間逾時即會扣分, 每逾時 30 秒鐘, 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如未滿 30 秒鐘者, 以 30 秒鐘計算, 依此累計扣分 四 參賽對象 ( 一 ) 學校團體組 : 凡本市轄區內之公私立高中職 國中小學校 ( 含外僑學校 ), 均得自由報名參加各類型舞蹈 ( 即古典舞 民俗舞 現代舞及兒童舞蹈 ) 及各分組 ( 甲 乙 丙組 ) 比賽, 惟不得以同一舞作參加同一類組之各分組比賽, 且每一舞蹈類型不得同時報名同一分組之比賽 ( 二 ) 個人組 1. 凡就讀本市轄區內之公私立各級學校 ( 含外僑學校 ), 自認對舞蹈具有素養之學生, 均得報名參賽 2. 大專組應憑學生證向校籍所在地之承辦單位辦理報名 3. 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之學生在本市設籍達半年以上者 ( 即民國 107 年 5 月 20 日以前設籍者 ) 依在臺辦事處所在地辦理報名 柒 比賽分區 : 分東 西 南 北區集中比賽, 分區錄取 區別行政區或學校東區內湖區 南港區 松山區 信義區中正區 萬華區 中山區 大同區西區 ( 含永樂國小 北安國中 中正高中舞蹈班 ) 南區大安區 文山區 ( 含華岡藝校舞蹈科 ) 北區士林區 北投區 ( 含東門國小 雙園國中 復興高中舞蹈班 ) 3
捌 報名方式 一 報名方式及日期 : ( 一 ) 報名方式 : 本比賽採先網路登記, 學校核章後再現場收件方式辦理報名 ( 二 ) 團體項目報名流程 : 報名程序 時程 說明 備妥相關資料 1. 下載 參賽者名冊 檔案, 並完成建檔 2. 備妥電子檔 ( 限 office2010 或 office 97-2003 版本 ), 於上網填報時一併上傳 上網登記 ( 不能列印 ) 107 年 9 月 5 日 ( 星期三 ) 09:00 起 107 年 9 月 18 日 ( 星期二 ) 24:00 止 ( 登記系統於 107 年 9 月 18 日 ( 星期二 )24 時關閉, 逾時不予受理 ) 1. 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名, 於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登記報名資料 2. 登記期間可修改報名資料 3. 登記時間以 存檔 時間為準, 請注意系統關閉時間, 以確認登記時效 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 使用正式印列後, 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進入修正 列印報名表 學校核章 ( 不得修改 ) 107 年 9 月 5 日 ( 星期三 ) 09:00 起 107 年 9 月 20 日 ( 星期四 ) 12:00 止 ( 列印系統於 107 年 9 月 20 日 ( 星期四 )12 時關閉, 逾時不予受理 ) 上網列印報名表與參賽者名冊 ( 不得修改報名資料 )1 式 3 份 (1 份報名者自留, 攜帶至比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 ), 檢核資料並核章 現場收件 ( 親送報名表件 ) 107 年 9 月 21 日 ( 星期五 )09:00-16:00 親送承辦學校市立中山女高學務處 由各校承辦人彙集資料, 備妥學校核章之報名表件 ( 報名表 報名清冊及參賽者名冊 ) 一式 2 份, 於 107 年 9 月 21 日, 指派專人親送至承辦學校市立中山女高學務處 逾時不予受理 ( 三 ) 個人項目報名流程 : 1. 外僑及臺商子弟學校學生參加舞蹈比賽, 請上網下載報名表格並填妥, 於報名流程之期限內將報名表 ( 含電子檔 ) 送交至市立中山女高學務處 (10490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141 號 ), 由市立中山女高承辦人員匯入網路報名系統, 請報名者至市立中山女高核對報名表資料, 確定無誤後簽名, 再由市立中山女高協助列印網路報名表及後續報名繳件工作 4
