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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 发布, 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 质量认证中心许可, 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为首次发布 制定单位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 :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 袁雅青 吴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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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以下简称 CQC) 发布, 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 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实施规则代替 CQC/JY 主要变化是标准 GB/T 换版为 JB/T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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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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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M 认证委托与受理认证委托人按认证单元委托认证, 认证单元划分见表 1 不同认证委托人 不同产品生产者 不同生产企业 ( 场地 ) 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委托认证 申请认证条件申请认证时按表 1 中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所需资料认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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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 引言 认证范围 认证依据 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认证依据标准及认证单元 认证模式 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申请与受理 所需资料 受理

编号:CNCA—01C—011:2001

2.2 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 : 认证委托与受理 产品检验 初始工厂检查 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证书到期复 评 一般情况下送样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必要时在工厂检查时实施抽样 3.1 认证委托与受理 按照表 1

(2) 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 工艺流程 组装结构图 说明书 关键部件材料清单等, 以及认证 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及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相关 检验报告 受理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 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认证机构受

Transcription: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规则 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Microwave Ovens 2017 年 11 月 22 日发布 2017 年 11 月 22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 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 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 CQC31-448147-2010, 主要变化如下 : 1 依据标准由 GB24849-2017 代替 GB24849-2010; 2 测试项目删除了加热均匀性的要求 ; 3 修订了表 2 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的依据标准 制定单位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参与制定单位 :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院主要起草人 : 毕崇强王统帅凌宏浩 本规则的历年修订情况如下 : CQC31-448147-2010, 发布日期 2010-10-26, 实施日期 2010-10-26 本规则 2010 年修订代替 CSC/G1104-2004 家用微波炉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主要修订内容为认证依据标准由原来的技术规范 CCEC/T09-2006 家用微波炉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更改为标准 GB 24849-2010 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本规则 2012.7.19 号第二次修订, 修订内容是 4.2.2 中微波炉的关机功耗和待机功耗应不大于 0.5w; 在待机模式具有信息或状态显示 ( 包括时钟 ) 功能的微波炉, 其待机功耗应不大于 1w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利用频率在工科医 (ISM) 频段 (2450MHz) 电磁能量以及电阻性发热元件来加热, 额定输 入功率在 2500W 以下的 ( 以下简称微波炉 ), 包括微波单功能的微波炉 带组合烧烤 功能以及带热风对流烧烤功能的微波炉的节能认证 本规则不适用于商用微波炉 工业微波炉以及带抽油烟机的微波炉 2. 认证模式 微波炉节能环保认证模式为 : 产品检验 + 初次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 3. 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原则上按照产品功能 ( 微波单功能的微波炉 带组合烧烤功能 带热风对流烧烤功能的微波炉等 ) 规 格参数 ( 电压 功率 容量 ) 安装方式 ( 便携式 驻立式 固定安装式 嵌装式 ) 控制方式 ( 机械 电子 ) 待机关机模式 ( 有 无 在待机模式时具有信息或状态显示 ( 包括时钟 )) 关机模式 ( 有 无 ) 腔体材料 ( 不锈钢 钢板喷涂 ) 转盘 ( 有转盘 无转盘 ) 等划分单元, 所有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 单元 制造商不同 生产场地不同, 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 (CQC 提供表格文件 ) a. 正式申请书 ( 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 b. 工厂检查调查表 ( 首次申请时 ) c. 微波炉产品描述 (CQC31-448147.01-2017 产品描述 ) d. 品牌使用声明 3.2.2 证明资料 a. 申请人 制造商 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 ( 首次申请时 ) b. CCC 认证证书 ( 如有 ) c. 申请人为销售者 进口商时, 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 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 如有 ) e.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 ( 如有 ) f. 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 送样原则 CQC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 必要时, 增加样品补充差异试验 4.1.2 样品数量 第 1 页共 6 页

申请人按 CQC 的要求送样, 并对样品负责 样品数量 1 台 / 单元 4.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 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 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4.2 产品检验 4.2.1 依据标准 GB 24849-2017 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4.2.2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 1 表 1 检验项目及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1 效率值 不小于 56% GB 24849-2017 2 烧烤能耗限定值 ( 适用时 ) 具有烧烤功能的微波炉, 每摄氏度温升的能耗应不大于 1.2Wh GB 24849-2017 3 4.2.3 检验方法 待机功耗和关机功耗限定值 ( 适用时 ) 依据 4.2.2 表 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2.4 检验时限 微波炉的关机功耗和待机功耗应不大于 0.5W; 在待机模式时具有信息或状态显示 ( 包括时钟 ) 功能的微波炉, 其待机功耗应不大于 1W GB 24849-2017 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 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 因检测项目不合格, 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 不计算在内 4.2.5 判定 样品检验符合表 1 的要求, 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检验合格, 若任何 1 项不符合表 1 要求时, 则判定该 认证单元产品检验不合格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 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 ; 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 限内完成 ( 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 ),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 申请人也可 主动终止申请 4.2.6 检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 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 认证批准后, 检测机构负责给申 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4.3 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要求 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见 CQC31-448147.01-2017 产品描述 初次申请认证时, 产品如选配多个型号的零部件 原材料时, 由 CQC 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各匹配进行检验 或确认 5. 初始工厂检查 5.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 : 以能耗指标 / 效率为核心 以设计研发 采购 生产和进货检验 过程检验 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 突出关键 / 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 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零部件 原材 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 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 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第 2 页共 6 页

