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CEC-7007EL-D/1) 2018-10-23 发布 2018-10-23 实施 中环联合 ( 北京 ) 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布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HJ 371-2018 1 目的本规则适用于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2 认证模式按 工厂检查 + 抽样检验 + 获证后监督 模式进行 ;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 a. 认证的申请 b. 工厂检查 c. 产品抽样 d. 产品检验 e.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f. 获证后的监督 ( 包括非例行检查 市场抽样等 ) g. 证书到期再认证 3 适用范围适本标准适用于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由于 VOC 指标较严, 溶剂型油墨不予以受理 4 单元划分 4.1 单元划分 按照以下分类方式划分 承印物 固化方式 印版 吸收性材质 ( 纸张等 ) 水性 凹印 非吸收性材质 ( 塑料等 ) 能量固化 (UV 等 ) 柔印 产品描述为 : 承印物 + 固化方式 + 印版 + 油墨 具体包括 : 1) 以纸张为承印物的水性凹印油墨 2) 以塑料为承印物的水性凹印油墨 1/8 中国环境标志遵循 ISO14020 及 ISO14024 标准实施
3) 以纸张为承印物的能量固化凹印油墨 4) 以塑料为承印物的能量固化凹印油墨 5) 以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水性凹印油墨 6) 以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能量固化凹印油墨 7) 以纸张为承印物的水性柔印油墨 8) 以塑料为承印物的水性柔印油墨 9) 以纸张为承印物的能量固化柔印油墨 10) 以塑料为承印物的能量固化柔印油墨 11) 以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水性柔印油墨 12) 以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能量固化柔印油墨其他凹印油墨和其他柔印油墨也应按照承印物 + 固化方式 + 印版的方式描述 在单位划分下还应列出产品系列 名称 型号及颜色, 用于塑料的油墨还应通过名称或型号区分用于表印 里印 ( 复合 ) 的差异, 用于特殊用途 ( 例如食品包装用等 ) 还应通过名称加以描述 4.2 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5 申请资料 5.1 申请文件申请书 产品差异描述 保障措施指南对照表 ( 或文件 ) 5.2 申请材料 A 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 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B 生产者持有的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 C 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 CCC 证书复印件 ; D 当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不同时, 需提认证委托人与生产者的委托关系证明材料 ; E 环保守法资料; F 其他申请书附录所要求的资料 6 产品检测 6.1 样品 6.1.1 抽样原则 2/8 中国环境标志遵循 ISO14020 及 ISO14024 标准实施
初次和再认证企业的抽样按申请的认证单元, 每一个单元至少抽取一个样品 ( 若用于食品包装的油墨和与其它具有相同原料及配方的油墨同时申请认证, 可抽取其中风险较大者作为这两个单元的代表样品 ); 选取风险大的型号产品 ( 优先抽取功能性油墨, 例如食品包装用油墨 ; 按照配方预估, 结合产量统计等 ), 如用于塑料的油墨单元中区分里印 ( 复合 ) 油墨和表印油墨, 则优先抽取里印 ( 复合 ) 油墨 ; 年度监督检查时, 必须抽取样品, 且在两次监督年度中要覆盖所有申请认证的产品单元 ; 增项 ( 新产品 新现场 ) 必须抽样 ; 监督加增项时, 原有认证单元内的增项产品抽样可替代原认证单元的产品 6.1.2 抽样量样品一式两份分别用于检验和留样 抽样数量为 500g, 抽样基数不能低于 200kg; 生产日期为现场检查时, 近 1 个月内产品 6.1.3 样品处置现场抽取的样品应使用清洁的容器密封包装, 并在 3 日内寄出 6.2 试验要求 6.2.1 依据标准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HJ 371-2018) 6.2.2 试验项目及要求试验项目为 HJ 371-2018 中表 1 规定的检测项目 6.2.3 检验时限 试验时间一般为 10 个工作日, 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6.2.4 判定 按照 HJ 371-2018 进行判定 如果符合标准的要求, 则判定该样品合格, 否则为不合格 不符合 HJ 371-2018 要求时, 由 CEC 通知申请人, 并允许申请人有效整改后由 CEC 重新安排抽样检测 注 : 监督企业整改后检测仍不合格则终止认证相关认证产品单元内产品, 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6.2.5 试验报告检测机构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 负责向 CEC 提供试验报告 3/8 中国环境标志遵循 ISO14020 及 ISO14024 标准实施
7 初始工厂检查 7.1 检查内容依据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和 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 对生产工厂实施现场检查 7.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 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产品, 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产品, 重点进行核 实 7.3 工厂现场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7.4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单元数 检查类型及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 详 见表 3 表 3 工厂检查人日数 单元数 4 个单元及以下 4 个单元及以上 检查类型 初次 4 4 监督 2 2 再认证 2 4 注 : 以上为基础人日数, 具体操作参照 现场检查人日数确定作业指导书 执行 7.5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1) 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 检查时如存在不符合项时, 工厂应在 3 个月内 完成整改,CE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企业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 按检查不通过处理 2) 检查结论为推迟通过的, 工厂应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CE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企业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 按检查不通过处理 3) 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 检查组直接向 CEC 报告 4/8 中国环境标志遵循 ISO14020 及 ISO14024 标准实施