2. 個人項目報名流程 報名程序 時程 說明 備妥相關資料 備妥報名曲目之完整曲目 作曲 / 作詞者姓名 1. 參賽者上網下載報名表格 ( 含外僑及臺商子弟學校學生 ) 2. 繕打表格資料並列印 3. 繳交報名表 ( 含電子檔 ) 至就讀學校 4. 學校匯入報名系統 107 年 9 月 5 日 ( 星期三 ) 09:00 起 107 年 9 月 18 日 ( 星期二 ) 24:00 止 ( 登記系統於 107 年 9 月 18 日 ( 星期 二 )24 時關閉, 逾時 不予受理 ) 1. 參賽學生於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下載 報名表, 填寫個人基本資料 ( 校名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E-mail 等 ) 與參賽資料 ( 組別 項目 指導老師 曲目等 ), 備妥 電子檔 ( 限 office 2010 或 97-2003 版本 ) 2. 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 整 3. 外僑及臺商子弟學校學生報名方式同本市個 人組報名方式, 惟其報名表 ( 含電子檔 ) 係 交由市立中山女高匯入網路報名系統, 核章 方式同本市個人組報名方式 列印正式報名表 ( 不得修改 ) 107 年 9 月 5 日 ( 星期三 ) 09:00 起 107 年 9 月 20 日 ( 星期四 ) 12:00 止 ( 列印系統於 107 年 9 月 20 日 ( 星期四 )12 時關閉, 逾時不予受理 ) 1. 凡經確認列印, 不得修改個人報名資料 2. 列印報名表時, 請注意系統關閉時間以確認列印時效 3. 列印正式報名表 (1 式 3 份,1 份報名者自留, 攜帶至比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 ) 學校核章 107 年 9 月 5 日 ( 星期三 ) 09:00 起 107 年 9 月 20 日 ( 星期四 ) 12:00 止 1. 攜帶 報名表, 親自送就讀學校承辦人檢核資料並核章 2. 大專院校核章至各系所戳章即可 3. 指導老師核章或簽名 現場收件 ( 親送報名表件 ) 107 年 9 月 21 日 ( 星期五 ) 09:00-16:00 親送承辦學校市立中山女高學務處 1. 由各校承辦人彙集資料, 備妥學校核章之報名表件 ( 報名表及報名清冊 ) 一式 2 份, 於 107 年 9 月 21 日, 指派專人親送至承辦學校市立中山女高學務處 逾時不予受理 2. 大專院校參賽者請備妥核章後報名表 (1 式 2 份 ), 自行送件或委託送件 5
( 四 ) 報名收件 1. 現場收件日期 :107 年 9 月 21 日 ( 星期五 )9:00-16:00, 請參賽學校指派專人親送報名表件至承辦學校市立中山女高學務處 ( 大專院校個人組請自行送件或委託送件 ), 逾時不予受理, 送件人員一律核予公假派代 為維護比賽公平公正, 學校逾時送件或送件資料不完整, 致使學生權益受損者, 由各校自負全責 2. 報名收件應繳資料 (1) 個人組 : 個人組報名表一式 2 份 (2) 團體組 : 一般學校團體組報名表及參賽者名冊一式 2 份 (3) 一般學校個人組與團體組另行檢附學校報名清冊一式 2 份 ( 大專組個人組免繳 ) (4) 大專個人組及臺商子弟個人組 : 個人組報名表一式 2 份 (5) 前開資料請先至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完成網路登記並列印資料, 由學校核章後留存, 於現場收件日期送達市立中山女高, 未經網路登記報名資料或未經學校核章者, 概不受理 (6) 大專個人組及臺商子弟個人組報名依前開規定辦理 為使日後得獎學生之獎狀或敘獎事宜有權責單位, 請大專個人組及臺商子弟個人組參賽者, 務必將報名表送請就讀學校之系所辦公室核章 (7) 完成網路登記程序後不得申請更改報名資料, 如送件資料與網路登記資料不符, 以各校登記之網路資料為準 二 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學生返臺參賽者, 以戶籍為依據 ( 須於民國 107 年 5 月 20 日前設籍本市 ) 報名參賽 個人組需經本市初賽, 團體組得逕參加全國決賽 三 大專院校團體組及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團體組, 請逕向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報名參加全國決賽 四 本實施計畫請逕至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 網址 : http://www.tpcityart.tp.edu.tw/) 下載 玖 比賽期程一 收件日期 :107 年 9 月 21 日 ( 星期五 )09:00-16:00 二 公告賽程 :107 年 10 月 8 日 ( 星期一 ), 以電腦亂數抽籤排定出場次序 ; 並於 107 年 10 月 12 日 ( 星期五 ) 上網公告賽程表及參賽人員秩序冊 為珍惜資源響應環保, 主辦單位不印製秩序冊及賽程表, 請各參賽團體及個人逕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自行列印所需 三 勘誤申請 :107 年 10 月 12 日 ( 星期五 )09:00 至 10 月 17 日 ( 星期三 )16:00 止, 以學校為單位統一於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 網址 : http://www.tpcityart.tp.edu.tw/) 下載勘誤表, 填畢後傳真至市立中山女高 ( 傳真 02-25082447) 辦理勘誤申請, 傳真後請致電確認 ( 電話 :02-25073148 轉 235) 6
