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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 发布, 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 质量认证中心许可, 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为首次发布 制定单位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 :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 袁雅青 吴志东

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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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M 交流接触器节能认证规则 本认证规则版权归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 法律要求除外 ) 关于产品认证更多信息, 请登录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或与以下地址联系 : 通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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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 : 认证委托与受理 产品检验 初始工厂检查 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证书到期复 评 一般情况下送样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必要时在工厂检查时实施抽样 3.1 认证委托与受理 按照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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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号

规则模版

(2) 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 工艺流程 组装结构图 说明书 关键部件材料清单等, 以及认证 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及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相关 检验报告 受理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 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认证机构受

室内健身器材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NSCC-W003:2014 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 发布日期 :2014 年 12 月 1 日 实施日期 :201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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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 引言 认证范围 认证依据 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认证依据标准及认证单元 认证模式 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申请与受理 所需资料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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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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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SSCA 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 SSC A12-001:2016 Android 智能手机 2016-05 - 01 发布 2016-05 - 01 实施 深圳标准认证联盟 发布

目 次 前言... II 0 引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依据... 1 3 认证模式... 1 4 认证申请... 1 4.1 认证单元划分... 1 4.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2 4.3 受理时限... 2 5 抽样检验... 2 5.1 抽样... 2 5.2 检验... 2 5.3 关键原材料 / 零部件要求... 3 6 初始工厂检查... 3 6.1 检查内容... 3 6.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4 6.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4 6.4 初始工厂检查的豁免... 4 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 7.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 7.2 认证时限... 4 8 获证后监督... 4 8.1 获证后跟踪检查... 4 8.2 监督抽样检验... 5 8.3 结果评价... 5 9 复审... 5 10 认证证书... 6 10.1 认证证书的保持... 6 10.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6 10.3 认证证书的暂停 注销和撤销... 6 11 认证标志的使用... 7 I

前 言 为确保同类产品 深圳标准 认证的统一实施, 深圳标准认证联盟组织认证机构制定 发布认证实施规则, 本规则版权归深圳标准认证联盟中认证机构所有, 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深圳标准认证联盟的许可, 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由深圳标准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深圳分中心 深圳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 : 王雅斌 沈寄萌 胡迅 曾伟 林奕翔 谭瑞琥 刘丽娜 王媚 本规则为首次发布 II

Android 智能手机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保障 深圳标准 的先进性 创新性 引领性和适用性制定, 规定了 Android 智能手机产品 深圳标准 认证的基本原则 要求和程序 本规则与 深圳标准 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 -Android 智能手机产品 经 深圳标准 先进性评价通过后的 Android 智能手机产品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等规则和标准配套使用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及适用标准的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社会公众服务的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中使用, 实现通信功能的各类制式的 Android 智 能手机产品的 深圳标准 认证 注 : 其他操作系统的智能手机暂不适用 2 认证依据 SSC-C01-001:2016 深圳标准 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SSAE-A12-001:2016 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 -Android 智能手机产品 经 深圳标准 先进性评价通过后的 Android 智能手机产品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3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 : 产品抽样检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 a) 认证的申请 ; b) 产品抽样检验 ; c) 初始工厂检查 ;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e) 获证后的监督 ; f) 复审 4 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划分产品的电气结构 影响先进性评价指标的关键原材料 / 零部件基本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 1

