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备案)[2009]N48号-平安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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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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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公司 保险公司 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资质的法人 ; ( 二 ) 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 代理人 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所造成的损失 ; ( 三 ) 罚款 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 四 ) 精神损害赔偿 ; ( 五 ) 任何间接损失 ; ( 六 )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

责任保险条款框架(2009版)

( 三 ) 被保险人主动将资产转入他人账户或主动向他人提供或泄露账户密码 安全工具 ( 包括 U 盾 物理口令卡 绑定手机 / 手机验证码 数字证书等 ); ( 四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五 ) 投保人超越经营范围提供支付服务的 ; ( 六 ) 金融机构在支付平台开设的支付账户,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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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间接损失 利润损失 ; ( 九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 应当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 ( 十 ) 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 ; ( 十一 ) 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的约定的责任, 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 ( 十二 ) 被保险人拥有

( 二 )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 ( 三 ) 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 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 ( 四 ) 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 ; ( 五 ) 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 ( 六

供电责任保险条款

驾校学员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备案)[2009]N83号-平安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

( 三 )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 ( 四 ) 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 ( 五 ) 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 ( 六 )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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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战争 敌对行动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动 恐怖活动 盗窃 抢劫 ; ( 三 ) 核辐射 核爆炸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四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地震 雷击 暴雨 洪水等自然灾害 ; ( 七

李艳芹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 一 ) 委托人提供的帐册 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 灭失 盗窃 抢劫 丢失 ; ( 二 )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 ( 三 ) 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 委托给其他设计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 ( 四 ) 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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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备案)[2010]N33号-平安(山东)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公众责任险条款

( 九 ) 学员或教员自身的疾病 自杀 犯罪或故意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 ( 不包括教员 ) 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 ( 二 ) 罚款 罚金及其他超出对受损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的补偿性赔偿范围以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网络支付账户资金损失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责任保险条款框架(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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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核辐射 核爆炸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 五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八条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 ( 二 )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 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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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 ( 二 )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 教练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 ( 三 ) 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 停驶 停电 停水 停气 停产 通讯或网络中断 电压变化 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 ( 四 ) 停车费 保管

( 八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九 ) 火山爆发 地震 海啸 洪水 ; ( 十 ) 超过国家建设工程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自然灾害 ( 雷电 暴风 台风 龙卷 风 暴雨 雪灾 崖崩 滑坡 泥石流 地面塌陷等 ) 火灾 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 第七条 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 五 ) 医疗机构的过错给用血者造成人身损害 ; ( 六 ) 罚款 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 ( 七 )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 当二 者同时存在时, 以金额高者为准 )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九 ) 学员或教员自身的疾病 自杀 犯罪或故意行为 ; ( 十 ) 学员所驾车辆不是挂有教练车牌照的专业教练车 ; ( 十一 ) 学员驾驶机动车辆时, 无教员或考官在驾驶室内乘坐 ; ( 十二 ) 学员已在考场考试合格发照, 保险责任及时终止后出险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

( 五 ) 火灾 爆炸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 ( 二 )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文件的毁损 灭失或丢失 ; ( 三 )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勘察 ; ( 四 ) 被保险人将工程勘察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公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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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备案)[2009]N78号-平安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1:《网络交易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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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条款框架(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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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 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括港 澳

平安(备案)[2009]N16号-艺术品保险条款.doc

各承保公司:

平安财险(备-企财)[2010]主29号-平安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及与被保险建设工程设计单

责任保险条款框架(2009版)

阳光财险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免除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 费用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 骗保行为 ; ( 二 ) 索赔申请者提出理赔申请的时间或退货物流开始的时间早于卖方发货物流结束的时间 ; ( 三 ) 就同一物流运单号提出两次及两次以上索赔, 保险人对第二次及第

平安(备案)[2009]N114号-平安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 一 )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森林火灾 ; ( 二 ) 除投保人 被保险人外的其它人触犯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而造成的森林火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管理不善

( 一 ) 金融机构在被保险人处开设的账户的任何损失,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资质的法人 ; ( 二 ) 罚款 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 三 ) 精神损害赔偿 ; ( 四 ) 任何间接损失 ; ( 五 )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

( 三 ) 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或执法行为 ; ( 四 ) 核反应 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委托人提供的帐册 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 灭失 盗窃 抢劫 丢失 ; ( 二 )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

平安(备案)[2009]N161号-平安家庭财产保险(火险)条款

2. 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 3. 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 ( 三 ) 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 ; ( 四 ) 被保险人名下的第三方支付账户 ( 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 财付通 易付宝 微信钱包 ) ( 五 ) 其他经保险人同意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也可以成为本保险合

( 六 ) 完全由于负责维护灯塔或其它助航设施的政府或其他当局在履行该职责时的疏忽或其它过错行为 ; ( 七 ) 被保险船舶的故意排放 第六条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但采取防止污染损害发生或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而

