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 ), 后 9 位为顺序编号 三 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 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编码填报 18 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 ( 一 ) 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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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 出 ) 口货物报关单 在本规 范中采用 报关单 进口报关单 出口报关单 的提法 报关 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 一 预录入编号 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对应一 个预录入编号, 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 18 位, 其中第 1-4 位为接受申报 海关的代码 ( 海关规定的 关区代码表 中相应海关代码 ), 第 5-8 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 第 9 位为进出口标志 ( 1 为进口, 0 为出口 ; 集中申报清单 I 为进口, E 为出口 ), 后 9 位为顺序编号 二 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一份报 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 18 位, 其中第 1-4 位为接受申报海 关的代码 ( 海关规定的 关区代码表 中相应海关代码 ), 第 5-8 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 第 9 位为进出口标 志 ( 1 为进口, 0 为出口 ; 集中申报清单 I 为进口, E 为 1

出口 ), 后 9 位为顺序编号 三 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 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 编码填报 18 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 ( 一 ) 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 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 二 )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 物品的, 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并在 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 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 18 位法人和其他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三 ) 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 填报委 托的进出口企业 营企业 ( 四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 四 进出境关别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 填报海关规定的 关区代码表 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 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 海关名称及代码 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 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 2

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 转让的货物, 填报对方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五 进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进出口日期为 8 位数字, 顺序为年 (4 位 ) 月 (2 位 ) 日 (2 位 ) 六 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 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 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申报日期为 8 位数字, 顺序为年 (4 位 ) 月 (2 位 ) 日 (2 位 ) 七 备案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消费使用单位 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 减 免税审核确认等 3

手续时, 海关核发的 加工贸易手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 征免税证明 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 ( 一 ) 加工贸易项下货物, 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 加工贸易手册 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 填报 加工贸易手册 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 填报分册号 ; 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 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 征免税证明 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 进口报关单填报 征免税证明 编号, 出口报关单填报 加工贸易手册 编号 对加工贸易设备 使用账册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减免税设备之间的结转, 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 出口报关单, 在报关单 备案号 栏目填报 加工贸易手册 编号 ( 二 ) 涉及征 减 免税审核确认的报关单, 填报 征免税证明 编号 ( 三 )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 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 的编号 ; 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 填报 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 的编号 ; 减免税货物 4

进口或结转进口 ( 转入 ), 填报 征免税证明 的编号 ; 相 应的结转出口 ( 转出 ), 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 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 的编号 八 境外收发货人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 境外发货人 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 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 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 在英文名称后填报, 以半角括号分隔 ; 对于 AEO 互认国家 ( 地区 ) 企业的, 编码填报 AEO 编码, 填报样式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填报 ( 如新加坡 AEO 企业填报样式为 :SG123456789012, 韩国 AEO 企业填报样式为 KR1234567, 具体见相关公告要求 ); 非互认国家 ( 地区 )AEO 企业等其他情形, 编码免于填报 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 名称及编码填报 NO 九 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 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 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 ; 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 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 按照海关规定的 运输方式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 一 )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 1. 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 按实际运输方式填 5

报 2.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3. 不复运出 ( 入 ) 境而留在境内 ( 外 ) 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 留赠转卖物品等, 填报 其他运输 ( 代码 9) 4. 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 填报 旅客携带 ( 代码 L) 5. 以固定设施 ( 包括输油 输水管道和输电网等 ) 运输货物的, 填报 固定设施运输 ( 代码 G) ( 二 ) 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 1. 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 填报 非保税区 ( 代码 0) 2. 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 填报 保税区 ( 代码 7) 3. 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 填报 监管仓库 ( 代码 1) 4. 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或转加工贸易货物, 填报 保税仓库 ( 代码 8) 5. 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 填报 物流中心 ( 代码 W) 6

6. 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内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 填报 物流园区 ( 代码 X) 7. 保税港区 综合保税区与境内 ( 区外 )( 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 ) 之间进出的货物, 填报 保税港区 / 综合保税区 ( 代码 Y) 8. 出口加工区 珠澳跨境工业区 ( 珠海园区 ) 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 ( 中方配套区 ) 与境内 ( 区外 )( 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 ) 之间进出的货物, 填报 出口加工区 ( 代码 Z) 9. 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 填报 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 ( 代码 H) 10. 经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 ( 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 ) 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境内区外或从境内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进入综合试验区的货物, 以及综合试验区内按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 填报 综合试验区 ( 代码 T) 1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流转 调拨货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 深加工结转 内销货物, 以及其他境内流转货物, 填报 其他运输 ( 代码 9) 十 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及航次号 7