四 彩排申請 ( 一 ) 團體組 : 申請日期自 107 年 10 月 18 日 ( 星期四 ) 至 10 月 19 日 ( 星期五 ) 止, 採網路登錄方式辦理, 以學校為單位, 每一參賽作品限登錄一個時段, 完成登錄程序後, 不得要求更改資料 於 107 年 10 月 23 日 ( 星期二 ) 公告彩排時段 ( 二 ) 個人組 : 自 93 學年度起, 個人組取消彩排 ; 為配合取消個人組彩排, 由主辦單位提供比賽場地尺寸 ( 如 : 方位 形狀 縱深 等 ) 資料提供參賽者參考 五 彩排時間 :107 年 11 月 6 日 ( 星期二 ) ( 彩排時間依實際報名團體組隊伍數調整訂之, 另為有利彩排時間控管, 將依現場狀況提前或延後彩排時間 ) 六 比賽日期 : 自 107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三 ) 起, 詳細賽程請參閱賽程表 七 彩排及比賽地點 : 臺北市立雙園國民中學 八 比賽場地尺寸 : 以下尺寸僅供參考, 實際尺寸以現場為主 ( 一 ) 舞臺 : 寬 13 M 深 10 M 高 7 M ( 二 ) 後臺道具出入口 : 寬 1.5 M 高 2 M ( 三 ) 電梯 : 寬 0.9 M 深 1. 4 M 高 2 M ( 四 ) 甲組比賽場地 : 長 28 M 寬 15 M 九 成績公告 : 比賽當日成績於比賽場地現場公告, 並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公告 (107 年 11 月 7 日 ( 星期三 ) 起陸續公告 ) 十 獎狀領取 換發 頒獎及五項藝術比賽聯合展演會 : 活動項目日期說明 1. 領取地點 : 臺北市立中山女高學務處 2. 本市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 ( 含團體組及個人組 ), 請逕至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下載獎狀領取清單, 統一由學校指派專人領取 3. 大專個人組 臺商子弟學校個人組及外僑學校參賽得獎者請逕至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 107 年 11 月 21 日屬網站下載獎狀領取清單, 逕至市立中山獎狀領取及換發 ( 星期三 ) 女高學務處領取 09:00-16:00 4. 未依時限領取獎狀者, 將由市立中山女高保管至 107 年 11 月 23 日 ( 星期五 ), 請得獎者把握時效領取獎狀, 保障自身權益 5. 獎狀如有印製錯誤, 請於 107 年 11 月 23 日 ( 星期五 ) 前, 將正確資料連同印製錯誤之獎狀, 派人親送至市立中山女高學務處, 未送印製錯誤之獎狀將不予換發 由各校獲獎隊伍 ( 團體組及個人組 ), 由學校於領取獎頒獎擇期辦理狀一個月內, 擇期請校長公開頒獎表揚 7
臺北市五項藝術 比賽聯合展演會 擇期辦理 比賽成績表現優異團隊得由本局個別邀請參加 五項藝術比賽聯合展演會 拾 評分標準一 評分要點 ( 一 ) 古典舞及民俗舞, 以其舞蹈內容具中華民族風格者為評分範圍 ( 二 ) 現代舞, 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 編創具有創新風格之現代舞蹈為評分之範圍 ( 三 ) 兒童舞蹈, 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 透過肢體探索, 編創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二 評分內容 ( 一 ) 主題表現佔 30% 音樂佔 10% 服飾( 以配合舞型, 適當為宜 ) 佔 10% 舞蹈藝術 ( 包括編舞 創意 舞技 ) 佔 50% 道具不採計分數 ( 二 ) 評審委員以百分法計分後, 採 中間分數平均法 統計, 如有同分而必須判取名次時, 則以 計點法 計算 ( 採用本項統計法須評審委員人數達 7 人以上時, 始可適用 ) 參加決賽資格仍依全國比賽規定, 由第一名 ( 評分須達 80 分以上 ) 代表參賽 拾壹 錄取名額及遞補資格一 本市以東 西 南 北區為單位, 各區各組各項目, 其報名人 ( 隊 ) 數 6 人 ( 隊 ) ( 含 ) 以下者, 錄取前 2 名 ; 6 人 ( 隊 ) 以上者, 錄取名額為該組報名人 ( 隊 ) 數的三分之一 ( 