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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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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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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1 本报告依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收购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 依据 证券法 收购办法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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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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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相关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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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写 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 释义 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 动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 释义 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法律 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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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广东省深圳福田区上梅林深新大厦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 23 号汉京国际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 : 股权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 :2017 年 11 月 15 日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为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为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其它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声明 ( 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其他相关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特别提示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称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

签署日期 :2018 年 9 月 1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

Transcription:

李云春先生关于通过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增持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 沃森生物股票代码 :300142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李云春先生 住 址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 权益变动性质 : 增持股份 签署日期 : 2014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本报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 ;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或与之相冲突 ; 3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 4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释义...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6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0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1 第七节备查文件...12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 除非文义载明, 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李云春先生沃森生物 上市公司指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元 万元 亿元指人民币元 人民币万元 人民币亿元本报告书指李云春先生关于通过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增持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李云春先生 2 性别: 男 3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4 身份证号码:530103196212282552 5 住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 6 通讯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园路 99 号鼎易天城 9 栋 A 座 19 楼 7 联系方式:0871-68318011 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 否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 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李云春先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超过 5% 以上的股份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云春先生对沃森生物的发展长期看好, 在部分股东有意减持的情况下, 李云春先生愿意通过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该等股东拟减持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云春先生在未来的 12 个月内不排除有继续增加其在沃森生物拥有可支配表决权股份的可能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云春先生持有沃森生物 27,082,464 股 占公司总股本 15.05% 系沃森生物第一大股东 2014 年 1 月, 李云春先生参与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该资产管理计划总规模 36,000 万元, 其中李云春先生出资 10,000 万元, 管理人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 月 22 日, 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 8,900,000 股沃森生物的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 4.94%, 该等股份表决权与李云春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因此, 本次增持完成后李云春先生可支配的表决权股份变更为 35,982,464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9.99%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详细内容 ( 一 ) 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简介 1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总规模 :36,000 万元 ( 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云春先生出资 10,000 万元 ); 4 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费用 : 主要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 托管费, 分别按照初始 委托财产总额的 0.2% 0.05% 计算, 按年支付 ; 5 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 : 不超过 38 个月 ( 其中最后 2 个月为结算退出期 );

6 资产管理计划的变更 : 全体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7 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 :(1) 经全体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 定终止的 ;(2) 若李云春先生出现 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 的违约责任, 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8 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过程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成立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并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与李云春先生及其他各方分别签署了 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014 年 1 月 22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备案, 该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成立 ( 二 ) 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增持沃森生物的过程 2014 年 1 月 22 日, 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沃森生物 8,900,000 股, 成交价格为 35.88 元 / 股 ( 三 ) 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与李云春先生保持一致行动 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增持的沃森生物股份之表决权与李云春先生保持 一致, 属于李云春先生之一致行动人 ( 四 ) 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本次所增持沃森生物股份的权利限制 本次股份变动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 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 五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相关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云春先生与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之管理人 托管人 平

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认购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云春先生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未有买卖沃森生物股票 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 行了如实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云春先生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 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 中国证监会关于 平安大华汇盈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的备案文件 二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 供投资者查阅 :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园路 99 号鼎易天城 9 栋 A 座 19 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李云春 签署日期 : 2014 年 1 月 22 日

附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云南省昆明市 股票简称沃森生物股票代码 30014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云春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 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东 否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 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 是 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有境内 外两个以上上市 持股 5% 否 公司的控制权 否 权益变动方式 (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及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截至 2014 年 1 月 21 日 持股数量 :27,082,464 股持股比例 :15.05%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 2014 年 1 月 22 日 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 :8,900,000 股变动比例 :4.94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 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 12 个月内不排除有继续增加其 在沃森生物拥有可支配表决权股份的可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是 否 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 是 否 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是 否 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 如是, 请注明具体情况 ) 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 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取得批准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不适用 填表说明 :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 是或否 填写核对情况, 选择 否 的, 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 无 填写核对情况 ; 3 需要加注说明的, 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 盖章 ): 李云春 日期 : 20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