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 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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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业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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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证券代码:0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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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 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依据 证券法 收购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 丝路视觉股票代码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诺德金融中心 35F 通讯地址 :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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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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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写本报告书已经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相关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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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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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 三变科技股票代码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中科汇通 ( 深圳 )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地铁 3 号线大运站 A 出口龙岗大运软件小镇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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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 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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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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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星湖科技 股票代码: 编号: 临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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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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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

声明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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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为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为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2006*

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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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2018 年 9 月 1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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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法律 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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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福田区上梅林深新大厦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 23 号汉京国际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 : 股权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 :2017 年 11 月 15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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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天音控股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天音控股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深圳市鼎鹏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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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达尔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 上市地点 : 股票简称 : 深圳市康达尔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康达尔 股票代码 : 000048 信息披露义务人 : 王东河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公寓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 股份变动性质 : 减少 大厦 A 座 72 层 签署日期 :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 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康达尔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康达尔 ) 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康达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或与之相冲突 四 本次权益变动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并不附加其他生效要件 五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

目 录 第一节释义...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9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七节备查文件... 11 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 除非特别说明, 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做出如下释义 : 本报告书 公司 上市公司 康达 尔 指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签署的 深圳市康达尔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市康达尔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代码 :000048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王东河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指京基集团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王东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京基集团卖出持有的康达尔股份 ; 王东河与林志 京基集团签署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 终止各方一致行动关系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币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王东河 男 国籍 : 中国 身份证号码 : 44030119510824****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公寓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72 层 通讯方式 : 0755-82285886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基于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并经双方友好协商, 王东河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通过深 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京基集团卖出其持有的全部康达尔股份 至此, 王东河已 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 京基集团 林志 王东河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共同签署了 一致行动人协议 ( 以下简称 一致行动人协议 ) 鉴于王东河和林志( 通过其控制的 13 个股票账户 ) 已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 王东河与京基集团 林志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签署了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 约定于该协议签署之日解除 一致行动人协议, 终止王东河与京基集团 林志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 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 所持有的康达尔股份的可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 12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 12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重大交易情况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6 年 2 月 24 日, 王东河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京基集团卖出 362,900 股康达尔股份, 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0.09% 2016 年 2 月 25 日, 王东河与京基集团 林志签署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 约定于该协议签署之日解除 一致行动人协议, 终止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康达尔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 制, 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 冻结等情况 三 本次权益变动的结果 本次权益变动前, 王东河持有康达尔股份 362,900 股, 均为 A 股普通股, 占 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0.09% 2016 年 2 月 24 日, 王东河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京基集团卖出康达尔股 份 362,900 股, 均为 A 股普通股, 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0.09%, 本次卖出的价 格为 31.93 元 / 股 鉴于王东河和林志 ( 通过其控制的 13 个股票账户 ) 均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2016 年 2 月 25 日, 王东河与林志 京基集团签署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 各方同意于该协议签署之日解除 一致行动人协议, 终止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 各方在行使康达尔股东权利事宜上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 王东河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 四 原 一致行动人协议 的基本内容 2015 年 8 月 31 日, 林志 京基集团及王东河签订了 一致行动人协议, 明 确各方作为康达尔股东, 将就共同行使康达尔股东权利事宜达成一致行动安排, 对康达尔运营过程中需要股东决策的事项保持一致意见, 采取一致行动 各方同意, 对于按照康达尔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各方应当在行使提案权时或在行使表决权之前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先行进行沟通协商, 并最终形成一致意见, 如果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届时不再持 7

有康达尔股份, 则以其余各方的一致意见为准 各方在康达尔股东大会进行表 决时按照其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五 本次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 的基本内容 2016 年 2 月 25 日, 林志 京基集团及王东河经友好协商, 签署 解除一致行 动关系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 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解除 一致行动人协议, 终止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 各方在行使康达尔股东权利事宜上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各自按照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康达尔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 行使各项权利, 履行相关义务 ( 如适用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买入康达尔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卖出康 达尔股份的情况如下 : 期间 卖出股份数量 ( 股 ) 股份种类 价格区间 ( 元 / 股 ) 2016 年 2 月 24 日 362,900 A 股普通股 31.93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 不存 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不 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 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 王东河 2016 年 2 月 25 日 12

( 本页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 深圳市康达尔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无正文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王东河 ( 签字 ) : 2016 年 2 月 25 日 13

附表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市康达尔 ( 集 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 地 广东深圳 股票简称康达尔股票代码 000048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称 王东河 信息披露义务 人住所及通讯 地址 百花公寓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 百大厦 A 座 72 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 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 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大股东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 ( 可 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继承 协议转让 间接方式转让 执行法院裁定 赠与 其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 王东河持有康达尔股份 362,900 股, 占康 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0.09%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2016 年 2 月 24 日, 王东河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京基集团卖出康达尔股份 362,900 股, 占康达尔总股本的比例为 0.09% 鉴于王东河和林志 ( 通过其控制的 13 个股票账户 ) 已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2016 年 2 月 25 日, 王东河与林志 京 14

基集团签署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 各方同意于该协议签署之日解除 一致行动人协议, 终止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 各方在行使康达尔股东权利事宜上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 王东河不再持有任何康达尔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继续减持 是 否 不排除增持或减持的可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需取得批准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