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 ( 载货清单 ) 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 一 ) 运输工具名称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 1. 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 (1) 水路运输 : 填报船舶编号 (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 ) 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 公路运输 : 启用公路舱单前, 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 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 + / + 提前报关 启用公路舱单后, 免予填报 (3) 铁路运输 : 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 航空运输 : 填报航班号 (5) 邮件运输 : 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 其他运输 : 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 例如 : 管道 驮畜等 2.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 (1) 进口 A. 水路运输 : 直转 提前报关填报 @ +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 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 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B. 铁路运输 : 直转 提前报关填报 @ +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 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8

C. 航空运输 : 直转 提前报关填报 @ +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 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 中转填报 @ D. 公路及其他运输 : 填报 @ +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 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 E. 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 @ +13 位载货清单号 (2) 出口 A 水路运输: 非中转填报 @ +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 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 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 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 中转货物, 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 ; 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 ( 主管海关 4 位关区代码 + TRAIN ); 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 ( 主管海关 4 位关区代码 + TRUCK ) B 铁路运输: 填报 @ +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 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 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 填报 @ C 航空运输: 填报 @ +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 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 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 填报 @ D 其他运输方式: 填报 @ +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 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 3. 采用 集中申报 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报关单填 9

报 集中申报 4.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免予填报 ( 二 ) 航次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 1. 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 水路运输 : 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2) 公路运输 : 启用公路舱单前, 填报运输车辆的 8 位进出境日期 顺序为年 (4 位 ) 月 (2 位 ) 日 (2 位 ), 下同 启用公路舱单后, 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3) 铁路运输 : 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 (4) 航空运输 : 免予填报 (5) 邮件运输 : 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 (6) 其他运输方式 : 免予填报 2.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 进口 A. 水路运输 : 中转转关方式填报 @ + 进境干线船舶航次 直转 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B. 公路运输 : 免予填报 C. 铁路运输 : @ +8 位进境日期 D. 航空运输 : 免予填报 10

E. 其他运输方式 : 免予填报 (2) 出口 A. 水路运输 : 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 中转货物 : 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 ; 境内铁路 公路运输填报 6 位启运日期 顺序为年 (2 位 ) 月 (2 位 ) 日 (2 位 ) B. 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 : 免予填报 C. 航空运输 : 免予填报 D. 其他运输方式 : 免予填报 3.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免予填报 十一 提运单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 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 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 ( 一 ) 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1. 水路运输 : 填报进出口提单号 如有分提单的, 填报进出口提单号 + * + 分提单号 2. 公路运输 : 启用公路舱单前, 免予填报 ; 启用公路舱单后, 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3. 铁路运输 : 填报运单号 11

4. 航空运输 : 填报总运单号 + _ + 分运单号, 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 邮件运输 : 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 二 )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 进口 (1) 水路运输 : 直转 中转填报提单号 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 铁路运输 : 直转 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 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3) 航空运输 : 直转 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 + _ + 分运单号 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 其他运输方式 : 免予填报 (5) 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 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 填报车牌号 2. 出口 (1) 水路运输 : 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 ; 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 ; 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 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2) 其他运输方式 : 免予填报 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 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 三 ) 采用 集中申报 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报关 12

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 按年 (4 位 ) 月 (2 位 ) 日 (2 位 ) 年 (4 位 ) 月 (2 位 ) 日 (2 位 ) ( 四 )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免予填报 十二 货物存放地点 填报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 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分拨仓库 定点加工厂 隔离检疫场 企业自有仓库等 十三 消费使用单位 / 生产销售单位 ( 一 ) 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 使用单位的名称, 包括 : 1. 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 2. 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 二 ) 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 包括 : 1. 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 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 三 ) 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 / 生产销售单位应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 以下简称 征免税证明 ) 的 减免税申请人 一致 ; 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 消费使用单位 / 生产销售单位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 ( 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 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 ( 四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消费使用单位 / 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区域内经营企业 ( 加工 单位 或 仓库 ) ( 五 ) 编码填报要求 : 13

