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日每年 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主险合同一致, 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 以较迟者为准 ) 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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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除此六种疾病外, 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 同时, 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 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 并自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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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条款

1. 会员及其配偶 子女 父母之间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的 ; 2.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 3.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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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同一主合同下 中 意附加理财配偶定 期寿险 保险金额的自动调整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 同一主合同下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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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09] 第 112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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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

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A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A 款 )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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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投保单位证明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病历及检查报告, 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 ( 四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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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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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27.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8. 脊髓灰质炎 29. 全身性 ( 型 ) 重症肌无力 30.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 ( 含 ) 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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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 二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三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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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被保险人患本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二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三 )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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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 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十 ) 先天性疾病 * 遗传性疾病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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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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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承保范围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期间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宽限期第九条效力中止第十条效力恢复第十一条受益人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第十四条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保险金给付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七条地址变更第十

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 年 5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07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 经我们审核同意, 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纳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须与主险合同一致 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交纳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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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 第四条 保险责任... 3 第五条 责任免除... 3 第六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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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电子保险单 ; 二 条款 ; 三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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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第七条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八条主险合同中列明的 责任免除 事项, 也适用于本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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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 四 )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 五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六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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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一生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14] 第 167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一生保提前给付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本产品可通过电话营销渠道 网络营销渠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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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金盛附加女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附加于 金盛盛世佳人 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并成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 ; 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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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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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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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十七岁 本附加合同是非保证续保产品, 其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届时约定之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 若本公司同意并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 则进入下一保险期间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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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保险合同构成 投保年龄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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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附加提前给付 A 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 复效申请书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效力 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合同 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缴付 宽限期 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通知 欠缴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如实告知 地址变更 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 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 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主险合同因保险责任条款所列各项责任终止时, 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因解除或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事项等情形而终止时, 如您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如您未缴足二年保险费, 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缴保险费 主险合同办理保单转换后, 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1.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 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 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 由您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4 合同解除 1 本合同生效后, 为保证您有时间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充分的了解, 本公司为您提供十日的犹豫期, 犹豫期是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次日起十日的期间, 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合同的, 本公司仅在扣除本合同工本费后退还所缴保险费 2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 ( 含十日 )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 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缴保险费 3 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 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 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 (2) 您的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本合同所附加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开始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 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 条款第 1 页 [ 共 7 页 ]

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日每年 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主险合同一致, 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 以较迟者为准 ) 之日起一年内,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 ( 详见释义 ) 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 详见释义 ), 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其金额为本合同项下所实际缴纳的保险费, 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 所实际缴纳的保险费 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 以较迟者为准 ) 之日起一年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同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主险合同保险费缴纳即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 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6 责任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已按本合同第 1.4 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 2 本公司按本合同第 2.4 条给付保险金后 ; 3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4 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费方式为年缴, 缴费期间可选择十年缴或二十年缴, 且须与主险合同缴费期间相同, 缴费标准详见费率表 3.2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3.3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当主险合同进行减保时, 本合同应同时减保, 减保比例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公司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减保后的保险费按照下列公 条款第 2 页 [ 共 7 页 ]

式计算 : 减保后的保险费 = 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 (1- 减保比例 )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 (1) 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3)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 必要病理检验 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2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3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对确定属 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 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基本条款 5.1 投保范围本合同投保范围同主险 释义 6.1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2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是指下列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 1.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条款第 3 页 [ 共 7 页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条款第 4 页 [ 共 7 页 ]

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8.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9.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持续性黄疸 ; (2) 腹水 ; (3) 肝性脑病 ;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0.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1.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 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条款第 5 页 [ 共 7 页 ]

12.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3. 严重帕金森 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 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4. 严重 Ⅲ 度烧 伤 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15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 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永久不可逆 :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6.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10 9 /L ;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20 10 9 /L 17. 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 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8. 严重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白质炎性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 需由本公司认可医院提供明确诊断, 并有脑计算机断层扫描 (CT) 或核磁共振检查 (MRI) 诊断报告 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 180 天以上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全部三项内容 : 条款第 6 页 [ 共 7 页 ]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 脑干或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 (2) 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 (3) 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 减轻的病史纪录 19. 脊髓灰质炎 ( 瘫痪型 ) 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而引起的麻痹性疾病, 必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并出现持续三个月以上的瘫痪 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20 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 (AIDS) 或艾滋病病毒 (HIV) 指医护人员于执行正常医疗行为中因接触艾滋病病毒 (HIV) 感染患者或因遭艾滋病病毒 (HIV) 污染之医疗器械意外所伤而致艾滋病病毒 (HIV) 感染或患艾滋病 (AIDS) 并且证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者: (1) 任何意外事件导致感染的必须在意外发生后 30 天内向本公司报案 ; (2) 存在导致该意外事件的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液体证据 ; (3) 在向本公司报告意外发生后的 180 天内出现血清 HIV 阴性转变为 HIV 阳性的检验证据 ; (4) 存在意外事件发生后 5 天内检查 HIV 抗体, 结果为阴性的医疗检验报告 ; 但性行为和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不包含在该责任定义内 所谓医护人员是指在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认可医疗机构工作, 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认可的相应任职资格的医护人员 21. 急性坏死型胰腺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医师确诊为急性坏死型胰腺炎 但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坏死型胰腺炎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全部三项内容 : (1) 弥漫性腹膜炎 ; (2) 麻痹性肠梗阻 ; (3) 空腹血糖明显增高 对于因急性发病导致身故而无法同时具备以上条件者, 须以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为明确诊断的依据 以上第 1 至 17 种疾病的名称和释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中的疾病名称和释义 第 18 种至 21 种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类型 6.3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 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6.4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条款第 7 页 [ 共 7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