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 [2016] 两全保险 008 号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附加财富宝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产品提供生存和身故保障 本产品为附加万能险, 主险及其他附加险的生存类保险金及保单红利可转入本产品的保单账户中 本产品提供最低保证利率, 保单账户价值按不低于保证利率累积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 我们先介绍一些保险条款中用到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保单账户价值就是万能险保单账户的价值, 它随着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 和保单红利转入或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 ; 随着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或生存保险金领取而减少 转入保险费就是自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及保单红利 保单利息就是保险公司每月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的利息 初始费用就是保险公司从追加保险费中扣除的用于支付公司各项运营成本的费用 部分领取就是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下面我们用图示说明本产品保单账户运作原理 保单账户价值随着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转入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 ; 随着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或生存保险金领取而减少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 1.1 保险责任 1.2 保险期间 2. 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3. 保单账户的运作 3.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3.2 保单利息 3.3 初始费用收取 3.4 部分领取 3.5 现金价值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金申请 5.3 保险金的给付 5.4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6. 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合同订立 7.2 合同生效 7.3 投保年龄 7.4 年龄错误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6 效力终止 7.7 合同内容变更 7.8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险种简称 : 财富宝险种代码 :3038
平安附加财富宝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1 自本附加险合同第 3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 被保险人仍生存,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 我们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生存保险金领取后, 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 我们按期满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2 (1)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 18 周岁以下 ( 不含 18 周岁 ) 的,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 18 周岁及以上的, 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 3 若被保险人于第 1 个保单年度内身故, 我们按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20% 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第 2 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 我们按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2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 1 2 3 保单周年日指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 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单账户的运作这部分讲的是保单账户是如何运作的 3.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 用于记录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 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将进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 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您可以变更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领取方式, 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 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将不再进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 生存类保险金及保单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生存类保险金及保单红利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保单账户价值随着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转入或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 ; 随着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或生存保险金给付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 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 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3.2 保单利息 每月第 1 日为结算日, 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 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 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 计息天数为本附加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 若在上月有结算过保单利息的, 计息天数为从上月最近一次结算保单利息之日 7 至上月最后一日的实际经过天数 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时结算的, 计息天数为本附加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 若在当月有结算过保单利息的, 计息天数为从当月最近一次结算保单利息之日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日的实际经过天数 日 8 利率为本附加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4 5 6 7 8 毒品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结算利率指我们每月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 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 结算利率为日利率, 保证不低于零 保证利率指本附加险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1.75%, 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4795% 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上述所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指下列情形 : (1)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等于申请当时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 (2) 您全部领取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 (3)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单利息的保证 自第 2 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 1 个结算日零时, 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等于申请当时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时, 或您全部领取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时, 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 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3.3 初始费用收取转入保险费不收取初始费用 3.4 部分领取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请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 (1) 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 (2)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当日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 或当日申请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与您部分领取的金额之和不超过领取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 (3) 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 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 3.5 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 如何支付保险费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为转入保险费 转入保险费 指自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及保单红利 如何领取保险金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明确指定受益人很重要,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5.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9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生存保险金申请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满期保险金申请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我们要求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 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4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 可以一次性领取, 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 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如何退保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 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 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6.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 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7.2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7.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 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60 周岁,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 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7.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 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附加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6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2)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7.7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8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2) 保险事故通知 ; (3) 未还款项 ; (4) 争议处理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