1. 填报 18 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无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填报 NO ( 六 ) 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或使用以及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的对象为自 然人的, 填报身份证号 护照号 台胞证号等有效证件号码及姓名 十四 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 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 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其代码由 4 位数字构成, 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 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 监管方式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 ( 一 ) 进口少量低值辅料 ( 即 5000 美元以下,78 种以内的低值辅料 ) 按规定不使用 加工贸易手册 的, 填报 低值辅料 使用 加工贸易手册 的, 按 加工贸易手册 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 二 ) 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 残次品 未完成品, 填制进口报关单, 填报 来料料件内销 或 进料料件内销 ; 加工贸易成品凭 征免税证明 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 分别填制进 出口报关 14

单, 出口报关单填报 来料成品减免 或 进料成品减免, 进口报关单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 三 ) 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 填报 来料成品退换 或 进料成品退换 ;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 填报 来料料件退换 或 进料料件退换 ; 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 边角料退运出口, 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 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 分别填报 来料料件复出 来料边角料复出 进料料件复出 进料边角料复出 ( 四 ) 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 填制进口报关单, 填报 来料边角料内销 或 进料边角料内销 ( 五 ) 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 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 残次品的, 填报 料件销毁 ; 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 副产品的, 填报 边角料销毁 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 填报为 进料边角料内销 或 来料边角料内销 十五 征免性质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 征免性质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 持有海关核发的 征免税证明 的, 按照 征免税证明 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按照海关核发的 加工贸易手册 15

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 ( 一 ) 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 按实际情况填报 ( 如一般征税 科教用品 其他法定等 ) ( 二 ) 料件退运出口 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 其他法定 ( 代码 299) ( 三 )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 免予填报 十六 许可证号 填报进 ( 出 ) 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 ( 出 ) 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 定向 )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 ( 加工贸易 ) 出口许可证 ( 边境小额贸易 ) 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七 启运港 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根据实际情况, 按海关规定的 港口代码表 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 未在 港口代码表 列明的, 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 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至境内区外的, 填报 港口代码表 中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及代码, 未在 港口代码表 中列明的, 填报 未列出的特殊监管区 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 填报 中国境内 及代码 16

十八 合同协议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 ( 包括协议或订单 ) 编号 未发生 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 十九 贸易国 ( 地区 ) 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 ( 地区 ), 出口填报售予国 ( 地区 )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 ( 地区 ) 按海关规定的 国别 ( 地区 ) 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 ( 地区 ) 中文名称及代码 二十 启运国 ( 地区 )/ 运抵国 ( 地区 ) 启运国 ( 地区 ) 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 ( 地 ) 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 ( 地区 ) 运抵国 ( 地区 ) 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 ( 地区 ) 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 ( 地区 ) 不经过第三国 ( 地区 ) 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 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 ( 地区 ) 为启运国 ( 地区 ), 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 ( 地区 ) 为运抵国 ( 地区 ) 经过第三国 ( 地区 ) 转运的进出口货物, 如在中转国 ( 地区 ) 发生商业性交易, 则以中转国 ( 地区 ) 作为启运 / 运抵国 ( 地区 ) 17

按海关规定的 国别 ( 地区 ) 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 启运国 ( 地区 ) 或运抵国 ( 地区 ) 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填报 中国 及代码 二十一 经停港 / 指运港 经停港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 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 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根据实际情况, 按海关规定的 港口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 经停港 / 指运港在 港口代码表 中无港口名称及代码的, 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填报 中国境内 及代码 二十二 入境口岸 / 离境口岸 入境口岸填报进境货物从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 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 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终卸离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 ; 过境货物填报货物进入境内的第一个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境的, 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 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出境口岸填报装运出境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 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 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 ; 过境货物填报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 18

代码 ;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出境的, 填报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 实际出境的货物, 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入境口岸 / 离境口岸类型包括港口 码头 机场 机场货运通道 边境口岸 火车站 车辆装卸点 车检场 陆路港 坐落在口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按海关规定的 国内口 岸编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境内口岸名称及代码 二十三 包装种类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 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 按海关规定的 包装种类 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名称及代码 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 包装, 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 以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 二十四 件数 填报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 ( 按运输包装计 )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 ( 一 ) 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 填报集装箱个数 ( 二 ) 舱单件数为托盘的, 填报托盘数 不得填报为零, 裸装货物填报为 1 二十五 毛重 ( 千克 ) 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计量单位为 千克, 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 1 二十六 净重 ( 千克 )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 即货 19

