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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在认可申请或初次 在认可申请或初次认可评审的任何阶段, 若有证据表明认证机构存在欺诈行为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 CNAS 将不予受理 4.5 认可评审的任何阶段, 若有证据表明认证机构存在欺诈行为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CNAS 将不予受理或终止评审过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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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共 13 页 序 认证及其认可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技术性方法, 因其对质量 环境 安全及能力等方面控制措施的评价作用, 及其在贸易 消费 健康 信息和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广泛运用, 已使之成为了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 贸易政策的重要技术手段和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托 我国政府 行业和社会对合格评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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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第 1 页共 12 页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制定 本文件是 CNAS 对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 并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 CNAS 对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 用术语 应 表示

(2) 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 工艺流程 组装结构图 说明书 关键部件材料清单等, 以及认证 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及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相关 检验报告 受理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 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认证机构受

第 2 页共 27 页 公开文件文件编号 :ZTC-GK -01 版次 :A/0 实施日期 : 一 申请组织须知 公开文件目录 1 公司简介 2 ZTC 提供的服务项目 3 公正性与保密承诺 4 申请认证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5 ZTC 的权利和义务 6 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7 已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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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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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 二 ) 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 ( 三 )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 ;[3] ( 四 ) 有 10 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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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 : 认证委托与受理 产品检验 初始工厂检查 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证书到期复 评 一般情况下送样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必要时在工厂检查时实施抽样 3.1 认证委托与受理 按照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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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共 41 页 目 次 前言... 3 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原则 总则 公正性 能力 责任 公开性 保密性.

一. 内容和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 通过管理体系审核确认甲方的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所选定的管理体系标准 产品覆盖 范围是否准确, 以决定是否批准甲方获得或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A) 认证所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及认证证书类型 : GB/T19001_2016_- idt ISO 9001: _2015 (

编号:CTC44-448XXX(0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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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CNCA-N-008:2011 危害分析与 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介绍

什么是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 2011 年第 35 号 关于发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相关文件的公告, 公告附件同时发布了我国 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即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CNCA-N-008: 2011) 公告及实施规则的颁布, 使我国 HACCP 体系认证的认证依据 认证程序及认证范围首次得到统一 此前,HACCP 体系认证的认证依据 程序及范围均按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要求实施 按 CNCA-N-008:2011 要求实施的认证活动才可称为 HACCP 认证 目前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以 GB/T22000(ISO2200) 及相关专项要求为认证依据的认证活动 ) 在我国并行, 认证活动的实施分别执行 CNCA 发布的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CNCA N 007:2010) 及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CNCA-N-008:2011)

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作用 HACCP 体系认证的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范围 认证程序 认证收费首次得到统一 继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之后, 对乳制品之外其他食品企业 HACCP 认证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认证标准 认证范围 认证程序 认证收费

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产生的背景 依据 食品安全法 要求, 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实施, 规范相关认证活动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 ; 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 应当依法撤销认证, 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并向社会公布 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依据 根据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CNCA-N-008:2011) 的规定, 我国 HACCP 体系认证依据和认证范围均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发布 CNCA2011 年第 35 号公告附件二中, 公布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依据及第一批认证范围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依据 依据 CNCA-N-008:2011, 目前我国 HACCP 体系认证依为 : 1 GB/T 2734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2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3 认证机构可在上述认证依据基础上, 增加符合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规定的技术规范作为认证审核补充依据 HACCP 体系认证统一的基本认证依据是 GB/T 27341 及 GB 14881 任何机构在开展 HACCP 体系认证时均应以这两个统一的标准作为认证依据 但根据需要, 可以在此统一的认证依据基础上, 增加其他符合 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规定的技术规范作为认证审核补充依据

第一批认证范围 代码行业类别种类示例 C 加工 1( 易腐烂的动物产品 ) 包括农业生产后的各种加工, 如 : 屠宰 C1 畜禽屠宰及肉制品加工 C2 蛋及蛋制品加工 C4 水产品的加工 C5 蜂产品的加工 C6 速冻食品制造 D 加工 2( 易腐烂的植物产品 ) D1 果蔬类产品加工 D2 豆制品加工 D3 凉粉加工

第一批认证范围 代码行业类别种类示例 E 加工 3( 常温下保存期长的产品 ) E1 谷物加工 E2 坚果加工 E3 罐头加工 E4 饮用水 饮料的制造 E5 酒精 酒的制造 E6 焙烤类食品的制造 E7 糖果类食品的制造 E8 食用油脂的制造 E9 方便食品 ( 含休闲食品 ) 的加工 E10 制糖 E11 盐加工 E12 制茶 E13 调味品 发酵制品的制造 E14 营养 保健品制造 G 餐饮业 G1 餐饮及服务