按 CQC/F 002-2009 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和表 2 节能认 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进行检查 表 2 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名依据标准确认检验例行检验试验项目称 / 技术规范 ( 标准条款 ) ( 标准条款 ) 效率值 GB 24849-2017 中附录 A / 烧烤能耗限定值微波炉 GB 24849-2017 ( 适用时 ) GB 24849-2017 中附录 B / 待机功耗和关机功耗限定值 ( 适用时 ) GB 24849-2017 中附录 C / 注 :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 频次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 试验项目应符合表 1 中相关指标要求 5.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 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至少抽取一个型号 / 规格进行一致性检查, 重 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中一致 ;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一致 ; 5.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 产品检验合格后, 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必要时, 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 工 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 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初始工厂检查时, 工厂应生产申 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人 日数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 详见表 3 表 3 工厂检查人 日数 ( 初始检查 / 复审检查 ) 生产规模 100 人以下 101-300 人 301 人以上 人日数 3 4 5 5.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 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 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 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产品检验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后, 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受理认证申请后, 型式试验时限见 4.2.4, 工厂检查时限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 ( 包括安排及执行工厂检查时间 整改及验证时间 ) 在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 对符合认证要求的, 一般情况下在 30 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终止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时,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 终止认证 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认证, 需重新申请认证 第 3 页共 6 页

7. 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 +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 监督抽样 7.1 监督检查时间 7.1.1 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 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 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 月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 2)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 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 生产条件 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 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 工厂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为 2 人 日 7.2 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 根据 CQC/F 002-2009 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3 4 5 6 9 及 1 中 2) 3) 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 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 盖 CQC/F 002-2009 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同时按照表 2 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进行核查 7.3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 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 监督检查存在不符 合项时, 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 改不通过, 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 监督抽样 必要时,CQC 在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抽样检验 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 ( 包括生产线 仓 库 市场 ) 随机抽取, 每个生产厂 ( 场地 ) 抽取同批次 同型号样品 3 台, 其中 1 台送检,2 台留样封存 工 厂检查时如不能抽到样品, 则安排 20 日内重新抽样, 如仍产抽不到样品, 则暂停相关证书 产品抽样检验 依据 项目 方法及判定同 4.2 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将 1 台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 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 如果抽样检验不合格, 将 2 台留样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2 台样品检验结果均符合认证要求, 则判 定监督检验合格 ; 若有 1 台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认证要求, 则判定证书持有者所有获证型号不符合产品认 证要求, 监督检验不合格 7.5 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的, 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当监督检查 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 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 按照 9.3 规定处理相关认证证书 8. 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提交复审申请, 按新申请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 复审工厂检查以企业第 一次有效的工厂检查的日期为准安排监督, 以三次监督为一个循环周期, 每个循环周期的最后一次监督的工 厂检查为复审工厂检查 ( 全要素工厂检查 ), 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 3 证书到期后的 3 个月内应完成复 审换证工作, 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第 4 页共 6 页

9.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3 年 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 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 或产品铭牌中技术参数或关键零部件 / 原材料发生变更及 CQC 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变更时, 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提出变更申请 9.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 确定是否可以变更 如需安排检验和 / 或工厂检查, 则检 验合格和 / 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 原则上, 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检验和工厂检查按 CQC 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 批准变更 换发新证书的, 新证书的编号 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并注明换证日期 9.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 应从认证申请开始 办理手续, 并说明扩展要求 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 性, 针对差异和 / 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 / 或工厂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 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 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 应以最初进行产品检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2.2 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需要送样时, 证书持有者应按第 4 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 核查或进行差异检验 9.3 认证证书的暂停 恢复 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 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 证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 撤消和注销的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证书 持有者可以向 CQC 申请暂停 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 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 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QC 提出恢复申请,CQC 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 否则,CQC 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应按 CQC 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使用标志 10.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根据申请认证类别允许使用如下对应认证标志 : 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10.2 加施方式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申请并按 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合适的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或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1. 收费认证费用按 CQC 有关规定收取 第 5 页共 6 页

12. 认证责任 CQC 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13. 技术争议与申诉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申诉 投诉和争议按照 CQC 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 6 页共 6 页

申请人 : 申请编号 : 产品型号 : 一 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清单 CQC31-448147.01-2017 节能产品描述按产品型号填写 名称 规格型号 / 类型 技术参数制造商 ( 全称 ) 磁控管灯丝电压 :(V) 输出频率 :(MHz) 高压变压器或变频变压器电源板低压变压器或开关型电源变压器电机 ( 含转盘电机或风扇电机等 ) 电压 :(V) 电压 (V): 功率 (W): 电热元件电压 (V): 功率 (W): 温控器动作温度 ( ): 复位温度 ( ): 注 : 如果上述关键零部件 / 原材料属多个制造商, 均应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 二 样品描述 电源性质交流直流 功能单功能微波炉带组合烧烤功能微波炉带热风对流烧烤功能微波炉安装 使用形式便携式驻立式固定安装式嵌装式 转盘有转盘无转盘 控制方式机械式电子式 电子线路有无 程序控制有无 待机模式微波炉具有待机模式微波炉不具有待机模式待机模式具有信息或状态显示 ( 包括时钟 ) 功能关机模式微波炉具有关机模式微波炉不具有关机模式腔体材料不锈钢钢板喷涂 温控器有无 炉门水平铰链门垂直铰链门 开门方式侧开门下开门上开门推拉门按键式其他 三 提交材料 产品铭牌 ( 可贴于背面 ) 产品说明书 第 1 页共 2 页

四 申请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品描述中产品设计参数及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等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 CQC31-448147.01-2017 节能产品描述 获证后, 本组织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 CQC 确认的上述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 如果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需进行变更 ( 增 加 替换 ), 本组织将向 CQC 提出变更申请, 未经 CQC 的认可, 不会擅自变更使用, 以确保该规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 终符合节能环保认证要求 申请人 : 公章 : 日期 : 第 2 页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