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内部审计制度, 规范内部审计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和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是独立 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的真实性 合法性 效益性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效率 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和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公司按照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审计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公司所属单位和控股公司原则上应当有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 完善单位内部审计体制与机制, 研究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 1
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公司审计机构归口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对内负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对外接受国资委 国家审计署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 监督和管理, 并协助外部专门审计机构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第七条公司所属单位和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权责分明 管理科学的原则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应与本单位其他业务职能部门平行建制, 独立行使其业务职能 公司下列所属单位和控股公司, 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 可与有关职能部门合署办公 ) 并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 : ( 一 ) 有所属子公司与独立核算 ( 设有会计 出纳 ) 的分公司 ; ( 二 ) 资产规模或销售规模超过 5 亿的单位或职工人数 500 人 ( 含 ) 以上 ; ( 三 ) 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经认可不设立审计机构的单位, 必须设置内部审计岗位, 配备审计人员 第八条所属单位和控股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提前向公司报备 2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并不断通过继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 必须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忠于职守, 做到诚信 客观 保密 胜任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为内部审计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 一 )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以保证审计工作能独立 公正地进行 ; ( 二 ) 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结果, 应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 ( 三 ) 本单位的经营规划 计划, 财务预算 决算 统计报表等资料应发至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 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上级审计机构的委托 ( 或授权 ) 以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经济活动的监督和评价 3
1.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 控股公司的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 2.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 控股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 3.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 控股公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4. 对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 5.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 控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 6.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 7. 对所属单位的经营业绩考核财务指标实现情况进行审计 ; 8.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科研经费 国有资本金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 各单位接受公司外部单位开展科研经费审计, 应严格落实 两自一报告 的工作要求, 即由财务部门牵头 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开展自查, 审计部门自审, 审计过程中发现重要事项及时向公司报告 ; 9.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 10.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 11. 对本单位重大战略 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 12. 对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 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 4
审查 评价 ; 13. 对本单位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开展审计调查 ; 14. 完成其他需要审计或审计调查的事项 ( 二 ) 内部控制评价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 三 ) 审计咨询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 四 ) 审计整改监督 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并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检查和确认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参加本单位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跟踪重大经营项目和投资方案的决策过程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 ( 一 ) 有权要求委托部门提供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情况 文件及资料 ; ( 二 )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 决算 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 资料 ; ( 三 )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 ( 四 ) 检查有关生产 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 文件和勘察现场实物 ; ( 五 ) 获取和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 5
( 六 ) 就审计相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证明材料 ; ( 七 ) 发现可能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 经研究批准, 有权暂时封存 ; ( 八 ) 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 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经研究批准, 可以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 ( 九 ) 提出纠正 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 ( 十 )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问题 重大问题或普遍性问题及各单位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 ( 十一 )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 ( 十二 ) 执行上级审计机构授权的审计任务时, 可代表上级审计机构行使职权 ; ( 十三 ) 向上级审计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分工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审计机构履行本级的各项审计职责, 并指导所属单位 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公司审计工作规划管理 ; 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点和计划 ; 牵头选聘公司财务决算中介机构 ; 将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年度审计计划 聘请或更换会 6
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方案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 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所属单位和控股公司审计机构履行本级的各项审计职责并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以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为依据, 根据需要, 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在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部门的领导, 完成公司审计部门安排的审计工作计划 各单位审计人员可以统筹使用, 完成由公司统筹安排的审计任务 第十九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接受授权的审计机构按照审计程序依法审计后, 提出审计报告并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并报授权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 委托下级内部审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接受委托的审计机构按照程序依法审计后, 向委托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由委托审计机构审定后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审计机构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审计工作的绩效成果 审计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审计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对各单位审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同时建立对审计中介机构的评价管理机制及 7
淘汰机制, 开展质量评估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 按照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部署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和其他部门的委托, 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报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项目, 报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 由委托部门向内部审计机构发出审计委托书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计划, 组成审计组, 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遇特殊情况, 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及延伸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并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派出的审计组实行审计项目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在审计终结时将审计报告报派出内部审计机构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在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前, 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 经审计组确认符合实际的意见, 审计组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改 ; 逾期不反馈的, 视为无异议 8
审计组将反馈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同上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并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反馈的意见研究后, 提出审计意见或作出审计决定, 经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 任免 奖惩 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 ( 决定 ) 如有异议, 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 建立审计档案, 按照规定妥善管理 第六章审计问题整改第三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整改主体责任, 负责组织 指导和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 审计机构承担整改监督责任, 负责提出整改要求, 并对审计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检查和确认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按照审计工作 3+1 机制要求, 落实审计问题备案机制 审计问题通报机制 审计整改跟踪机制, 严格审计整改归零标准, 确保整改效果, 堵塞管理漏洞 审计整改应从事项整改 举一反三整改和源头整改等三个层面进行 整改归零标准做到 五不放过, 即 : 问题不清 定位 9
不准不放过 ; 原因不清 根源不明不放过 ; 解决问题措施不力 效果不显著不放过 ; 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 ; 举一反三 建章立制不完成不放过 第三十二条审计整改一般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不超过 6 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进行后续审计, 跟踪审计建议 意见及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未落实公司要求的问题,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情节严重的要着重关注当事人责任 风控责任 领导责任, 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 违纪线索, 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 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报请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关处分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拒绝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 账簿 报表 凭证 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 ( 二 ) 阻挠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抗拒 破坏监督检查的 ; ( 三 ) 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真相的 ; 10
( 四 )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 ( 五 )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可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相关处分的建议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牟取私利的 ; ( 二 ) 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 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