以秩序冊所列人數為準, 採四捨五入 ) 若成績未達 80 分時, 名次從缺 二 團體組與個人組以各區各組各項目之第一名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 且第一 二名, 不得有同名次 三 遞補資格 : 第一名棄權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時, 得由本局決定依次推派遞補, 為維護本市代表參賽水準, 遞補原則依序如下 : ( 一 ) 遞補資格之第一原則為須符合錄取名額規定, 遞補等第不得低於甲等 ( 含 ) ( 二 ) 第一名棄權之遞補方式 : 取得本市代表權資格者棄權時, 由同區之第二名遞補 ( 三 ) 分區無參賽者之遞補方式 : 各比賽項目四區中, 有分區無報名參賽者, 由其他分區參賽者 ( 限甲等以上 ) 以書面方式 ( 於本市學生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下載格式 ) 於 107 年 11 月 15 日 ( 星期四 ) 前主動送達市立中山女高提出申請並擇優依序遞補, 平均分數相同者於 107 年 11 月 16 日 ( 星期五 ) 以公開抽籤方式遞補 ( 四 ) 為爭取本市榮譽,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之團體或個人因故無法參加決賽, 應於 107 年 11 月 14 日 ( 星期三 ) 前函報本局同意, 並副知市立中山女高 由市立中山女高依本實施計畫辦理遞補 8
拾貳 報名全國決賽規定一 取得本市代表權報名全國決賽之參賽者 ( 含直接報名參加全國決賽的本市團體 A 組 ): ( 一 ) 決賽報名時, 一律由獲得本市代表權之參賽者於 107 年 11 月 15 日 ( 星期四 ) 至 11 月 22 日 ( 星期四 ) 至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所設本項比賽專屬網站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網址 :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連結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專屬網站 ) 逐一輸入資料 ( 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 ), 並請列印書面報名表一式 3 份 (1 份報名者自留, 攜帶至決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 ) ( 二 ) 書面報名表應送交就讀學校蓋印, 證明參賽者在學, 並統一由就讀學校於 107 年 11 月 26 日 ( 星期一 ) 前免備文親送本市承辦報名全國決賽學校 ( 市立中山女高 ) 審核報名資格, 審核無誤後蓋章 由市立中山女高彙整後於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五 ) 前函送本局, 再統一由本局於 107 年 12 月 10 日 ( 星期一 ) 前將書面報名表寄 ( 送 ) 達全國大會 ( 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 請參賽者自行掌握本市辦理期程, 逾期者恕不接受報名全國決賽, 責任自負 ( 三 ) 收件地點 : 臺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學務處 (10490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141 號,02-25073148 轉 235) 二 逕行參加全國決賽之參賽者依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捌 二 ( 三 ) 參加人員 :1. 大專院校團體組 3. 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 請逕至全國大會所設本項比賽專屬網站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網址 :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連結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專屬網站 ) 逐一輸入資料 ( 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 ), 列印書面報名表 1 式 3 份 (1 份報名者自留, 