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全能保A款两全保险(2018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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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爱家两全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 e 爱家两全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 的被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祥云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祥云两全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被保 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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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欣福年年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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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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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注, 请您注意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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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条款模版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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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关于附加疾病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9.5 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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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性质 本产品是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 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 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 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 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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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保德信 e 生守护年金保险条款 复星保德信人寿 [2014] 年金保险 043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提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地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在签收保险合同后十日内申请退保的,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1.1 合同构成 6.1 合同效力中止 10.1 保单周年日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6.2 合同效力恢复 ( 复效 ) 10.2 保单年度 1.3 犹豫期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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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寿京富年年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本公司 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本公 司之间订立的 北京人寿京富年年年金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 投保单 现金价值表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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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保德信爱家 e 守护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 复星保德信爱家 e 守护定期寿险合同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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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微互助短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电子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 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微互助短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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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全能宝贝 A 款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全能宝贝 A 款两全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 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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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保险金额... 3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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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 [2015] 疾病保险 06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关爱 e 生老年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B 款条款 阅读指引 WDDB06-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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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 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

中意永续我爱终身寿险 ( 尊享版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永续我爱终身寿险 ( 尊享版 ) 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

Transcription:

泰康人寿 [2018] 两全保险 134 号 泰康祥云康顺 C 款两全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 我们的保障 泰康祥云康顺 C 款两全保险 ( 以下简称 祥云康顺 C 款 ) 产品提供身故及生存保障 2 名词解释 投保人 : 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 : 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 被保险人生存期间领取生存保险金的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被保险人身故后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 3 案例说明 例 : 泰女士 (30 岁 ) 为自己投保了祥云康顺 C 款, 泰女士为投保人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她的丈夫康先生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保险期间 :30 年交费期间 :10 年交费方式 : 年交 每期保费 :62600 元 泰女士享有的保障如下 : 1 保障内容领取人保障金额给付条件 生存保险金泰女士 123 万元泰女士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 身故保险金康先生 10 万元 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2 123% 泰女士在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 身故保险金康先生 123 万元泰女士在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 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给付条件具体请见 1.4 保险责任 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经历的保单年度数 ( 不足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 ) 1 2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 保什么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1.1 保险期间 4.1 受益人 7.1 合同构成 1.2 基本保险金额 4.2 保险事故通知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4.3 保险金申请 1.4 保险责任 4.4 保险金给付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5 如何退保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2.1 责任免除 5.1 犹豫期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2 投保年龄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4 年龄性别错误 8.5 未还款项 8.6 合同内容变更 8.7 联系方式变更 8.8 争议处理 8.9 保险事故鉴定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6 其他权益 3.1 保险费的交纳 6.1 现金价值 3.2 宽限期 6.2 保单贷款 3.3 效力中止 3.4 效力恢复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祥云康顺 C 款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祥云康顺 C 款两全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 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 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 ( 含交费期间届满日 ),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 (1) 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123% (2) 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 123%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 (1) 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交费期间 ( 年数 ) 123% (2) 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 123% 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 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 (1) 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交费期间 ( 年数 ) 123% (2) 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 123% 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 此页正文完 )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3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 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 6 7 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保险事故 身故 被保险人因下列责任免除事项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处理 责任免除事项 合同效力 (1) 终止 我们的做法 8 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 9 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7) 终止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此页正文完 ) 3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4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6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 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7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 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 : 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9 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 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 协议, 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 本合同效力恢复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们解除本合同的,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4.1 受益人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4.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4.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 (1) 本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0 ; (3) 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申请类别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0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4.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如何退保 11 5.1 犹豫期犹豫期是指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供本合同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 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权益 12 6.1 现金价值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 ( 如有 ) 的有效期内,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和附加合同 ( 如有贷款功能 ) 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 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 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当日 24 时起, 本合同与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7.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单及其他您 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 7.2 合同成立及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 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对于在银行代理渠道购买的本产品,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 有 15 日的犹豫期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 12

8.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8.2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以周岁计算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8.4 年龄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关于年龄错误的其他规定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发生性别错误的情形, 参照发生年龄错误的情形时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8.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 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或者其他各项欠款, 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 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 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6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7 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8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 决, 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8.9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条款正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