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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 年 5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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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1.4 条 2.1 条 2.3 条 2.4 条 4.1 条 4.2 条 4.3 条 5.1 条中关于 被保险人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连带被保险人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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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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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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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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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IC

附加住院津贴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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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附加爱守护两全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天安人寿爱守护终身重大疾病保 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同相同 1.2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

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日每年 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主险合同一致, 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 以较迟者为准 ) 之日起

示范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乐享健康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新华保险 [2016] 疾病保险 077 号 第一条合同构成乐享健康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乐享健康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 本合同利益条款 )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09] 第 112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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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备案)[2009]N183号-平安附加重大疾病住院还贷责任保险条款

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除此六种疾病外, 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 同时, 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 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 并自行制

安心宝贝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安心宝贝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安心宝贝少儿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安心宝贝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 以下简称 本条款 )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 复效申请书 声明 批注 附贴批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D 款年金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

1. 会员及其配偶 子女 父母之间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的 ; 2.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 3.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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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B 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9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

华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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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A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A 款 )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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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被保险人患本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二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三 )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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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纳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须与主险合同一致 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交纳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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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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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种重大疾病释义

平安财险(备-健康)[2010]主41号-平安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

国华附加华润年年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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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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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人

示范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电子保险单 ; 二 条款 ; 三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 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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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 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十 ) 先天性疾病 * 遗传性疾病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天安人寿 [2016] 年金保险 082 号 天安人寿金享 D 款年金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 1

信诚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友邦附加XXX分期给付防癌疾病保险

阅 读 指 引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生存保险金时, 由生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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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代理人:吴丽君 手机号: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保障计划 投保人信息 被保人信息 姓名 1 姓名 0 性别 男 性别 男 年龄 33 年龄 0 保险计划 被保人姓名 投保险种 首期保费 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 保障期间 基本保额 0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D 款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28 天至 65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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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04惠鑫宝年金保险条款(本次备案)

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 复效申请书 声明 批注 附贴 批单及其他

第 6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同一主合同下 中 意附加理财配偶定 期寿险 保险金额的自动调整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 同一主合同下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

CCB

( 三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第七条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八条主险合同中列明的 责任免除 事项, 也适用于本保险合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阅 读 指 引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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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天福一生 (2017) 终身寿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28 天至 75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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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长泰永恒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本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 如确定有红利分配, 则按有关监管规定, 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 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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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人保寿险 i 健康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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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淘淘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淘淘乐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人保寿险淘淘乐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华贵守护 e 家定期寿险 1.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后续申请减少基 本保险金额的, 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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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新华保险 [2010] 疾病保险 013 号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C v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 2.3 条 C v v 您有选择减额交清的权利 第 3.2 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 第 3.3 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v 在某些情况下,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 2.4 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 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第 4.2 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第 5 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C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 1.1 合同构成指定和变更 1.2 投保范围 4.2 保险金的申请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减额交清 3.3 减保 3.4 满期转换 5. 释义 5.1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5.2 现金价值 5.3 周岁 5.4 保单生效对应日 5.5 认可医院 5.6 专科医生 5.7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 疾病 5.8 遗传性疾病 5.9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 体异常 5.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 年 5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 复效申请书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1. 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 宽限期 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的给付 欠交保险费 未还款项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地址变更 失踪处理 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 以本合同为准 2. 主险合同无效, 本合同亦无效 3. 主险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 1.5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 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 本合同生效后, 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 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 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详见释义 ) 2.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 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 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本合同终止 4. 如您解除主险合同, 本合同须同时解除 1.7 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合同终止 :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 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

3.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 ( 详见释义 ) 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 详见释义 ) 零时止,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2.3.1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一年内,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 详见释义 ) 的专科医生 ( 详见释义 )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 详见释义 ), 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 保险金额的 10%; 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一年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2.3.2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合 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 1-8 项情形之一, 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遗传性疾病 ( 详见释义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详见释义 );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详见释义 )( 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6 项情形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导致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 ; 除上述第 1 项情形之外, 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时, 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须与主险合同一致 且须与主险合同同 时交纳保险费 3.2 减额交清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或转换条款时, 本合同应同时办理减额交清 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额交清 3.3 减保主险合同减保, 本合同应同时办理减保, 减保比例与主险合同相同 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 减保后的保险费 = 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 (1- 减保比例 )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保 3.4 满期转换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 30 日内,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将本保险在满期时转换为本公司 认可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 我们将对满期转换申请进行审核,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 且您 已交纳了满期转换后的重大疾病保险费, 我们将为您办理满期转换手续 x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 益人的指 定和变更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如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述指定 变更或同意的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的 申请 1.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 必要病理检验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y 释义 5.1 本保险实 际交纳的 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 ; 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 则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5.2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 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 : 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5.3 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5.4 保单生效 对应日 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 5.5 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 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 具 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 (www.newchinalife.com) 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67 5.6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7 本合同所 指的重大 疾病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是指下列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 5.7.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如为女性被保险人, 则不包括此项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5.7.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5.7.3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 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7.4 多个肢体 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5.7.5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5.7.6 良性脑肿 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5.7.7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5.7.8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 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5.7.9 严重脑损 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7.10 严重 Ⅲ 度 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 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烧伤 5.7.11 严重运动 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 延髓麻痹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5.7.1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10 9 /L;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20 10 9 /L 5.7.13 严重川崎 病 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 本合同仅对诊断性检查证实川崎病并发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并且实际接受了手 术治疗的情况予以理赔 5.7.14 1 型糖尿 病 1 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 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 被保险人的 1 型糖尿病必须明 确诊断, 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 C 肽或尿 C 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 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 (1) 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 180 天以上 ; (2) 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 : 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 ; 或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5.7.15 外伤所致 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外伤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 ( 智力低于常态 ) 或 智力残疾或学习障碍 根据智商 (IQ) 智力低常分为轻度 (IQ50-70); 中度 (IQ35-50); 重度 (IQ20-35) 和极重度 (IQ<20) 智商 70-85 为智力临界低常 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 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 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 ( 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被保险人大于或等于六周岁 ; (2) 明确的颅脑外伤病史, 并由儿科主任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该严重头部创伤造成智力低下 ; (3) 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 ( 轻度 中度 重度或极重度 ); (4) 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因先天性疾病, 宫内缺氧, 产伤, 或其它后天性疾病造成的智力低常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8 遗传性疾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

病 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5.9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 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5.10 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