攜帶至決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 ) 經就讀學校加蓋印信 ( 書面報名表免經本市蓋章 ), 於 107 年 12 月 10 日 ( 星期一 ) 前掛號逕寄至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 始完成報名程序 ( 詳細流程請逕閱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及逕至該網站完成報名程序 ) 逾期 ( 以郵戳為憑 ) 不予受理 拾參 獎勵標準 一 等第 ( 一 ) 特優 : 依照評分之高低分別等第, 其總平均在 90 分 ( 含 ) 以上且有二分之 一以上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 90 分 ( 含 ) 以上者 ( 註一 : 二分之一以上 評審委員之人數規定, 係指評審委員有 7 位時, 其 特優 須有 4 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 90 分以上 ; 當評審委員 只有 5 位時, 其 特優 須有 3 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 90 分以 上 ) ( 註二 : 若有名次在後者之等第為 特優, 而名次在前者未獲 特優 之 情形發生, 則名次在後者仍評列等第為 優等 ) 9
( 二 ) 優等 :85 分 ( 含 ) 以上未滿 90 分者, 及 90 分以上但未符 特優 規定者 ( 三 ) 甲等 :80 分 ( 含 ) 以上未滿 85 分者 ( 四 ) 未滿 80 分者概不錄取 二 優勝團體及個人由主辦單位頒發獎狀, 各校得依據獲頒之獎狀及本計畫逕依權責辦理敘獎事宜 ( 應於獎狀頒發後一個月內為之, 本局不另發函 ), 獎勵額度如下 : ( 一 ) 團體組第一名 : 指導教師與助理指導教師各敘嘉獎二次, 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一次 3 人 第二名 : 指導教師與助理指導教師各敘嘉獎一次, 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一次 2 人 第三名 : 指導教師與助理指導教師各敘嘉獎一次, 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一次 1 人 ( 二 ) 個人組第一名 : 指導教師 1 人敘嘉獎二次, 相關行政人員嘉獎一次 1 人 第二名 : 指導教師 1 人敘嘉獎一次, 相關行政人員嘉獎一次 1 人 第三名 : 指導教師 1 人敘嘉獎一次, 相關行政人員嘉獎一次 1 人 ( 三 ) 個人組與團體組分別敘獎, 同組內敘獎人員以擇優不重覆為原則 ( 四 ) 同一指導教師指導不同團體項目 ( 或個人組 ) 參賽得獎, 請擇其中最優名次敘獎, 不得重覆敘獎 ; 同一指導教師若同時指導團體組及個人組參賽得獎, 得分別各擇其中最優名次各敘獎一次 ( 五 ) 指導教師之敘獎以報名表填列資料為準 ( 六 ) 行政人員之敘獎以該校團體組獲獎項次中最優名次之額度核實敘獎, 不得重複 三 參賽學生獎勵事宜, 由各校逕依權責及相關敘獎規定辦理 四 個人成績參與各項入學甄試, 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學生舞蹈比賽獲獎項者, 其獎勵依全國比賽規定辦理, 本局不另發函 六 承辦比賽暨協辦單位及學校相關人員 ( 含校長 ), 本局另依相關規定從優敘獎 拾肆 申訴規定一 申訴方式及時效 : 參賽者應服從評審之評判, 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 應以書面向承辦學校 ( 市立中山女高 ), 提出申請並提出舉證, 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為之, 逾時不受理 二 申訴提出人 : 立書人除大專組得由參賽者簽名立書外, 團體項目限由領隊人員簽名立書, 個人項目則由監護人或指導教師簽名立書 三 申訴事項 : 以比賽規則 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 對評審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 10