同一制造商 同一产品类别 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当影响先进性评价指标的关键原材料 / 零部件供应商及生产工艺完全一致时, 抽样检验仅在一个企业进行抽样检验 4.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4.2.1 申请资料 a) 申请书 ; b) 工厂检查调查表 ; c) 产品关键原材料 / 零部件清单 ; d) 申请产品的产品结构图 电器原理图 e) 产品试验报告 ( 如有 ) f)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g) 产品符合性声明 h) 手机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4.2.2 证明资料 a) 申请人 制造商 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 ( 首次申请时 ); b)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 ( 如有 ); c) 申请认证产品通过其他认证的相关资料 ; d) 其他需要的文件 4.3 受理时限认证机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认证申请 5 抽样检验 5.1 抽样 5.1.1 抽样原则认证机构按申请认证单元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 ( 包括成品仓和专卖店 ) 随机抽取 必要时, 增加产品补充差异检验 所抽样品可由抽样人员带回或委托申请人将所抽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5.1.2 抽样数量样品的抽取数量应满足检验的需求, 通常不多于 5 台, 其中 3 台用于检验,2 台用于留样 5.1.3 样品及资料处置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 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验检测机构保存三年, 样品按申请认证企业的要求进行处置 5.2 检验 5.2.1 检验依据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 -Android 智能手机产品经 深圳标准 先进性评价通过后的 Android 智能手机产品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5.2.2 检验项目及实施要求检验项目应覆盖 4.2.1 检验依据规定的相关检验项目 原则上, 抽样检验应在认证机构指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全过程做出 2

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以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检验检测应确保检验结论真实性 正确性 如企业可提供同一型号产品本年度内的国家 省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合格的检验报告, 或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报告中符合先进性评价指标的检验项目, 认证机构应对检验结果进行评估, 符合认证要求的, 予以采信, 不再重复检验相关项目 当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无相应检测能力时, 可以利用申请认证企业自有的实验室进行抽样检验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 由认证机构委托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专业人员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 ( 简称 TMP 方式 ) 或目击检测 ( 简称 WMT 方式 ), 并出具检验报告 样品如有部分检验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 重新抽样并针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 再次检验仍不合格则终止认证, 申请人也可主动申请终止申请 5.2.3 检验时限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正常情况下, 检验时间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因检测项目不合格, 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除外 ) 5.3 关键原材料 / 零部件要求关键原材料 / 零部件指产品所用的天线 主板 射频组件 电源适配器 锂电池 基带芯片 电源管理芯片 麦克风 音频处理芯片 显示屏及其他可能影响先进性评价指标的原材料 / 零部件 为确保先进性指标的符合性,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关键原材料 / 零部件的变更管控程序 当关键原材料 / 零部件技术参数 / 规格型号 / 制造商发生变更时, 企业应对变更对先进性指标的影响进行评估或检验, 认证机构应在工厂检查时对关键原材料 / 零部件的变更进行检查和评价 6 初始工厂检查 6.1 检查内容工厂检查的内容为 :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先进性指标的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时, 生产企业应有认证产品在生产 6.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是评价企业是否满足 深圳标准 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满足经 深圳标准 先进性评价通过后的 Android 智能手机产品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Android 智能手机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的要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时, 应关注关键原材料 / 零部件变更的管理以及产品先进性指标的检验 6.1.2 产品先进性指标的检查工厂检查时,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 a) 申请认证产品的名称 型号 规格应与检验报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 b) 生产企业关于关键原材料 / 零部件变更的管理 ; c) 产品先进性指标的符合情况, 详见表 1 表 1 先进性指标符合情况判定 序号指标性质指标依据 ( 理由 ) 检查结论 1 要求严于国家标准环境适应性 关键指标高于国家 行业及 地方标准, 质量提升明显 3

2 消费体验 电池表现 热设计 屏幕质量 通话质量 相机功能 使用感受 网络功能 触屏质量指标 卫星定位指标 3 产品安全健康环保 信息安全 满足消费者实际需求, 提升用户体验维护人体安全, 有利身体健康, 加强环境保护 6.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 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后, 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必要时, 产品抽样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抽样检验结束后 3 个月内完成, 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初始工厂检查人 日数及费用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6.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 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 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 (3 个月内 ) 完成整改, 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 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4 初始工厂检查的豁免如果申请认证产品已通过其他产品认证, 且在有效期内, 申请人能提供认证资料证明其工厂检查内容与本次认证内容相似, 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风险决定是否对初始工厂检查进行豁免, 或者与认证机构的其他产品认证合并进行 当认证机构对获证后跟踪检查进行豁免或者与其他产品认证合并进行时, 需作出相应说明 注 : 其他产品认证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愿性产品认证等 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组织对产品抽样检验 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并针对手机产品先进性评价指标的符合情况进行判定, 综合评价合格后, 认证机构以申请认证的产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如果综合评定为不合格, 则终止本次认证 申请人若要继续申请认证, 应重新申请认证 7.2 认证时限受理认证申请后, 产品抽样检验时限见 5.2.3, 工厂检查时限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 ( 包括安排及执行工厂检查时间 整改及验证时间 ), 完成产品抽样检验和工厂检查后, 对符合认证要求的, 认证机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8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验两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8.1 获证后跟踪检查 8.1.1 跟踪检查频次 4