物本身的实际重量, 计量单位为千克, 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 1 二十七 成交方式 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 按海关规定的 成交方式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进口填报 CIF, 出口填报 FOB 二十八 运费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 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 运费可按运费单价 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 注明运费标记 ( 运费标记 1 表示运费率, 2 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 3 表示运费总价 ), 并按海关规定的 货币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二十九 保费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 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 保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注明保险费标记 ( 保险费标记 1 表示保险费率, 3 表示保险费总价 ), 并按海关规定的 货币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三十 杂费 20

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 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注明杂费标记 ( 杂费标记 1 表示杂费率, 3 表示杂费总价 ), 并按海关规定的 货币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三十一 随附单证及编号 根据海关规定的 监管证件代码表 和 随附单据代码表 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 随附单据代码及编号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 其中代码栏按海关规定的 监管证件代码表 和 随附单据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 ; 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证件编号 ( 一 ) 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 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 c, 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 二 )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 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 以下统称优惠税率 ) 的 ( 无原产地声明模式 ), 随附单证代码 栏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 Y, 在 随附单证编号 栏填报 <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 和 原产地证书编号 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 ( 有原产地声明模式 ), 随附单证代码 栏填写 Y, 随附单证编号 栏填报 <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 C ( 凭原产地证 21

书申报 ) 或 D ( 凭原产地声明申报 ), 以及 原产地证书编号 ( 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 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如下 : 01 为 亚太贸易协定 ; 02 为 中国 东盟自贸协定 ; 03 为 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 香港 CEPA); 04 为 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 澳门 CEPA); 06 为 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 07 为 中国 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 08 为 中国 智利自贸协定 ; 10 为 中国 新西兰自贸协定 ; 11 为 中国 新加坡自贸协定 ; 12 为 中国 秘鲁自贸协定 ; 13 为 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 14 为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CFA) ; 15 为 中国 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 16 为 中国 冰岛自贸协定 ; 17 为 中国 瑞士自贸协定 ; 18 为 中国 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 19 为 中国 韩国自贸协定 ; 20 为 中国 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22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 有关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内销时, 已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 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 ; 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 随附单证代码 栏填报 Y, 随附单证编号 栏填报 <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 和 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 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物人或者其代理人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后, 系统自动生成的号码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 CEPA 或者澳门 CEPA 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 按照上述一般贸易填报要求填制报关单, 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填报在 关联备案 栏 单证对应关系表 中填报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 ( 原产地声明 ) 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报关单上的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 ( 原产地声明 ) 上的项目编号应一一对应, 不要求顺序对应 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可以在同一报关单中申报, 不享受优惠税率的货物序号不填报在 单证对应关系表 中 ( 三 ) 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 免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金额进口货物 随附单证代码 栏填报 Y, 随附单证代码 栏填报 < 协定编号 >XJE00000, 单证对应关系表 享惠报关单项号按实际填报, 对应单证项号与享惠报关单项号相同 23

三十二 标记唛码及备注 填报要求如下 : ( 一 ) 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 数字, 无标记唛码的填报 N/M ( 二 ) 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 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 三 ) 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 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 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 关联备案 栏 保税间流转货物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 征免税证明 转内销货物, 其对应的备案号填报在 关联备案 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 ( 转入 ), 关联备案 栏填报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 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 ( 转出 ), 关联备案 栏填报与其相对应的进口 ( 转入 ) 报关单 备案号 栏中 征免税证明 的编号 ( 四 ) 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 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 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 关联报关单 栏 保税间流转 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 应先办理进口报关, 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 关联报关单 栏 24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 除另有规定外, 应先填制出口报关单, 再填制进口报关单, 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报在进口报关单的 关联报关单 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 ( 转出 ), 应先办理进口报关, 并将进口 ( 转入 ) 报关单号填入出口 ( 转出 ) 报关单的 关联报关单 栏 ( 五 )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 填报 <ZT + 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者 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编号 + > ( 六 ) 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 在 保税 / 监管场所 栏填报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 ( 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 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 ), 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 在本栏填报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 七 ) 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 填报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 八 ) 当监管方式为 暂时进出货物 (2600) 和 展览品 (2700) 时, 填报要求如下 : 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233 号,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第三条第一款所列项目, 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 如 : 暂进六, 暂出九 ; 2. 根据 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 填报复运出境或者 25

