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驾校学员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 注册号 :C00023130912018092803542)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报名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资格考试的人员,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驾驶员培训学校及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和个人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参加由保险单列明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组织的场地 道路驾驶学习期间, 以及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期间, 因驾驶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 率 ) 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部分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 率 )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就上述第四条和第五条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杀 犯罪 拒捕 ; ( 三 ) 被保险人受酒精 毒品及管制药品影响 ; 1 / 6
( 四 ) 被保险人自身疾病 ; ( 五 )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 ( 六 ) 雷击 洪水 暴雨 台风 暴风 泥石流 崖崩 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 ( 七 ) 地震 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 ( 八 ) 战争 军事冲突 恐怖活动 暴乱 扣押 罚没 查封 政府征用 ; ( 九 ) 核反应 核污染 核辐射 ; ( 十 ) 被保险人驾驶未经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教练车 ; ( 十一 )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八条下列损失 责任和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 一 )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免赔额 ; ( 二 )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 ( 三 )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 停驶 停电 停水 停气 停产 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 ( 四 ) 精神损害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 期间为一年, 以保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险凭证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 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 应当在三十 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 2 / 6
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本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应该 : ( 一 ) 尽力采取必要 合理的措施, 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二 ) 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 三 ) 保护事故现场,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 3 / 6
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 拒绝 出价 约定 付款或赔偿, 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 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 仲裁时, 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 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 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 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单 ; ( 二 ) 索赔申请书 ; ( 三 ) 事发地公安局 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 ( 四 ) 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 需提供损失 费用清单 ; ( 五 )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的, 需提供二级以上 ( 含 ) 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医疗单据 ; ( 六 ) 有关的法律文书 ( 裁定书 裁决书 判决书 调解书等 ), 已赔付证明 ; ( 七 ) 其他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 ( 一 ) 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 ( 二 ) 仲裁机构裁决 ; ( 三 ) 人民法院判决 ; ( 四 )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对第三者财产造成的损坏, 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 确立修理项目 方式和费用 否则,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 保 4 / 6
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果存在重复保险,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不予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应该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3% 的退保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 保险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自书面通知保险人之日起, 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 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 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算保险费后, 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5 / 6
6 / 6 已领取过保险金的, 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附录 : 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 按短期费率表计收保费 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 :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 按一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