认证实施规则颁布前 HACCP 认证状况 国家认监委 2007 年 7 月 18 日发布了 关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批政策的说明, 在此文件中说明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 HACCP 认证的关系 根据该文件, 以 GB/T22000(ISO2200) 及专项技术要求为依据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 HACCP 认证在我国并存, 依据 HACCP 相关技术规范开展 HACCP 认证活动 当时, 在我国, 凡以除 GB/T22000(ISO2200) 标准外, 包含 HACCP 原理的标准 技术规范为依据的认证活动统称 HACCP 认证

认证实施规则颁布前 HACCP 认证状况 当时,HACCP 认证的依据是除 GB/T22000(ISO2200) 标准外, 其他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 包含 HACCP 原理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HACCP 认证对于不同的有资格开展 HACCP 认证的认证机构来说, 依据的认证标准不一定相同 无论是依据具体的什么标准, 只要标准符合作为认证依据用标准的基本要求, 该标准中包含 HACCP 原理, 都可称作 HACCP 认证, 都是符合认监委关于 HACCP 认证的要求的 以前, 我国 HACCP 认证中各认证机构使用最多的作为认证依据的标准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 CAC/RCP1-1969,Rev.(2003) 食品卫生通则 及 HACCP 体系及其应用准则

新旧认证活动的转换 在 CNCA 2012 年 1 月 19 日发布的 关于 <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 发布实施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明确 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同时, 说明了新旧 HACCP 体系认证的转换要求 CNCA-N-008:2011 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发布前已经获得的 HACCP 体系认证证书, 且在第一批认证范围之内的获证组织, 须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完成认证证书转换工作 按原各自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依据实施的 HACCP 体系认证活动, 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应完成新认证依据的转换 自 2012 年 5 月 1 日以后实施审核的企业, 颁发的 HACCP 体系认证证书的认证依据均应符合 CNCA-N-008: 2011 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 包含 GB/T 27341 及 GB 14881 两个统一的基本认证依据标准

超认证范围的原 HACCP 证书处理 CNCA 2012 年 1 月 19 日发布的 关于 <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 发布实施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规定 : 在认证实施规则发布日期之前, 以上认证范围之外, 已颁发认证证书或已受理认证申请签订了认证合同的, 认证机构应按机构自身规定, 实施认证活动, 认证证书在下次监督审核时自动失效 即, 所有不在以上范围内的按原各自认证机构要求颁发的 HACCP 体系认证证书将在认证实施规则实施之后的一年内全部失效

关于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实施相关问题的通知 一. 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应当尽快完成本机构相关文件的修订, 并做好认证实施规则和 GB/T 2734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的宣贯工作 二. 自认证实施规则发布之日起,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 HACCP 体系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 ( 第一批 ) ( 详见国家认监委 2011 年第 35 号公告附件 2, 以下简称认证范围 ) 之外的组织的认证申请 三. 关于证书转换的要求 认证实施规则发布日期之前已获得 HACCP 体系认证证书, 且在第一批认证范围之内的获证组织, 应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完成认证证书转换工作, 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的情况, 认证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实施相关问题的通知 四 有关过渡期的要求 在认证实施规则发布日期之前, 且在认证范围之外, 已颁发认证证书或已受理认证申请签订了认证合同的, 认证机构应按机构自身规定, 实施认证活动, 认证证书在下次监督审核时自动失效 五 认证实施规则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在此日期前, 鼓励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对认证范围之内申请认证的组织实施认证 六 认证机构应当在实施认证审核前, 通过 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上报审核方案及审核组人员名单, 并接受和配合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或见证审核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鼓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出口备案管理工作中采用认证结果, 并积极整合出口注册备案监管和认证监管资源, 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

关于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实施相关问题的通知 七 请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在 2012 年 4 月 1 日前完成 HACCP 体系认证审核员注册制度的建立, 并组织做好相应的培训 考试 注册工作 八 请合格评定认可中心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于 2012 年 4 月 1 日前完成 HACCP 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的编制及认可评审员人力资源的准备工作, 并不迟于 5 月 1 日开始受理认可申请 九 对于认证人员无法满足 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数量及专业要求 ( 国认注 [2010]11 号 ) 规定的认证机构, 国家认监委将按 认证认可条例 等规定处理