复运进境日期, 期限应在货物进出境之日起 6 个月内, 如 : 20180815 前复运进境,20181020 前复运出境 ; 3. 根据 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向海关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的, 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 编号, 如 :<ZS 海关审核确认书编号 >, 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 ; 无此项目的, 无需填报 上述内容依次填报, 项目间用 / 分隔, 前后均不加空格 4.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复运进境或者复运出境的 : 货物办理过延期的, 根据 管理办法 填报 货物暂时进 / 出境延期办理单 的海关回执编号, 如 :<ZS 海关回执编号 >, 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 ; 无此项目的, 无需填报 ( 九 ) 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 填报 跨境电子商务 ( 十 ) 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填报 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 十一 ) 服务外包货物进口, 填报 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 十二 ) 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 格式为 : 公式定价 + 备案编号 + @ 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 如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 则备注栏内填报为 : 公式定价 + 备案编号 + # + 商品序号 + @ ( 十三 ) 进出口与 预裁定决定书 列明情形相同的货 26

物时, 按照 预裁定决定书 填报, 格式为 : 预裁定 + 预裁定决定书 编号 ( 例如 : 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 R-2-0100-2018-0001, 则填报为 预裁定 R-2-0100-2018-0001 ) ( 十四 ) 含归类行政裁定报关单, 填报归类行政裁定编号, 格式为 : c + 四位数字编号, 例如 c0001 ( 十五 ) 已经在进入特殊监管区时完成检验的货物, 在出区入境申报时, 填报 预检验 字样, 同时在 关联报检单 栏填报实施预检验的报关单号 ( 十六 ) 进口直接退运的货物, 填报 直接退运 字样 ( 十七 ) 企业提供 ATA 单证册的货物, 填报 ATA 单证册 字样 ( 十八 ) 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生物制品, 填报 不含动物源性 字样 ( 十九 ) 货物自境外进入境内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仓库的, 填报 保税入库 或者 境外入区 字样 ( 二十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采用分送集报方式进出的货物, 填报 分送集报 字样 ( 二十一 ) 军事装备出入境的, 填报 军品 或 军事装备 字样 ( 二十二 ) 申报 HS 为 3821000000 3002300000 的, 属于下列情况的, 填报要求为 : 属于培养基的, 填报 培养基 字样 ; 属于化学试剂的, 填报 化学试剂 字样 ; 不含动物源 27

性成分的, 填报 不含动物源性 字样 ( 二十三 ) 属于修理物品的, 填报 修理物品 字样 ( 二十四 ) 属于下列情况的, 填报 压力容器 成套设备 食品添加剂 成品退换 旧机电产品 等字样 ( 二十五 )HS 为 2903890020( 入境六溴环十二烷 ), 用途为 其他 (99) 的, 填报具体用途 ( 二十六 ) 集装箱体信息填报集装箱号 ( 在集装箱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 ) 集装箱规格 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 ( 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 半角逗号分隔 ) 集装箱货重 ( 集装箱箱体自重 + 装载货物重量, 千克 ) ( 二十七 ) 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 三十三 项号 分两行填报 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 ; 第二行填报 备案序号, 专用于加工贸易及保税 减免税等已备案 审批的货物, 填报该项货物在 加工贸易手册 或 征免税证明 等备案 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第二行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 ( 一 ) 深加工结转货物, 分别按照 加工贸易手册 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 二 ) 料件结转货物 ( 包括料件 制成品和未完成品折料 ), 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 加工贸易手册 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 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 加工贸易手册 中进口料 28

