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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9 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我们公司 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说明 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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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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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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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5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爱家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 e 爱家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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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1.4 条 2.1 条 2.3 条 2.4 条 4.1 条 4.2 条 4.3 条 5.1 条中关于 被保险人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连带被保险人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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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投保单, 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

农银爱守护年金保险条款 农银人寿 [2018] 年金保险 006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主. 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主险合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吉祥相伴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吉祥相伴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 同的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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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 有关的声明 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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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人寿福慧鑫盛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 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渤海人寿福慧鑫盛年金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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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人寿福鑫双足年金保险 (C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 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渤海人寿福鑫双足年金保险 (C 款 ) 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人寿福慧双足年金保险 (B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 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渤海人寿福慧双足年金保险 (B 款 ) 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十三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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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 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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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欣福年年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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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D 款年金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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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附加同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农银附加同康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酗酒 ( 见 7.6) 斗殴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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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B 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9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 360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和 本公司 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弘康 360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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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与续保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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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微互助短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电子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微互助短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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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人寿 [2016] 定期寿险 003 号 君龙附加丧葬定期寿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君龙附加丧葬定期寿险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 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 2.5 3.2 6.3 7.3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 10

君龙附加丧葬定期寿险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合同解除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错误 6.4 效力终止 6.5 合同内容变更 6.6 地址变更 6.7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急性病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12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7.13 既往症 7.14 潜水 7.15 攀岩 7.16 探险 7.17 武术比赛 7.18 特技表演 7.19 未满期净保险费 7.20 保险事故 2 / 10

君龙附加丧葬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君龙附加丧葬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投保人申请, 并经我们同意, 附加在主合同订定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丧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 的基本保险金额向丧葬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丧葬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 3 / 10

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丧葬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殴斗 醉酒,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 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 (8) 被保险人因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含剖腹产 );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 既往症 ; (10)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 跳伞 攀岩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摔跤 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11)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2)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丧葬保险金受益人 丧葬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4 / 10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丧葬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丧葬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丧葬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丧葬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丧葬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 5 / 10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 : 按赔偿当时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并支付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 经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判决书 宣告之日为准, 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 3.6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解除 5.1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订立本附加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6 / 10

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 使而消灭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附加合同, 并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我们行使附加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4 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 (2)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6.5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 内容 变更本附加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7 / 10

者附贴批单 6.6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7 争议处理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时,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的, 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 效的,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7.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7.3 急性病 指突然发生急性疾病, 该急性疾病是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诊疗的,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的 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的急性疾病, 但以下疾病或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 (1)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 (2) 化学污染 ; (3) 既往症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 7.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 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指下列情形之一 : 8 / 10

驶证驾驶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7.7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8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 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9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 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10 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 不需要凭执业医师 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 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7.11 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7.12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者染色 体异常 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 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 10) 确定 7.13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 状 7.14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 动 7.15 攀岩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9 / 10

7.16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 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如 : 江河漂流 登山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 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7.17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 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8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7.19 未满期净保险 费 其计算公式为 期交保险费 (1-25%) (1- 当期已经过天数 / 整期天 数 ),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7.20 保险事故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0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