未来发展 2009 年以来, 根据食品安全方面认证活动的需要, 国家认监委拟建立我国统一的 HACCP 认证实施规则, 按照统一的认证依据标准开展认证活动, 并且推动我国 HACCP 认证标准得到全球食品安全行动计划 (GSFI) 的认可, 使我国的 HACCP 认证标准在 GSFI 成员间得到互认 目前,HACCP 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及与 GSFI 的标准比对及互认工作正在实施中 其他认证范围, 如包装 食品添加剂等过程开展 HACCP 认证活动的调研及准备工作正在开展

CNCA-N-008:2011 危害分析与 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的主要内容 1. 目的 范围与责任 2. 认证机构要求 3. 认证人员要求 4. 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 5. 认证程序 6. 认证证书 7. 信息报告 8. 认证收费 附表 :HACCP 体系认证现场最少审核时间表

1. 目的 范围与责任 1.1 为规范食品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 ( 以下简称 HACCP 体系认证 ) 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 HACCP 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 ( 以下简称认证机构 ) 实施 HACCP 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是认证机构从事 HACCP 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本规则适用于无专项 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 HACCP 体系认证 有专项规则的 HACCP 体系认证应按照相应认证实施规则实施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HACCP 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 认证机构要求 2.1 从事 HACCP 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 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 HACCP 体系认证的技术能力, 并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 批准 2.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 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 HACCP 体系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 GB/T 27021 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 GB/T 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 的证明文件 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 只能颁发不超过 10 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2.3 认证机构应按照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 ( 地区 ) 相关法律 法规 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专项审核指导书

3. 认证人员要求 3.1 认证机构中参加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和认证所需相关专业及认证检查 检验等方面的教育 培训和工作经历 3.2 认证审核员应当具备按标准要求实施 HACCP 体系认证活动的能力, 满足教育经历 工作经历和审核经历的要求, 并按照 认证及认证培训 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资格注册 3.3 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审核员的能力做出评价, 以满足实施相应类别产品 HACCP 体系认证活动的需要

4. 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 HACCP 体系认证的认证依据和认证范围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5. 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 5.1.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 或其组成部分 ); 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 ( 适用时 ); 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 ( 地区 ) 相关法律 法规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 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 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 HACCP 体系, 且体系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 ; 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我国和进口国 ( 地区 ) 相关法律 法规的食品安全卫生事故 ; 五年内未因违反本规则 6.2.2(4) (5) 条款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 认证申请 ; 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 有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和备案证明复印件 ( 适用时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HACCP 手册 ( 包括良好生产规范 (GMP); 组织机构图与职责说明 ; 厂区位置图 平面图 ; 加工车间平面图 ; 产品描述 工艺流程图 工艺描述 ; 危害分析单 HACCP 计划表 ; 加工生产线 实施 HACCP 项目和班次的说明 ; 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 包括使用的添加剂名称 用量 适用产品及限量标准等 ; 生产 加工或服务过程中遵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 ( 地区 ) 相关法律 法规 标准和规范清单 ; 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 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 ; 生产 加工主要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 多场所清单及委托加工情况说明 ( 适用时 ); 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 ; 适用时, 提供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接触食品的水 冰 汽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证据 ; 承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 其他需要的文件

5.2 认证受理 5.2.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 认证范围 ; 认证工作程序 ; 认证依据 ; 证书有效期 ; 认证收费标准 5.2.2 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 以确保 : 认证要求规定明确 形成文件, 并得到理解 ;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 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 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 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2.3 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要求的, 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 未通过申请评审的, 应书面通知认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 完善, 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应明示理由

5.3 审核的策划认证机构应根据受审核方的规模 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 对认证审核全过程进行策划, 制定审核方案 5.3.1 组建审核组 审核组应具备实施受审核方相应专业类别 HACCP 体系认证审核的能力 初次认证审核组至少由两名审核员组成, 其中至少一名为相应行业类别的审核员 第一 二阶段审核组组长宜为同一人, 第二阶段审核组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第一阶段审核员 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 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 5.3.2 审核通知应于现场审核前告知受审核方 认证机构应向受审核方提供审核组每位成员的姓名 受审核方对审核组的组成提出异议且合理时, 认证机构应调整审核组 5.3.3 审核组长应编制审核计划, 在现场审核活动开始前, 审核计划应经审核委托方确认和接受, 并提交给受审核方 5.3.4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审核范围覆盖产品的生产期, 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的生产活动

