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经审查合格,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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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54 号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已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经建设部第 1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 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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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 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 提高工程项目管 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依据 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执业 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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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企业、设计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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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员, 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 ; 符合条件的, 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1. 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2.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 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 ; 属于租用或借用的, 出具出租 ( 借 ) 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2.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2 建筑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 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 二 ) 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有 15 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 设计工作经历 ; 主持过不少于 5 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

制定保护方案 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技术经济分析, 编制保护规划, 并提供 勘察成果资料 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 取得 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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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建 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 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 ( 以下简称专家库 ), 由专家库专家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执业,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 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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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坚持先勘察 后 设计 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 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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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一、申请表(样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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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受理 分系统自动受理及受理部门窗口受理两类 1) 系统自动受理 : 企业完成填报后, 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 比对通过的, 自动受理并提供 受理通知书 2) 受理部门窗口受理 : 如有上述 ( 二 ) 提交材料事项的, 企业应按系统提示, 携带相关材料至窗口办理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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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质量 第二章 :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 延期以两次为限, 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 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 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2.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 (1)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 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 (2) 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 不含铁路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 (3) 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0 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 勘察单位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 建 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 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 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

2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83 号 )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 )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三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完善的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 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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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建设地址 ; ( 三 ) 投资规模 ; ( 四 ) 资金来源 ; ( 五 ) 当年投资额 ; ( 六 ) 工程规模 ; ( 七 ) 开工 竣工日期 ; ( 八 ) 发包方式 ; ( 九 ) 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第六条 ( 发包方基本条件 ) 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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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7500亩大盘战略运作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9 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 <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 的决定 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 2019 年 3 月 15 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的决定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的, 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 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资质标准的,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 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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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裁量基准 中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企业综合管理 职权编号 C6004 C000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 处罚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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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自治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审核上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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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 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 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 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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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附件 1: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二级 ) 资质核准告知承诺申 请材料目录 附件 2: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二级 ) 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5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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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 资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 宏观控制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区域经济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 对全省检测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五条 ( 监督管理主体 )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 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由人事部 建设部共同 组织实施,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 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 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 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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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节能服务公司专业资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法律 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 从业单位在水运建设经营活动中, 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资质证书, 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 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十条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具备以下能力要求的, 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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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7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 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 可参照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的条件提出申请, 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 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 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行业甲级资质, 但未取得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 推动经济发展 促进 社会进步的健康 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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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S11550R0M CN-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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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6 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10 年 11 月 3 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 一 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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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0 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已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经建设 部第 1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 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保证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 质, 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经审查合格,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 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 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 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 ;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各专业 ( 海洋工程勘察除外 ) 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 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 ; 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 工程钻探 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 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 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 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 个别行业 专业 专项资质可以设丙 级, 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各行业 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 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 专项 ( 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 ) 工程设计业务 ; 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 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 ); 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 级别 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以及涉及铁路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 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 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 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 日内初审完毕, 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查, 公示审查意见, 公示时间为 10 日 其中, 涉及铁路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 20 日内审核完毕, 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 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乙级 ( 涉 及铁路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 外 ) 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

施 具体实施程序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 确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 起 30 日内, 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一 份, 副本六份,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正 副本具备同等 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下材料 : 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 应当提供以 ( 一 ) 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 ( 二 ) 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三 )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 ( 四 ) 企业法定代表人 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 五 )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任职文件 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 ( 六 ) 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 份证明 注册执业证书 ;

( 七 ) 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的职称证书 毕业证书 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 ( 八 ) 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 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 用劳动合同 ; ( 九 ) 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 ( 一 ) ( 二 ) ( 五 ) ( 六 ) ( 七 ) ( 九 ) 项所列资料 ; ( 二 ) 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 ( 三 ) 原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 四 ) 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列材料 : 第十三条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 应当提交下 ( 一 ) 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 ( 一 ) ( 二 ) ( 五 ) ( 六 ) ( 七 ) ( 九 ) 的资料 ;

( 二 ) 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 ( 三 ) 原资质证书正 副本复印件 ; ( 四 ) 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届满, 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 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 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 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技术标准, 信用 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 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 有效期延续 5 年 第十五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 地址 注册资本 法 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办 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以及涉及铁路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 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日内将有

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 2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 15 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 的变更,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国务院有 关部门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 ( 二 ) 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三 ) 资质证书正 副本原件 ; ( 四 ) 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 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 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 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七条企业首次申请 增项申请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 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 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的, 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 以申报 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的,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 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 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序核定 企业分立的, 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的审批程 企业改制的, 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 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 质标准及本规定重新核定 ; 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 按本规定第十六 条办理 第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企业, 申请资质升级 资质增项, 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资质许可机关 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 一 ) 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业务的 ; ( 二 ) 将承揽的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 三 ) 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 ( 四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五 )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 ( 六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 七 ) 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 ; ( 八 ) 无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 程勘察 工程设计业务的 ; 书的 ; ( 九 )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 ( 十 ) 允许其他单位 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 计业务的 ; ( 十一 )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 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 ( 含增加 更换 遗失补办 ) 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 质证书的, 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

理 遗失资质证书的, 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 2 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 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 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证书 注册执业 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有关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的文档, 有关质量管 理 安全生产管理 档案管理 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 二 )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查阅相关资料 ;

为 ( 三 )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 建设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 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 应当 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并出示执法证件, 不得妨碍企业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 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 不得拒 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的, 其违法 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或 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五条企业取得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后, 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建设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的,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撤销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 资质 : ( 一 )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 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 ( 二 )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 的 ; ( 三 ) 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 四 )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 许可的 ; ( 五 ) 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 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 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 交回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 续, 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 ( 一 )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 ( 二 ) 企业依法终止的 ;

( 三 ) 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 撤回, 或者吊销的 ; ( 四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 建设主管部门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铁路 交通 水利 信息产 业 民航等方面的资质被撤回 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 准确 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 业绩 工程质量和安全 合同违约等情况 被投诉举报和处理 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 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资 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并给予警告, 该企业在 1 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三十一条企业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并依 法处以罚款 ; 该企业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由资质许可 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 逾期不办理的, 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 勘察 设计企业行政处罚的, 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许可的 ; ( 二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

的 ; ( 三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 ( 四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五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 工程 水文地质 工程测量 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 : ( 一 ) 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 ( 含厂 ( 矿 ) 区内的自备电站 道路 专用铁路 通信 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 以及与主体工程 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 土木 建筑 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 消防 安全 卫生 节能 防雷 抗震 照明工程等的设计 ( 二 ) 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 建筑物构筑物设计 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 工厂厂前区 工厂生活区 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 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 ( 包括总平面布置 竖向设计 各类管网管线设计 景观设计 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 道路 消防

安保 通信 防雷 人防 供配电 照明 废水治理 空调设施 抗 震加固等 ) 第三十九条取得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可以从 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可以从事工程项 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2001 年 7 月 25 日 建设部颁布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第 93 号 ) 同时废止

http://www.ciac.sh.cn/newsdata/news132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