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文件 厦大综 2015 23 号 关于印发 厦门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 厦门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已经学校办公会研 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厦门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厦门大学 2015 年 6 月 2 日 - 1 -
厦门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推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办发 [2010]32 号 ) 审计署关于印发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审经责发 [2011]122 号 ) 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 教财 [2011]2 号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 审经责发 [2014]102 号 ) 和 厦门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等,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 主要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各单位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 其中单位的正职领导由上级领导兼任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本单位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需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依法对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 是指学校审计部门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 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应当依法接受审计 - 2 -
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 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 一般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应由审计部门办理委托事宜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六条学校党委和行政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建立审计联席会议 ( 以下简称 联席会议 ) 制度 联席会议一般由组织 人事 纪检 监察 审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 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 ( 一 ) 研究制定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政策和制度 ; ( 二 ) 研究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审计方式 ; ( 三 ) 指导 检查 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 ( 四 ) 交流 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 ( 五 ) 研究 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 ( 六 ) 督促审计意见落实 ; ( 七 ) 其他相关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 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总结推广经济 - 3 -
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每年年底, 由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由审计部门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经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 以领导干部守法 守纪 守规 尽责情况为重点, 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资源管理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 ) 依法依规的情况, 包括 : 1 遵守法规 贯彻执行有关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 2 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 二 ) 规范管理的情况, 包括 : 1 重大经济决策 预算管理 内部控制等情况; 2 主要业务 财务 资产 人力资源等的管理情况; 3 管理部门还包括对学校二级单位相关业务的监管情况 ( 三 ) 取得绩效的情况 : 1 教学 科研单位包括教学 科研 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绩效 ; 2 管理部门包括取得的管理绩效等; - 4 -
3 独立核算单位包括取得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等 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内容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和业务特点确定不同岗位的侧重点 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一条审计准备阶段 ( 一 ) 组织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向审计部门送达委托审计书 ( 二 ) 审计部门根据委托审计书和联席会议确定的审计方式予以审计立项, 并组成审计组 ( 三 ) 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 通过征询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下发审计预通知书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提交按审计要求撰写的述职报告及其他送审资料等必要的工作步骤, 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并负责搜集 整理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各类资料, 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当在审计进点前 3 个工作日,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并以适当形式实行审前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制度, 认真执行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等 - 5 -
执业规范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恪守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等职业道德规范, 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不得拒绝 阻碍审计 必须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 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隐瞒真实情况的相关人员, 审计部门应当提请学校纪检 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 可以依法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阶段 ( 一 )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 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其所在单位 学校有关领导, 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 二 )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 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 ( 三 ) 审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出具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 四 ) 审计报告报送分管校领导, 经批准后正式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同时报送学校相关领导及相关单位 ( 五 )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单位需进一步核查的事 - 6 -
项, 或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 审计部门应出具 审计移送处理书, 移交学校纪检 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负责将有关审计实施的所有文件 材料等及时整理成卷, 归档保管 第五章审计评价和结果运用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 学校有关规定等,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条审计评价既要肯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要工作业绩, 也要指出履职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区别不同情况, 对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界定 ( 一 ) 直接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 1 直接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 2 授意 指使 强令 纵容 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 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 3 未经民主决策 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 国有资产 ( 资金 资源 ) 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 4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 但是在多数人 - 7 -
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 国有资产 ( 资金 资源 ) 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 5 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 二 ) 主管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 1 除直接责任外, 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 2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 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 国有资产 ( 资金 资源 ) 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 三 ) 领导责任, 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干部考核 任免 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 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实施整改工作, 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审计结果视不同情况采用通报 公告 向党委汇报等形式, 增加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的透明度 - 8 -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联席会议另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学校所属的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 厦门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 厦大综 2009 25 号 ) 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办公室 2015 年 6 月 9 日印发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