5.3.5 当受审核方体系覆盖了多个场所时, 认证机构应对每一生产场所实施现场审核, 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当受审核方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 除非被委托加工组织的被委托加工活动已获得相应的 HACCP 体系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否则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5.3.6 审核时间 认证机构应制定确定审核时间的文件 认证机构应根据受审核方的规模 审核范围 生产过程 HACCP 项目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策划审核时间, 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审核时间应不低于本规则附表的要求

5.4 审核的实施 5.4.1 初次认证审核 HACCP 体系认证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两个阶段实施 :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一 二阶段审核均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或加工场所实施

5.4.1.1 第一阶段审核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调查申请人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和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 第一阶段审核应关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 收集关于受审核方的 HACCP 体系范围 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 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 标准要求和遵守情况 ; 充分识别委托加工等生产活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 ; 初步评价受审核方厂区环境 厂房及设施 设备 人员 卫生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对应的良好生产规范 (GMP) 的要求 ; 了解受审核方对认证标准要求的理解, 评审受审核方的 HACCP 体系文件 重点评审受审核方体系文件的符合性 适宜性和充分性, 特别关注关键控制点 关键限值的确定及其支持性证据 充分了解受审核方的 HACCP 体系和现场运作, 评价受审核方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及体系的实施程度, 确认受审核方是否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 并与受审核方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 明确审核范围, 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应告知受审核方第一阶段的审核结果可能导致推迟或取消第二阶段审核

5.4.1.2 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受审核方 HACCP 体系实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下进行, 第一阶段审核提出的影响实施第二阶段审核的问题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得到解决 第二阶段审核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 与我国和进口国 ( 地区 ) 适用法律 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 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的符合性 ( 适用时 ) HACCP 体系实施的有效性, 包括 HACCP 计划 前提计划及防护计划的实施, 对产品安全危害的控制能力 ; 原辅料及与食品接触材料的食品安全危害识别的充分性和控制的有效性 ;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SSOP) 执行的有效性 ; 生产过程中对食品安全危害控制的有效性 ; 产品可追溯性体系的建立及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 食品安全验证活动安排的有效性及食品安全状况 ; 受审核方对投诉的处理

对于第一阶段审核过的 HACCP 体系的相应部分, 被确定为实施充分有效并符合要求的, 第二阶段可以不再对其审核, 但认证机构应确保 HACCP 体系已审核的部分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二阶段的审核报告应包含第一阶段审核中的审核发现, 并且应清楚地表述第一阶段审核已经确立的符合性 审核记录应能体现审核人员对 HACCP 计划中 CCP 技术参数的判断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的间隔应不超过 6 个月 如果超过 6 个月, 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5.4.2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 认证机构应出具书面不符合报告, 要求受审核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原因, 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 并提出明确的验证要求 认证机构应审查受审核方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 受审核方对不符合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5.4.3 审核组应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 以评审审核发现并就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5.4.4 审核组应为每次审核编写书面审核报告, 认证机构应向受审核方提供审核报告

5.4.5 产品安全性验证 为验证危害分析的输入持续更新 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 HACCP 计划和前提计划得以实施且有效, 特别是产品的安全状况等情况, 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应采取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方法验证产品的安全性 认证机构应根据我国和进口国 ( 地区 ) 有关指南 标准 规范或相关要求策划抽样检验活动, 确定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 抽样检验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 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完成, 检验机构应满足 GB/T 27025 的要求 ; 或 由现场审核人员利用申请人的检验设施完成 ; 或 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

当采用利用申请人的检验设施完成检验时, 认证机构应提出对所用检验设施的控制要求 ; 当采用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检验时, 出具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应具备资质和能力, 并依据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5) 获得实验室认可 同时, 认证机构应提出以下相应的控制要求 : 检验结果时效性的合理界定 ; 检验结果中的检验项目不全时的处理方式

5.5 认证决定 CNCA-N-008:201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5.5.1 综合评价 认证机构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特别是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和企业诚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做出认证决定 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认证决定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受审核方, 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 ; 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受审核方, 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5.5.2 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受审核方如对认证决定有异议, 可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 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审核方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 可以直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5.6 跟踪监督 CNCA-N-008:201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认证机构应依法对获证组织实施跟踪监督, 包括监督审核 跟踪调查等 5.6.1 监督审核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及体系覆盖产品的风险, 合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 当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认证机构应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起 12 个月内进行 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 HACCP 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等原因, 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必须覆盖 HACCP 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5.6.1.1 监督审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体系变化和保持情况 ; 重要原 辅料供方及委托加工的变化情况 ; 产品安全性情况 ; 组织的良好生产规范 (GMP)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SSOP) 关键控制点 关键限值的保持和变化情况及其有效性 ; 顾客投诉及处理 ; 涉及变更的认证范围 ; 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 持续符合我国和进口国 ( 地区 )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 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 证书的使用 5.6.1.2 必要时, 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 验证要求见 5.4.5 5.6.1.3 监督审核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应依据监督审核结果, 对获证组织作出保持 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的决定