術性 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拾伍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參賽單位應於各場次比賽開始前 30 分鐘到達會場, 並派代表至競賽組報到, 另個 人組請於該場次比賽前 3 隊, 團體組於該場次前 2 隊, 經檢錄組清查人數後至預 備區準備出賽 參賽單位必須依出場序與賽, 若經唱名 3 次未出場比賽者, 以棄權 論 如有不可抗力之偶發情況, 經主辦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出場序由主辦單位安 排, 不得延誤賽程 二 比賽當日檢錄時應提交 參賽者名冊 1 份, 如因故要減少參賽人數 ( 不可低於該 組別規定之人數, 否則取消參賽資格 ), 需帶隊老師於名冊人員照片上註明並簽名 或蓋章 ; 若遇 參賽者名冊 照片不清晰 脫落或無法辨識等情況, 承辦單位有 權請參賽者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 各隊伍應遵守比賽場地人員指揮 比賽場地之燈光及播音設備由主辦單位準備外, 但所需服裝 道具 ( 應考量舞臺 電梯及出入口大小, 避免影響比賽及人員進出 ) 及伴奏人員均由參賽者自備, 且不得要求調整燈光 ( 含吊桿 ) 及布幕等一致性之場 地設施 四 主辦單位提供 CD 音響設備一套供參賽者運用, 請參賽單位自備音樂 CD 兩組 ( 一組 為備用且格式需為 MP3 檔案類型, 每片 CD 限錄一支參賽作品 ( 不可燒錄多首曲目 ), 外殼請標示參賽者名字 區別 類型 號序 作品名稱 曲長, 並應在該項比賽報 到時聽從工作人員指示, 於指定時間由主辦單位負責播放之工作人員陪同試音及播 放, 若未派員, 悉由主辦單位處理, 不得異議 六 報名單上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 一經報名, 不得要求任何增減或變更 七 各指導老師於隊伍進場比賽開始時, 一律不得在進入比賽場地以口令 手勢等作示 範指導 ( 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教班除外 ) 八 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不得重複參加同一舞蹈類型之各分組 ( 甲 乙 丙 ) 之比 賽, 違者經查證屬實, 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格 ( 註 : 初賽時, 如果發現有同一 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 跨縣市 重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者, 凡經查證屬實, 其相關 之縣市應同時取消該作品參賽者之資格 ; 決賽報名資格審查時, 如發現有上述情形 者亦同 ) 九 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 否則主辦單位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 有 造成損害情事者, 應由該參賽單位負責賠償 相關特殊道具須遵照主辦單位之規定 於報名時先行填寫特殊道具申請使用單, 經主辦單位技術核定後得使用, 否則予 以扣總平均 2 分 十 參賽單位應自行準備清潔用具清掃比賽場地, 尤其特殊清潔用具, 使其回復原貌, 以利下一隊伍進行比賽 ; 場地之恢復標準以大會之認定為主, 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則 扣總平均 3 分 ; 擅自黏貼其他物品未清除者扣總平均數 1 分 十一 節目說明或故事大綱由參賽者自行複印 8 份, 於報到時送交主辦單位工作人 員, 由主辦單位轉交評審委員參考 十二 參賽單位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11
十三 參加比賽所需之音樂選曲, 應依著作權法慎重選擇, 且樂曲使用權由參賽者依相 關法律辦法之規定自行取得 十四 主辦單位為辦理比賽實況存證及推廣舞蹈欣賞教學之需, 有權進行現場實況錄 影, 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主辦單位拍攝 製作各項比賽實況, 作為發生 爭議之重要佐證參考資料 ; 並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或個人之演出節目, 製作光 碟 錄影帶 圖書等相關舞蹈欣賞教學教材, 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相關單位, 以 發揮舞蹈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五 參賽作品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賽舞目, 應註明原創者姓名, 且每一舞段內, 