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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 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 提高工程项目管 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依据 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执业 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本

员, 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 ; 符合条件的, 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师制度的政策制定, 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 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考试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 ) 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 ) 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执业,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 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

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 互联网站域名为 :shhxf.119.gov.cn, 操作方法详见系统内操作指南 ) 提交预审, 待预审通过后再至省消防总队办理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机构人员办理的, 应提交相应书面委托书 ( 见附件 1) 申请具体事项详见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三章资质许可第四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

社会组织 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 合法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 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

第四条注册包括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五条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申请初始注册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规定的 计量检定员证 ; ( 二 ) 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 含企 事业单位设

Microsoft Word 第64号(797)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建人函 号 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 不见面 注册核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城乡建设委 城乡规划建设委 ), 广德 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 局 ): 为深化 放管服 改革, 加快推进 互联网 + 政务服务, 创新执业人员注册办理模式, 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 提升政务服务

( 三 ) 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工作满 3 年, 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2 年 ;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工作满 4 年, 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3 年 ( 四 )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 工作满 2 年

工程师 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 :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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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专业化管理水平, 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质量, 我们制定了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和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2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 略 ) 3 一级

PDF printing 600 dpi


1 初始注册申请表 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注册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表 一式二份, 附件材料一 式一份 ;? 2 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3 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 A4 规格的纸张, 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即可, 不需另行制 作申报材料封面 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五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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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_2_.docx

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

5 管理体系 检测检验报告 取得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从事与安全生产资质时需提交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证明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2 号 ) 第六条第五项 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 ; 第六项 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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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 资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 宏观控制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区域经济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 对全省检测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五条 ( 监督管理主体 )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 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 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由人事部 建设部共同 组织实施,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 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 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 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

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 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栏目进行网上填报 2) 建设部 网上申报申请人登陆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 个人版 企业版 软件下载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 ( 选择 办事大厅 中 人员行政许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2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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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定向非全日制 1005Z 定向非全日制 定向非全日制 1005Z 定向非全日制 定向非全日制 1005Z8 须重新提交 25 1

1 申请建筑工程 ( 房建 装饰 ) 市政公用工程 矿业工程 ( 矿山 冶炼 ) 机电工程 ( 电力 石化 机 电安装 冶炼 ) 专业的 : 1)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1-1) 一式二份 ; 2) 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一份 2 申请铁路工程 公路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通信与广电工程

2) 建设部 网上申报申请人登陆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 个人版 企业版 软件下载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 ( 选择 办事大厅 中 人员行政许可事项 中相应的申请事项中的 办理指南 下方的 在线申报 }, 在 个人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54 号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已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经建设部第 1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 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文件

序号 :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S11550R0M CN-00215

第五条 [ 资质条件及维修范围 ] 申请手提式 ABC 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 BC 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维修资质,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 ; ( 二 ) 执业人员不少于 4 人, 其中维修操作员 维修检验员各不少于 2 人 ; (

4 取得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 ; 5 职称为工程类中级或中级以上, 所取得的职称需要满足相应的相关专业的工作年限要求 ; 三 提交材料 :( 窗口受理时, 所有材料需携带原件核对 ) 1 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2 部网扫描件上传 ( 所有扫描件需清晰完整, 对涉及多页证书或材料的应全部上传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 建设工程注册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栏目进行网上填报 2) 建设部 网上申报申请人登陆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 个人版 企业版 软件下载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 ( 选择 办事大厅 中 人员行政许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管理办法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1. 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2.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 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 ; 属于租用或借用的, 出具出租 ( 借 ) 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2.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2 建筑施工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 协调 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 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 依照法定程 序 条件和要求, 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 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 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 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 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 条件和要求, 将表明产品安全性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承担上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 ( 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 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省 自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 ) 因受刑事处罚,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 ( 三 )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建 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 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 ( 以下简称专家库 ), 由专家库专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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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1. 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 : 不定期开展文化市 场管理的宣传, 引导公众重视和参与文化市场管 理工作 规范执法程序 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 书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 涂改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事项编码: 标志

资信标定性表 投标人名称 : 深圳市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序号项目子项与标准 要求 :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要求 : 未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 : 需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 要求 : 具有 1 项以上 ( 含 1 项 ) 业绩 不要求 : 不具有以上业绩 要求 :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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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经审查合格,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doc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

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 工程钻探 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 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 个人数字证书申领 申请人通过手机关注微信公众号 上海建筑业 (CIACFWH), 点击 微应用 菜单中的 电子签署 申请个人数字证书, 申请数字证书时须同步上传手写签名, 以免影响申请事项 如有疑问请拨打 企业数字证书申领 二级注册建造师申请事项需企业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责令假冒授权品种人停止假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五 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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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当场作出的对公民处以警告或较少罚款的 行政处罚 A. 听证程序 B. 一般程序 C. 简易程序 D. 调查取证程序 12. 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是 ( ) A. 合法原则 B. 救济原则 C. 一事不再罚原则 D. 便民原则 13. 不能进行行

