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 ) 因受刑事处罚,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 三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Similar documents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执业,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 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 提高医师素质,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及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4D F736F F D20D2BDC1C6BBFAB9B9B9DCC0EDCCF5C0FD>

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 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天津市 06 年度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 结核病防治所 结核病防治所 结核病防治所 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防治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心血站 0 专技岗 0 专技岗 0 0 专技岗 0 0 专技岗 专技岗 专技岗 专技岗 0 03

<4D F736F F D203235A1A2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7A2B2E1BBE1BCC6CAA6B7A82E646F63>

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 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 ( 镇 )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 保障护士待遇, 加强护士队伍建设, 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标题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 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Regulations o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

( ) %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 6-7 月 份,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 8-9 月份 2017 年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 : 一 2017 年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7 日 -6 月 23 日

2

中医类 (E) 高密市井沟镇卫生院 针灸推拿 中医类 (E) 高密市井沟镇卫生院 针灸推拿 中医类 (E) 高密市井沟镇卫生院 中药 中医类 (E) 高密市井沟镇卫生院 中药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 ( 二 ) 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 ( 三 )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 ( 四 )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doc

<4D F736F F D20B6F5CEC0C9FABCC6C9FAB9E65B D35BAC5>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Microsoft Word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正.doc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 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 提高工程项目管 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依据 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执业 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本

2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急救部医师 是 3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急救部医师 是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

干细胞和再生医学 科学学位 免考 免考 非定向 干细胞和再生医学 科学学位 免考 85 非定向 干细胞和再生医学 科学学位 免考 69 非定向 护理学 科学学位 免考 免考 非定向 护理学 科学学位

Microsoft Word - 第二篇第三章_7.doc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5,,, :,,,,,, ( ), 6,,,,,,,,, 7,, ( ),,,,,,,,,, 8,,,,,,,,,,,,,,,,, 9,,,,, :, :, :, :,,,,,

标题

内科学 ( 消化内科 ) 第二组 第四组 内科学 ( 心血管病 ) 第二组 第四组 内科学 ( 心血管病 ) 第二组 第四组 内科学 ( 心血管病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62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 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由人事部 建设部共同 组织实施,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 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 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 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 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 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各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 ) 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 )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 运送 贮存 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 精神 放射性 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

儿科学 儿科学 儿科学 儿科学 儿科学 儿科学 ( 专业学位 ) 儿科学 ( 专业学位 ) 儿科学 ( 专业学位 ) 儿科学 ( 专业学位 ) 儿科学 ( 专业学位 ) 耳鼻咽喉科学 ( 专业学位 ) 非定向 全国统考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咨询电话 :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 6-7 月 份,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 8-9 月份 2017 年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 : 一 2017 年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 2017 年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D F736F F D20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6A4C8AFCDB6D7CABBF9BDF0B7A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员, 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 ; 符合条件的, 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一章总则 目录 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 保证医疗质量, 保障人 体健康,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中学语文教师 缺考 中学语文教师 缺考 中学语文教师 缺考 中学语文教师 缺考 中学语文教师 缺考 中学语文教师 缺考

考研西医综合讲义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 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 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 ( 以下简称出师 考核 ) 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 ( 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 第四条 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 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各项工作, 组织实施出师

韩国首家齿科医疗机构 延世大学齿科医院带您体验最佳的齿科保健体系 2

省本级保留权力清单改10226.doc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4D F736F F D20D2BDC1C6C6F7D0B5C9FAB2FABCE0B6BDB9DCC0EDB0ECB7A8A3A CDA8B1A8A3A9>

河南省审计机关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 ( 一 ) 患者一般情况 临床诊断填写清晰 完整, 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 二 )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 三 ) 字迹清楚, 不得涂改 ; 如需修改, 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 四 )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4 出卖 转让 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149 号 ) 第四十六条 : 出卖 转让 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管理条例

Microsoft Word - MOH

31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2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3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4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5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的教育, 进行理想 道德 纪律 法制 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推进教育改革, 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 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 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

标题

正文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


Microsoft Word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docx

表 1-2 师资队伍概况 单位 :( 人 教师 总计 598 其中 : 女 性 323 双师型 101 具有行业背景 89 其中 : 教 授 81 副 教 授 98 讲师 299 助教 114 无 6 博士 29 硕士 316 学士 246 无 7 35 岁及以下 ~45 岁 215 4

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卫生院 护理 护理学 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卫生院 护理 护理学 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卫生院 护理 护理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

7/7/2016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 7 月 2 日电 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目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 第

¶õÎÀÉú¼ÆÉú°ìͨ[2018]103ºÅ

中北中学 ( 初中 ) 大寺中学 ( 初中 ) 富力中学 ( 初中 ) 富力中学 ( 初中 ) 06 中学历史教师 0 07 中学物理教师 0 08 中学信息技术教师 0 08 中学物理教师 0 中等专业学校 09 中学语文教师 0 中等专业学校 09 中学英语教师 0 中等专业学校 09 中学美术

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生物技术 2016 级生技班 临床医学 儿科学 临床医学 第二临床学院 精神医学 2016 级精医 01 班 临床医学 麻醉学 临床医学 外语学院 英语 2016 级英语 01

标题

标题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PowerPoint Template

Transcrip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文 2017 1998 年 6 月 26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 年 6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 保护人民健康, 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 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履行防病治病 救死扶伤 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 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 预防 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 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 聘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 ( 一 )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 ( 二 )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 ;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 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 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 可以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执业, 从事相应的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 ) 因受刑事处罚,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 三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四 )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所在的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 一 )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 二 ) 受刑事处罚的 ; ( 三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 四 )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 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 ( 五 )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 ( 六 )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 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 申请重新执业, 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 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 须经注册后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未经批准, 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经常监督检查, 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应当及时注销注册,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 进行医学诊查 疾病调查 医学处置 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选择合理的医疗 预防 保健方案 ; ( 二 )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 ( 三 ) 从事医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 ( 四 ) 参加专业培训,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 ( 五 ) 在执业活动中, 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 ( 六 )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 ( 七 )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 预防 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法律 法规, 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

( 二 ) 树立敬业精神, 遵守职业道德, 履行医师职责, 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 ( 三 ) 关心 爱护 尊重患者, 保护患者的隐私 ; ( 四 ) 努力钻研业务, 更新知识,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 ( 五 )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 预防 保健措施, 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 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 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不得隐匿 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 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 不得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 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 民族乡 镇的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 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 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 对医师的业务水平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 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 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 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 允许其继续执业 ; 对考核不合格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 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一 ) 在执业活动中, 医德高尚, 事迹突出的 ; ( 二 ) 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 作出显著贡献的 ; ( 三 ) 遇有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救死扶伤 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 ( 四 ) 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 ( 五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 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 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 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二 )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三 )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 ( 四 ) 未经亲自诊查 调查, 签署诊断 治疗 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 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 ( 五 ) 隐匿 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六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 ( 七 )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 ( 八 )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 九 ) 泄露患者隐私,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十 ) 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 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十一 ) 发生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 十二 )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 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 预防 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 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 器械, 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 侮辱 诽谤 威胁 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 干扰医师正常工作 生活的,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导致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 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弄虚作假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其中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 预防 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 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 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 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 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 注册 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 临床研究等活动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