一般情况下, 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 初始工厂检查和跟踪检查及每次年度跟踪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 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 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 c)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 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 生产条件 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与先进性标准的符合性时 8.1.2 跟踪检查人日数跟踪检查人 日数及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8.1.3 跟踪检查的内容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包括 深圳标准 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监督检查和产品先进性指标的检查 认证机构根据 深圳标准 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要求中的 3.3 3.4 3.5 3.9 条款及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 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证书有效期内监督检查应覆盖 深圳标准 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条款 8.1.4 跟踪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跟踪检查结论 跟踪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 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 跟踪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 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 按跟踪检查不通过处理 8.1.5 跟踪检查的豁免要求同 6.4 8.2 监督抽样检验监督抽样检验可以采用生产现场抽样检验或者市场抽样检验的方式 8.2.1 抽样检验原则认证机构应结合认证风险和生产企业实际情况, 必要时, 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抽样型号数量详见表 2 企业提供监管部门相应时期内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 认证机构可通过认可监督检验结果豁免对应的抽检项目 抽样数量 检验依据 方法及判定按第 5 章要求 监督抽样检验项目应在两年内覆盖先进性指标对应的所有检验项目 表 2 抽样型号数量界定表 获证产品证书数量 1~5 张 6~10 张 10 张以上抽样型号数量 1 个 2 个 3 个 8.2.2 抽样检验的实施要求同 5.2.2 8.3 结果评价认证机构组织对跟踪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验结论综合进行评价, 评价合格的, 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当跟踪检查不通过或产品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 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 年度监督不合格按 10.3 的规定执行 9 复审 5

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即可提交复审申请, 按新申请要求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和工厂检查 ( 必要时 ), 复审的人日数和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10 认证证书 10.1 认证证书的保持 10.1.1 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10.1.2 认证证书的内容 a) 委托人 / 制造商 / 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 ; b) 认证产品的名称 / 规格 / 型号 ( 系列 ); c) 认证的生效日期 ( 生效日期不得早于认证评价与批准的日期 )/ 有效期, 首次发证日期 / 换发日期 ; d) 证书编号 ( 唯一的识别代码 ); e) 依据的产品认证标准 ( 认证实施规则 ); f) 认证机构的名称和机构标志 ; g) 深圳标准标志 10.1.3 认证产品的变更证书内容发生变化时, 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进行评价,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 换发新证书的, 新证书的编号 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并注明换证日期 当已获认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 / 零部件技术参数 / 规格型号 / 制造商发生变更时, 企业应对变更对先进性指标的影响进行评估或检验, 认证机构应在工厂检查时对关键原材料 / 零部件的变更进行检查和评价 10.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0.2.1 扩展程序持证人需要扩展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范围时, 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 认证机构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针对差异做补充检验或检查, 并根据持证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 应以最初进行全项检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10.2.2 样品要求持证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需要送样时, 应按本规则第 4 节的要求确定样品, 供核查或差异试验 10.3 认证证书的暂停 注销和撤销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 当持证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 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 撤消和注销的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持证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 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 持证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 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 认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 否则, 认证机构将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已获认证产品在国家级 省级 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时, 认证机构应进行调查, 必要时暂停或撤销证书 6

11 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可在通过认证的产品上或包装上施加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样式应符合认证机构要求 标识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A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