件的项号填报 ( 三 ) 料件复出货物 ( 包括料件 边角料 ), 出口报关单按照 加工贸易手册 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 如边角料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 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料件退换货物 ( 包括料件 不包括未完成品 ), 进出口报关单按照 加工贸易手册 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 四 ) 成品退换货物, 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 加工贸易手册 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 五 ) 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 ( 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 残次品 未完成品 ) 填制进口报关单, 填报 加工贸易手册 进口料件的项号 ; 加工贸易边角料 副产品内销, 填报 加工贸易手册 中对应的进口料件项号 如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 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 六 ) 加工贸易成品凭 征免税证明 转为减免税货物进口的, 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进口报关单填报 征免税证明 中的项号, 出口报关单填报 加工贸易手册 原出口成品项号, 进 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 七 )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 填报 加工贸易手册 中相应的进口料件项号 ( 八 ) 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 结转出口, 填报 加工贸易手册 中新增成品的出口项号 29

( 九 ) 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 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 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 应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 ( 包括形式进出口 ) 报关单前, 向海关申报 清单 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 报关单上的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 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 品名 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 加工贸易手册 三十四 商品编号 填报由 13 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 前 8 位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和 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确定的编码 ;9 10 位为监管附加编号,11-13 位为检验检 疫附加编号 三十五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分两行填报 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 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 ( 一 )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 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 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 二 ) 商品名称应当规范, 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 以能满足海关归类 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 可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中对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 三 ) 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 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一致 ( 四 ) 对需要海关签发 货物进口证明书 的车辆, 商品名称栏填报 车辆品牌 + 排气量 ( 注明 cc)+ 车型 ( 如越野车 小轿车等 ) 进口汽车底盘不填报排气量 车辆品牌按照 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 中 签注名称 一栏的要求填报 规 30

格型号栏可填报 汽油型 等 ( 五 )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 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 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 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 ( 六 ) 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 边角料复出口, 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 ( 七 ) 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 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 ( 海关总署 2006 年第 64 号公告 ) 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 按以下要求填报 : 1. 商品名称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 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 / 相隔, 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 ; 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 成套散件 毛坯 等字样, 并与品牌之间用 / 相隔 2. 规格型号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 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 S 字样, 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 / 相隔, 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 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 TY 字样, 并用 / 与零部件编号相隔 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 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 如 功率 排气量 等, 应当在车型或 TY 之后填报, 并用 / 与之相隔 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 应当在 标记唛码及备注 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 八 ) 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 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 ( 海关总署 2006 年第 64 号公告 ) 范围内的汽车维修件的, 填报规格型号时, 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 W, 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 / 相隔 ; 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 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 WF, 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 / 相隔 其余申报要求同上条执行 ( 九 ) 品牌类型 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 可选择 无品牌 境内自主品牌 境内收 31

购品牌 境外品牌 ( 贴牌生产 ) 境外品牌 ( 其他 ) 如实填报 其中, 境内自主品牌 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 境内收购品牌 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 ; 境外品牌 ( 贴牌生产 ) 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 ; 境外品牌 ( 其他 ) 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 十 ) 出口享惠情况 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 可选择 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 ( 地区 ) 不享受优惠关税 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 ( 地区 ) 享受优惠关税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 ( 地区 ) 享受优惠关税 如实填报 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报该申报项 ( 十一 ) 申报进口已获 3C 认证的机动车辆时, 填报以下信息 : 1. 提运单日期 填报该项货物的提运单签发日期 2. 质量保质期 填报机动车的质量保证期 3. 发动机号或电机号 填报机动车的发动机号或电机号, 应与机动车上打刻的发动机号或电机号相符 纯电动汽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燃料电池汽车为电机号, 其它机动车为发动机号 4. 车辆识别代码 (VIN) 填报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 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 (VIN) (GB 16735) 的要求 该项目一般与机动车的底盘 ( 车架号 ) 相同 5. 发票所列数量 填报对应发票中所列进口机动车的数量 6. 品名 ( 中文名称 ) 填报机动车中文品名, 按 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 ( 原质检总局 2004 年 52 号公告 ) 的要求填报 7. 品名 ( 英文名称 ) 填报机动车英文品名, 按 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 ( 原质检总局 2004 年 52 号公告 ) 的要求填报 8. 型号 ( 英文 ) 填报机动车型号, 与机动车产品标牌上整车型号一栏相符 三十六 数量及单位 分三行填报 32

