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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1.4 条 2.1 条 2.3 条 2.4 条 4.1 条 4.2 条 4.3 条 5.1 条中关于 被保险人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连带被保险人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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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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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保险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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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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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保险金时, 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 含相关的诊断依据 ) 病历 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 ;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法定身

目录 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受益人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保险金申请第六条保险金给付第七条诉讼时效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效力恢复第十一条合同终止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五条地址变更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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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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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医疗保险金时, 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 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 4. 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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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被保险人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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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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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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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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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安贷宝团体突发急性病定期寿险条款 太平洋人寿 [2015] 定期寿险 032 号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 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 ) 5.2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 请注意 2.4 主险合同终止时, 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5.1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慎重决策 5.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请注意 6.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注意 7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投保范围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 3.4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5.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错误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突发急性病 7.2 毒品 7.3 有效身份证件 7.4 情形复杂 7.5 现金价值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安贷宝团体突发急性病定期寿险条款 附加安贷宝团体突发急性病定期寿险 简称 附加安贷宝团体突发急性病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本 公司 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附加安贷 宝团体突发急性病定期寿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突发急性病, 并自发病之日起 30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 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3. 保险金的申请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 ( 或其并发症 ) 症状 体征 生理缺陷 残疾, 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发生以上一项或数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并不退还保险费 3.1 受益人 (1) 除投保人或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其受益额度以索赔当时依本附加险合同所关联的贷款合同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为限 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附 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2) 如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 本公司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由投保人或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二受益人 (3) 第一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本公司将第一受益人享有的身故保险金给付予由投保人或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二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贷款合同 还贷收据或证明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第一受益人须提供单位证明 ); (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的有关证明 ;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 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 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 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支付相应保险费 5. 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2) 因本附加险合同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 5.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 可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 但不得单独解除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手续与解除主险合同的手续相同

险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4)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的, 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 保险事故通知 ; (2) 被保险人变动 ; (3)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4)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5) 合同内容变更 ; (6) 联系方式变更 ; (7)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突发急性病 指突然发生急性疾病, 该急性疾病是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诊疗的,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的 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的急性疾病, 但以下疾病或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 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 (1)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 先天性疾病 ( 包括先天性畸形 ) 遗传性疾病 性传播疾病 ; (2)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 (3) 化学污染 7.2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7.4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 需要进一步核实

7.5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75% (1-n/m), 其中 n 为本附加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m 为保 险期间的天数 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