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内部审计工作,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所属单位包括公司各级全资 控股子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 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实施独立 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 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忠于职守, 做到独立 客观 公正 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 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公司设立监察审计部门, 在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同时接受上级单位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及定期工作报告, 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和督导 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统筹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审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重大审计报告和计划外审计项目, 处理重大内部审计事项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 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 会计 经济 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负责人的任免, 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除涉密事项外, 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 1
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二条对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认真履职 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 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第十三条监察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 一 )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上级单位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工作职责 ; ( 二 ) 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 ( 三 ) 根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实施各类审计项目, 牵头组织重要业务管理情况的专项审计 ; ( 四 ) 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定期向党组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 ( 五 ) 汇总上报内部审计数据信息, 整理归档内部审计资料 ; ( 六 ) 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 ( 七 ) 完成上级单位和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事项包括 : ( 一 )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活动进行审计 ; ( 二 ) 对所属单位 事业部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 2
( 三 ) 对投资并购 基本建设 重大修理和更新改造等投资项目的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 四 )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重要业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 ( 五 ) 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 ( 六 ) 上级单位和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 ( 七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享有下列权限 : ( 一 )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发展规划 战略决策 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 含相关电子数据, 下同 ), 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 ( 二 ) 参加或列席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 资产处置 财务收支预算 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 ( 三 )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 ( 四 )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的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 ( 五 )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 ( 六 )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 3
( 七 )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 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 ( 八 ) 对可能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 经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 ( 九 ) 提出纠正 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 ( 十 )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 ( 十一 )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 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可以向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 ( 或者主要负责人 ) 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 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质量控制 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每个季度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每个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向审计委员会递交次一年度审计计划, 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在向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报告的同时, 应当及时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4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单位审计工作的总体安排, 结合组织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和建议, 拟定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经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 提交党委会 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计划外临时委托项目应当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项目的实施程序, 可以分为准备 执行和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条项目准备阶段的主要程序要求包括 : ( 一 )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 选派人员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 审计组长应当由具有相关审计经验和必要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 二 ) 审计组长组织开展必要的审前调查, 拟定项目审计方案, 确定审计范围 内容 重点 方式和时间, 明确组内分工, 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 三 )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 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 经内部审计工作分管领导批准, 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阶段的主要程序要求包括 : ( 一 ) 审计组应当召开进点会议, 向被审计对象告知审计任 5
务及需要配合的事项 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 ( 二 ) 审计组应当以 公告 等适当形式进行审计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 : 审计依据 审计对象和范围 审计组成员及联系方式 审计工作纪律等 ( 三 ) 审计组应当深入调查, 采用检查 抽样 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 获取充分 相关 可靠的审计证据, 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 四 )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工作记录, 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审计证据需加盖被审计单位印章 ( 五 ) 现场结束时, 审计组应当将发现的主要问题与被审计对象初步交换意见 第二十二条项目报告阶段的主要程序要求包括 : ( 一 ) 审计组长应当在完成被审计单位现场工作后 15 个工作日内, 组织拟定审计报告初稿 ( 二 ) 履行内部审计机构质量复核程序后, 审计组应当以内部审计机构的名义, 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 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 逾期不提出的, 视为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 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 ( 三 )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 进一步 6
核实, 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 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 四 )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和有关具体情况, 拟定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 履行报批程序 ( 五 )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经内部审计工作分管领导审核 主要负责人批准, 以公司名义印发, 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 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执行,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调查和取证, 并对其出具的报告承担责任 中介机构选用应当符合公司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相关审计 调查和取证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审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 督促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及时进行整改, 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 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 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 原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7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需要作出处理的, 应当按照公司及上级单位相关规定, 提请有关机构作出处理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 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 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 及时分析研究, 以专题报告 综合报告方式提出建议 公司应按照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 巡视巡察 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 结果共用 重要事项共同实施 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 任免 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列入年度 经营管理业绩责任书 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 8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 ( 或者主要负责人 ) 责令改正,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 ( 一 )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 ( 二 ) 拒绝 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 ( 三 )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 ( 四 ) 整改不力 屡审屡犯的 ; ( 五 )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 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二 )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 ( 三 )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 ( 四 )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五 )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 报复 陷害的, 公司党组织 董事会 ( 或者主要负责人 ) 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 涉嫌犯罪的, 9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上级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2008 年 7 月 25 日发布的 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 交技股办 [2008]63 号 ) 同时作废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