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 推动经济发展 促进 社会进步的健康 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

Microsoft Word - 人-川教〔2014〕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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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取得安全工程 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7 年 ; 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9 年 ( 二 ) 取得安全工程 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5 年 ; 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7 年 ( 三

2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83 号 )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 )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三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完善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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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 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 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 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 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规范执业行为,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 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注册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必须经过注册, 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 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 3

关消防机构 ) 是一级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 ( 二 ) 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并担任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 ( 三 ) 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 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 ( 企业工商注册地 ) 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 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 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 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出具受理凭证 ; 不予受理的, 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 应当在三日内将 4

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 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执业印章, 并向社会公告 ; 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 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 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第十六条注册证 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三年, 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 执业印章时, 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 执业印章的, 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 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 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 5

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 应当参加继续教育, 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初始注册申请表 ; ( 二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 ( 三 ) 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 ( 四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 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 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 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延续注册申请表 ; ( 二 ) 原注册证 执业印章 ; ( 三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6

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 ( 四 )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 ( 五 ) 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 ( 一 ) 变更聘用单位的 ; ( 二 ) 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 ( 三 ) 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 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 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 ( 一 ) 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 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与原聘用单位解除 ( 终止 ) 工作关系证明 ; ( 二 )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 ( 三 ) 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7

变更注册后, 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 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 准予延续的, 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 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 :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 70 周岁的 ; ( 二 ) 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 ( 三 )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 ( 四 ) 未达到继续教育 执业业绩要求的 ; ( 五 ) 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 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 ( 六 ) 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 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 ( 七 ) 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 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 8

( 八 ) 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 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 执业印章遗失的, 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 污损需要补办 更换的, 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 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 执业印章, 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 更换 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 补办 更换的注册证 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五条注册证 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 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 使用 第二十六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 ( 一 )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 ( 二 ) 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 9

( 三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 含灭火器维修 ); ( 四 )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 ( 五 )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 ( 六 ) 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二十八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 ( 一 ) 除 100 米以上公共建筑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 ( 二 ) 除 250 米以上公共建筑 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 ( 三 ) 单体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 含灭火器维修 ); ( 四 )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 ( 五 ) 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 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 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 3 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 受聘于消防安全重 10

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 1 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 对其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 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 加盖执业印章 : ( 一 ) 消防技术咨询 消防安全评估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 ( 二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 ( 三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 ( 四 ) 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 ( 五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 ; 因特殊情况, 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 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 并签名 加盖执业盖章, 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 ( 二 ) 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 ( 三 ) 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 ( 四 ) 对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 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 11

文件 ; ( 五 ) 参加继续教育 ; ( 六 ) 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第三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和执行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 ( 二 ) 接受继续教育, 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 ( 三 ) 保证执业活动质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四 ) 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 技术秘密 第三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 ( 二 ) 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 开展执业活动 ; ( 三 ) 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 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 加盖执业印章 ; ( 四 ) 变造 倒卖 出租 出借, 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 ( 五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 ( 六 ) 不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 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 数量, 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 ( 七 )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继续教育 12

第三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 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 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组织制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 采取集中面授 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3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 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并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 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 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 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 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 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第四十二条 14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 并将其注册证 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 ( 一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 70 周岁的 ; ( 二 ) 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三个月未延续注册的 ; ( 三 ) 被撤销注册 吊销注册证的 ; ( 四 )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一次以上, 或者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第三项所列情形两次以上的 ; ( 五 ) 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 ( 六 ) 聘用单位破产 解散 被撤销, 或者被注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 ( 七 ) 与聘用单位解除 ( 终止 ) 工作关系超过三个月的 ;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 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查看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 执业印章 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和社会保险证明 ; ( 二 ) 查阅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 服务单位相关资料, 15

询问有关事项 ; ( 三 ) 实地抽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情况, 核查执业活动质量 ; ( 四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 应当重点抽查下列情形 : ( 一 )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 ( 二 ) 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具备注册证 执业印章 ; ( 三 ) 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 实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累积记分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档案, 并确保执业档案真实 准确 完整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 投诉后, 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16

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法律 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 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 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 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 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 17

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 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 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 数量, 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 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 开展执业活动的 ; ( 二 ) 变造 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注册证 执业印章的 ; ( 三 )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第五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 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8

第五十七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 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除第五十条 第五十七条另有规定的外, 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超越法定职权 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 ( 二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注册或者拖延办理的 ; ( 三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四 )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19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中的 日 是指工作日, 不含法定节假日 ; 以上 以下 包括本数 本级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