8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EC 组织对产品试验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后, 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8.2 认证时限工厂检查完成后, 对符合认证要求的, 一般情况下 30 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8.3 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EC 做出不合格决定, 终止认证 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3 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9 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 监督抽样检验 ( 包括非例行检查 市场抽样等 ) 9.1 监督检查时间 9.1.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 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 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进行非例行检查或市场抽样 :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 环境指标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 2)CE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 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 生产条件 质量管 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9.1.2 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 3 9.2 监督检查的内容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的方式进行 由 CEC 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组按照 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 和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9.3 监督现场检查结论检查组做出监督检查结论 5/8 中国环境标志遵循 ISO14020 及 ISO14024 标准实施
1) 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 检查时如存在不符合项时, 工厂应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CE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企业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 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2) 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迟通过的, 工厂应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CE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企业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 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3)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 检查组直接向 CEC 报告 9.4 监督抽样检测 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抽样进行检测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 ( 包 括生产线 仓库 市场 ) 随机抽取, 每个生产厂 ( 场地 ) 抽取样品 抽取一张证 书中的代表性样品, 抽样数量 检验依据 项目 方法及判定同 6 要求 工厂应在 3 日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 监督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的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 逾期未整改或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按抽样检验不合格处理 9.5 结果评价 CE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验结论综合进行评价, 评价合格的, 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不合格时, 按照 8.3 规定执行 10 再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提交再认证申请, 按照初审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 再认证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 3 再认证评价合格后发新证书 11 认证证书 11.1 证书附件填写要求 每个商标分别与产品对应, 如下表所示 : 序号认证单元系列产品名称型号商标 例子 1 以纸张为承印物的水 性凹印油墨 XX XX 凹印油墨 XX XXXX 例子 2 以纸张为承印物的水 性凹印油墨 XXXX 食品包装用 XXXX 凹印油墨 XXXX XXXX 11.2 认证证书的保持 6/8 中国环境标志遵循 ISO14020 及 ISO14024 标准实施
11.2.1 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11.2.2 认证产品的变更 11.2.2.1 变更的申请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 持证人应向 CEC 提出申请 11.2.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E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 确定是否允许变更 必要时 抽样检测, 检测合格后方可变更 原则上, 应以最初进行全项检验的认证产品 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对符合要求的, 批准变更 换发证书的, 原则上新证书的 编号 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11.2.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增项 12.2.3.1 增项程序持证人需要增加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时, 应提交增项申请,CE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针对差异做补充检验, 批准后颁发新证书或换发证书 原则上, 应以最初进行全项检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持证人增加的产品不属于已获证单元的产品时, 应提交申请,CEC 核查增项产品与原认证产品是否处于同一管理体系下, 已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审查, 并对新增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批准后颁发新证书或换发证书 11.2.3.2 样品要求 持证人应先提供增项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需要抽样时, 应按抽样原则的 要求确定样品 11.3 认证证书的暂停 注销和撤销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E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 当持证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E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 撤销和注销的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持证人可以向 CEC 申请暂停 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不超过 6 个月, 证书暂停期间, 不得使用环境标志证书及标识 ; 7/8 中国环境标志遵循 ISO14020 及 ISO14024 标准实施
持证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 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EC 提出恢复申请, CEC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 否则,CEC 将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2 认证标志的使用 13.1 持证人应按环境保护部发布的 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管理办法 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 13.2 认证标志的加施应在获证产品本体明显位置或标签 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应 向 CEC 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 或者申请并按 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管理办法 中 规定的印刷 丝印 喷漆 烙印中合适的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 13 收费认证费用按 CEC 有关规定收取 8/8 中国环境标志遵循 ISO14020 及 ISO14024 标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