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人寿 [2015] 医疗保险 04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 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 职业或工种变更通知的义务 6.1 6.3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6.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7 我们对可能影响本附加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 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本页内容结束 ] 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6.4 效力终止 6.5 年龄错误 6.6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医院 7.4 住院 7.5 每次住院 7.6 毒品 7.7 酒后驾驶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9 无有效行驶证 7.10 机动车 7.11 医疗事故 7.12 非处方药 7.13 潜水 7.14 攀岩 7.15 探险 7.16 武术比赛 7.17 特技表演 7.18 有效身份证件 7.19 净保险费 [ 本页内容结束 ] 2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书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合同 以下简称为 本附加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投保人申请, 经我们同 意承保,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 ( 见 7.1) 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65 周岁,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 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健康的婴儿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份住院津贴为每日人民币 10 元 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该份数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份数为准 每日住院津贴 = 份数人民币 10 元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 见 7.2), 经医院 ( 见 7.3) 诊断必须住院 ( 见 7.4) 治疗的,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的每次住院 ( 见 7.5), 我们从第 1 天开始按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给付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给付天数 = 实际住院天数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给付天数最多为 180 天, 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天时,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殴斗 醉酒,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7.6);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7.9) 的机动车 ( 见 7.10); 4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被保险人因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含剖宫产 ) 导致的伤害 ; (8)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 ( 见 7.11) 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 导致的伤害 ;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 见 7.12) 不在此限 ; (11) 细菌 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 (12)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 见 7.13) 跳伞 攀岩( 见 7.14) 蹦极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 见 7.15) 摔跤 武术比赛( 见 7.16) 特技表演( 见 7.17)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13) 疗养 矫形 牙齿修复 牙齿整形 视力矫正 美容 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变性手术 ; (14) 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 火药 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 由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见 7.18); (3) 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 (4)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医疗病历 住院发生费用凭证 ;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 5
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份数和费率标准确定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 不能单 独支付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见 7.19), 但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我们应承担但尚未履行 正在履行或已对其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 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附加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退还保险费 6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 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 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书面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 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 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其危险程度增加时, 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收取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不在我们承保范围内的,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将无息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 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 且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相对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不在我们承保范围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6.4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2)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 (3)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6.5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6.6 适用主险合同条 款 主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释义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若有冲突则以本附加 险合同条款为准 7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3 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7.4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接受全日 24 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 7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 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 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 在院 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 只收护理费 诊疗费 床位费等情况 7.5 每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 自入院日起至对应的出院日止之期间 7.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7.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取得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11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12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 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 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7.13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4 攀岩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7.15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如 : 江河漂流 登山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7.16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7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8
7.18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7.19 净保险费 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 (1 25%) [ 本页内容结束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