5.6.2 跟踪调查 5.6.2.1 跟踪调查方式 认证机构应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 策划采用不通知现场审核 生产现场产品抽样检验 市场抽样检验 调查问卷等方式对获证组织实施跟踪调查 每年跟踪调查组织的比例应不少于获证组织总数的 5% 获证组织数不足 100 的, 跟踪调查数量应不少于 5 个 5.6.2.2 不通知现场审核 不通知现场审核可以在审核前 48 小时向获证组织提供审核计划, 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 第一次不接受审核将收到书面告诫, 第二次不接受审核将导致证书的暂停 5.6.2.3 跟踪调查实施及结果处理 认证机构应制定跟踪调查活动程序 实施要求及跟踪调查结果处理办法 当跟踪调查结果表明获证组织已不再符合认证要求时, 应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5.6.3 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 HACCP 体系持续有效, 认证机构应与获证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以及时获取获证组织以下信息 : 有关法律地位 经营状况 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 组织和管理层 ( 如关键的管理 决策或技术人员 ) 变更的信息 ; 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 HACCP 体系和过程重大变更的信息, 产品工艺环境变化信息 ; 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消费者投诉的信息 ; 所在区域内发生的有关重大动 植物疫情的信息 ; 官方检查或政府部门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 或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 ( 地区 ) 主管当局通报的 ; 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 ; 其他重要信息 5.6.4 信息分析 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 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如增加监督审核频次 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等

5.7 再认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 获证组织可申请再认证 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 但可不进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 当体系或运作环境 ( 如区域 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标准等 ) 有重大变更, 并经评价需要时, 再认证需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认证机构应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结果, 以及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和认证使用方的投诉, 做出再认证决定

5.8 认证范围的变更 5.8.1 获证组织拟变更认证范围时, 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5.8.2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申请进行评审, 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 并按照 5.5 的规定要求做出认证决定 这些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 也可与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或再认证一起进行 5.8.3 对于申请扩大认证范围的, 应实施现场审核 ; 必要时, 应在审核中验证其产品的安全性

5.9 认证要求变更 认证要求变更时, 认证机构应将认证要求的变化以公开信息的方式告知获证组织, 并对认证要求变更的转换安排做出规定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获证组织实施变更后认证要求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确认认证要求变更后获证组织证书的有效性, 符合要求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6. 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有效期 HACCP 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认证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认证证书应涵盖以下基本信息 ( 但不限于 ): 证书编号 ; 组织名称 地址 ; 证书覆盖范围 ( 含产品生产场所 生产车间等信息 ); 认证依据 ; 颁证日期 证书有效期 ; 认证机构名称 地址 认证证书的编号应从 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中获取, 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6.2 认证证书的管理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使用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6.2.1 认证证书的暂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 暂停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 获证组织违反认证机构要求的 ; 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 ; 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 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 获证组织 HACCP 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 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 获证组织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监督审核的 ; 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 获证组织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6.2.2 认证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认证机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 获证组织 HACCP 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 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 获证组织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 ; 获证组织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 获证组织虚报 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获证组织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7. 信息报告 CNCA-N-008:201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认证机构应按照要求及时将下列信息通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 : 认证机构应在现场审核 5 个工作日前, 将审核计划等信息录入 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 认证机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撤销 暂停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名单和原因, 向国家认监委和该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并向社会公布 ; 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 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 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 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填报认证活动信息 ; 认证机构应于每年 2 月底之前将上年度 HACCP 体系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 报告内容包括 : 颁证数量 获证组织质量分析 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8. 认证收费 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收取

附表 :HACCP 体系认证现场最少审核时间表 职工总数 初次认证现场审核人日数 监督审核现场审核人日数 50 人以下 3 2 50-100 人 4 2 100-200 人 5 3 200 以上 6 4 注 : 以上人日数仅为一个生产场所 HACCP 体系的审核人日数表

HACCP 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差异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范围 最低审核时间 认证申请提交材料 : 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 ; 多场所清单及委托加工情况说明等 跟踪调查的要求及数量 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食品安全性验证时对检验报告的要求 强调了文件审核及一二阶段审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