不得援用原創作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 1 分鐘, 否則視為抄襲 檢舉人於比賽結束 3 日內檢具錄影帶, 經主辦單位受理後, 被檢舉人應依主辦單位通知申復之翌日起 3 日內提出申復, 由主辦單位裁決處理, 逾期未提出申復者以抄襲論, 取消其參賽資格及獎次, 並須退還主辦單位所頒全部獎項 十六 主辦單位為保障編舞者 參賽單位及個人參賽者權益, 參觀人員禁止私自錄影, 以免侵犯編舞者之著作權 ; 參賽團體及個人之比賽實況光碟, 由主辦單位現場統一錄製後免費贈予各隊 為避免干擾參賽者之演出, 比賽期間禁止拍照 ( 持大會攝影證者除外 ) 比賽進行中不得在場內使用手機 錄影 錄音及拍照等事項, 若有上述事項經主辦單位工作人員勸說不聽者, 主辦單位工作人員得請其出場 比賽會場內不得接受獻花或贈送紀念品 十七 決賽前, 參賽者如因他項原因 ( 傷病須附醫院證明 代表國家出國之參賽者需附由 政府機關出具的出國參賽證明 ) 或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者, 個人組部分仍依原報名 之代表縣市參賽 ( 同縣市內可更換學校資料 ), 團體組部分則請參賽學校補報替換名 單參賽, 但不得增報人數 ; 並應於參賽單位之決賽開賽 1 週前, 檢具修正後名單函 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申請更正原報名 資料 十八 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 網址 :http://www.tpcityart.tp.edu.tw/) 十九 107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 主辦單位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聯絡地址 :10610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聯絡電話 :(02)7734-3242 傳真號碼 :(02)2366-0901 拾陸 凡參加舞蹈比賽之評審 工作人員 領隊及參賽人員, 一律核予公 ( 差 ) 假, 本局不另發 給請假證明或到場參賽證明 拾柒 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未規定事項, 悉依 臺北市 107 學年度學生舞蹈比 賽場地使用須知 及 107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 12
臺北市 107 學年度學生舞蹈比賽場地使用須知 一 比賽場地全面禁菸 禁止飲食 二 比賽場地嚴禁私自拍照 攝影 ; 參賽單位之指導老師與工作人員於比賽現場亦請遵守大會規定, 不得拍照或錄影 三 參賽人員 指導教師 道具及布景搬運人員請依現場工作人員指示進出 ; 除參賽人員外, 其餘人員均需配戴大會核發之識別證, 未配戴者一律不得進入舞台區 四 配戴大會核發之攝影證的攝影人員, 請依規定於指定的攝影區域內拍攝 五 舞台嚴禁使用或裝置危險物品, 若使用乾冰 泡泡機等其他類特殊效果, 請自行準備乾式清潔用具進行清潔, 且清潔時間仍計算於比賽時間內 ( 含舞台區域之乾冰 泡泡, 未散去前仍計算於比賽時間內 ) 六 比賽場地設置煙霧警報器, 參賽學校禁止製造煙霧, 以免引發警報器運作, 干擾賽程 七 舞台前後均定期清潔並於翼幕兩側設置濕布供參賽者踩踏, 若仍需使用松香等止滑物品, 請自行準備乾式清潔用具進行清潔, 且清潔時間仍計算於比賽時間內 八 各參賽隊伍進入場內, 除表演者穿著的舞鞋外, 均須脫鞋或赤腳, 以維護表演區域的清潔與安全 九 若需使用特殊道具 布景需外接電源者, 請自備符合標準之延長線 十 舞台僅提供黑膠地墊 ( 已標註中心位置及 1/4 位置 ) 及白熾燈光, 禁止擅自黏貼其他物品抑或調整燈光 十一 為維護參賽人員與舞台之安全, 後台預備隊數原則上個人組為 2 隊 團體組為 1 隊, 惟大會得依後台人員數量及道具 布景之多寡彈性調整預備隊數 十二 為維護參賽人員與舞台之安全, 各參賽團隊搬運道具及布景人員以 15 人為上限 ; 惟兒童舞蹈團體甲組以 20 人為上限 ( 演出人員不列入計算 ); 國小 2 年級以下非舞者禁止隨行入場 十三 為維護參賽人員之安全, 各參賽團隊經檢錄後不宜於等候區或舞台旁進行動作排練 十四 團體甲組比賽之參賽人員請從舞台短邊進出場, 其短邊延長線均視為比賽計時開始 / 結束之依據 ; 表演進行中可以越線, 但不得從表演場地正前方進退場 十五 上述未盡事宜均依現場工作人員實際執行為準, 若有相關問題請與承辦單位聯繫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