( 一 ) 第一行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 二 ) 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 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 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 第二行为空 ( 三 ) 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第三行 ( 四 ) 法定计量单位为 千克 的数量填报,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 1. 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 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 如罐装同位素 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 2. 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 按货物的净重填报 ( 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 ), 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 药品及类似品等 3. 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 按公量重填报, 如未脱脂羊毛 羊毛条等 4. 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 可按毛重填报, 如粮食 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 5. 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 饮料 化妆品, 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 五 ) 成套设备 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 货物实际进口时, 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33

( 六 ) 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 未制成品, 根据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归类规则按完整品归类的, 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 七 ) 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 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 加工贸易手册 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 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 边角料复出口, 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 八 )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 九 ) 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 折算成标准状况 ( 即摄氏零度及 1 个标准大气压 ) 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三十七 单价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 填报单位货值 三十八 总价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 无 实际成交价格的, 填报货值 三十九 币制 按海关规定的 货币代码表 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 如 货币代码表 中无实际成交币种, 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 货币代码表 列明的货币填报 34

四十 原产国 ( 地区 ) 原产国 ( 地区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 的规定 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 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 分别填报原产国 ( 地区 ) 进出口货物原产国 ( 地区 ) 无法确定的, 填报 国别不详 按海关规定的 国别 ( 地区 ) 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 ( 地区 ) 名称及代码 四十一 最终目的国 ( 地区 ) 最终目的国 ( 地区 ) 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 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 ( 地区 ) 不经过第三国 ( 地区 ) 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 以运抵国 ( 地区 ) 为最终目的国 ( 地区 ); 经过第三国 ( 地区 ) 转运的货物, 以最后运往国 ( 地区 ) 为最终目的国 ( 地区 ) 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 ( 地区 ) 不同的, 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 ( 地区 ) 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 ( 地区 ) 时, 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 ( 地区 ) 为最终目的国 ( 地区 ) 按海关规定的 国别 ( 地区 ) 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 ( 地区 ) 名称及代码 四十二 境内目的地 // 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 使用地 35

或最终运抵地, 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 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 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 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 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 境内目的地 / 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 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按海关规定的 国内地区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 选择填报境内目的地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 无下属区县级行政区的, 可选择填报地市级行政区 四十三 征免 按照海关核发的 征免税证明 或有关政策规定, 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 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根据 加工贸易手册 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 加工贸易手册 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 保金 或 保函 的, 填报 全免 四十四 特殊关系确认 36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以下简称 审价办法 ) 第十六条, 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应填报 是, 反之则填报 否 : ( 一 )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 二 ) 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 三 )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 四 ) 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 五 ) 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 六 )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 控制或者持有对方 5% 以上 ( 含 5%) 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 七 )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 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 八 ) 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 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 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 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 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 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 ( 内销保税货物除外 ) 免予填报 四十五 价格影响确认 根据 审价办法 第十七条, 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 37

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 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填报 否, 反之则填报 是 : ( 一 )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 二 ) 按照 审价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三 ) 按照 审价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 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 ( 内销保税货物除外 ) 免予填报 四十六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根据 审价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 填报确认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 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 应付价格中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 付 应付价格中, 并且符合 审价办法 第十三条的, 在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栏目填 报 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 付 应付价格中, 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 审价办法 第十三条的, 填报 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实付 应付价 格中, 纳税义务人根据 审价办法 第十三条, 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 无关的, 填报 否 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 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 38

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 应付价格中的, 填报 否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 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 ( 内销保税货物除外 ) 免予填报 四十七 自报自缴 进出口企业 单位采用 自主申报 自行缴税 ( 自报自缴 ) 模式向海关申报时, 填报 是 ; 反之则填报 否 四十八 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 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 ; 委托代理报关的, 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 码 编码填报 18 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报关人员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姓名 编码 电话, 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四十九 海关批注及签章 供海关作业时签注 相关用语的含义 : 报关单录入凭单 : 指申报单位按报关单的格式填写的凭单, 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 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 : 指预录入单位按照申报单位填写的报关单凭单录入 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 海关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报关单证明联 : 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进出境后按报关 39

单格式提供的, 用作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国税 外汇管理部门办理退税和外汇核销手续的证明文件 本规范所述尖括号 (<>) 逗号 (,) 连接符 (-) 冒号 (:) 等标点符号及数字, 填报时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