( 五 ) 投保人在出境游期间因患疾病 遭遇意外伤害, 无法按时正常归国, 需滞留境外接受治疗的 ; ( 六 ) 投保人因证件丢失导致无法按时正常归国的 ; ( 七 ) 投保人因被绑架或非法拘禁, 导致无法按时正常归国的 ; ( 八 ) 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信息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出境游协议内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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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承租人责任保险方案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一 ) 战争 敌对行为 恐怖行为 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 罢工 暴动 民众骚乱 ; ( 二 ) 被保险人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 保险人对超出授信额度范围外产生的款项 利息 违约金 分期手续费等款项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发生保险事故

平安(备案)[2009]N94号-平安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期间届满后两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期满终止, 被保险人按所在地省市级人民政府依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制定的标准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被保险人劳动关系, 难以安排工作, 被保险人按月向其支付伤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核辐射 核爆炸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四 ) 地震 海啸 ;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被保险人雇员的盗抢 抢劫 抢夺 诈骗及其他不诚实行为 ; ( 七 ) 金库 保险箱 ( 柜 ) 在非营业时间未上锁 第八条下列损失 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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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 3. 因台风 地震 海啸 洪水 停电等不可抗力之因素, 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 ; 4. 由于黑客攻击 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 网站升级 第三方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 七 ) 被保险人未遵循支付宝账户使用规则 支付宝服务协议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单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 或者被保险人非法经营的 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犯罪行为 ; ( 二 ) 战争 敌对行动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暴动 民众骚乱 恐怖活动 ; ( 三 )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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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注册号 :C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投保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

薛峻盛

( 六 ) 保险事故发生后, 未在保险人指定或书面同意的服务商处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 ( 二 ) 产品的电路或机械故障以及其他一般故障 ; ( 三 ) 计算机病毒 其他恶意编码或类似指

Transcription: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 企事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 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 发生本条款第三条所规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 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 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 ( 二 ) 战争 敌对行动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动 恐怖活动 ; ( 三 ) 核辐射 核爆炸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四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地震 台风 暴雨 洪水等自然灾害 ; ( 七 ) 火灾 爆炸 烟熏 ; ( 八 ) 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 ( 九 ) 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 ( 十 ) 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商标权 专利权 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行为 ; ( 十一 ) 被保险人所有 管理的机动车辆 核设施 航空航天器 铁路机车 海上设施 船舶 起重机械 电梯 升降机 自动扶梯导致的损失 1

第七条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 ( 二 )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 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 ( 三 ) 罚款 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 四 ) 非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做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但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 ( 五 ) 间接损失 ; ( 六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 ( 七 )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出售 赠与的产品 货物 商品所导致的损失 ; ( 八 ) 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 九 ) 患传染病以及食物 饮料 酒精中毒造成的损失 ; ( 十 )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 药剂师 美容师 会计师 审计师 设计师 监理师 评估师 律师等专门职业造成的损失 ; ( 十一 )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加工 修理 改进 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 ( 十二 ) 停放车辆车内财产的损失或因刮蹭 碰撞 倾覆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失 ; ( 十三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 包括港澳台地区 ) 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 ( 十四 ) 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 ; ( 十五 )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2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 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以及国家有关消防 安全 生产操作等方面的规定, 加强管理,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应该 : ( 一 ) 尽力采取必要 合理的措施, 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二 ) 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 三 ) 保护事故现场,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 ( 四 ) 涉及违法 犯罪的, 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 拒绝 出价 约定 付款或赔偿, 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 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 仲裁时, 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 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 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 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单正本 ; ( 二 )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 ( 三 ) 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 ( 四 )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应包括 : 受害人的病历 诊断证明 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 ; 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 : 受害人伤残的, 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 受害人死亡的, 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 ( 五 ) 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 应包括 : 损失 费用清单 ; ( 六 ) 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 ; 经判决或仲裁的, 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 ( 七 ) 投保人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 ( 一 )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 ( 二 ) 仲裁机构裁决 ; ( 三 ) 人民法院判决 ; ( 四 )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 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 ( 一 )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对每次事故多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对每次事故多人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二 ) 在依据本条第 ( 一 ) 项计算的基础上, 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 ( 三 )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 四 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 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 确定修理项目 方式和费用 否则,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八条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七十五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计算年限 第二十九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参照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计算 伤残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伤残赔偿系数 1 级 100% 1.0 2 级 90% 0.9 3 级 80% 0.8 4 级 70% 0.7 5 级 60% 0.6 6 级 50% 0.5 7 级 40% 0.4 8 级 30% 0.3 5

9 级 20% 0.2 10 级 10% 0.1 第三十条保险人将结合病历 诊断证明等材料审核诊疗费 治疗费 化验费 药费 住院费等用以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对超出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的药品费用 超出事故发生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任何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误工费用的赔偿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但对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用的赔付标准以不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限 第三十二条护理费用的赔付标准不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50% 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 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报案 进行现场查勘 核损定价 参与案件诉讼 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 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6

第三十九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 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扣除 3% 手续费后, 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保险责任开始后,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按短期费率计收, 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 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 保险责任开始后, 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 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按日比例计收, 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 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 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 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释义 传染病 是指 传染病防治法 所规定的各种传染病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 ( 个月 ) 附录 : 短期费率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费率的比例 (%)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 注 :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