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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 发布, 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 质量认证中心许可, 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为首次发布 制定单位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 :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 袁雅青 吴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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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CQ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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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CQ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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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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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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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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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认证规则

标准吊称

标准名称

规则模版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以下简称 CQC) 发布, 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 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实施规则代替 CQC/JY 主要变化是标准 GB/T 换版为 JB/T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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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模版

标准吊称

CQM 认证委托与受理认证委托人按认证单元委托认证, 认证单元划分见表 1 不同认证委托人 不同产品生产者 不同生产企业 ( 场地 ) 的产品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委托认证 申请认证条件申请认证时按表 1 中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所需资料认证委托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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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M 交流接触器节能认证规则 本认证规则版权归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 法律要求除外 ) 关于产品认证更多信息, 请登录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或与以下地址联系 : 通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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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规则

2.2 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 : 认证委托与受理 产品检验 初始工厂检查 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证书到期复 评 一般情况下送样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必要时在工厂检查时实施抽样 3.1 认证委托与受理 按照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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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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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模版

摩托车减震器

Transcription:

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CQC25-452626-2009 性能认证规则 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CD Front Projectors 2009 年 9 月 1 日发布 2009 年 9 月 15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 发布, 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 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 CQC/RY563-2006, 主要变化是调整证书有效期为 4 年, 增加了复审要求 本规则于 2013 年 9 月 26 日第 1 次修订, 主要变化是 : 证书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 并删除复审的要求 制定单位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参与起草单位 : 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起草人 : 李阳李剑吴昕王海燕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的性能认证 2. 认证模式 的性能认证模式为 : 产品型式试验 + 初次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 3. 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CQC25-452626-2009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申请单元中一个或不影响标准符合性的多个型号的产品可作为一次申 请 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 ( 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 b. 工厂检查调查表 ( 首次申请时 ) 3.2.2 证明资料 a. 申请人 制造商 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 ( 首次申请时 ) b. 申请认证产品的 CCC 证书复印件 c. 申请人为销售者 进口商时, 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 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 如有 ) e.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 ( 如有 ) f. 工厂的符合性声明 ( 首次申请 ) g. 其他需要的文件 3.2.3 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 产品总装图 电器原理图 线路图 b. 关键零部件清单 c. 关键质控点必备仪器设备清单 ( 首次申请 ) d.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e. CB 测试证书 CB 测试报告 ( 申请人持 CB 测试证书申请时 ) 4. 型式试验 4.1 样品 4.1.1 送样原则 CQC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 4.1.2 样品数量 申请人负责把样品送到指定检测机构 样品数量 1 台 4.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 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 样品按 CQC 有关规定处 4.2 型式试验 4.2.1 依据规范 第 1 页共 5 页.

SJ/T 11340-2006 通用规范 SJ/T 11346-2006 电子投影机测量方法 4.2.2 试验项目及要求 CQC25-452626-2009 高清晰度的测试项目依据 SJ/T 11340-2006 通用规范 中表 1 的 1 2 3 4 5 6 项 ; 表 2 的 1 5 项 ; 表 3 中的 1 2 3 必备项 ; 表 4 规定的检验项目 标准清晰度的测试项目依据 SJ/T 11340-2006 通用规范 中表 1 的 1 2 3 4 5 6 项 ; 表 2 的 1 项 ; 表 3 中的 1 2 3 项 ; 表 4 规定的检验项目 4.2.3 试验方法 常温性能依据依据 SJ/T 11346-2006 电子投影机测量方法 和 SJ/T 11340-2006 通 用规范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4.2.4 型式试验时限 一般为 7 个工作日 ( 因检测项目不合格, 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从收到样 品和检测费用算起 4.2.5 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标准 SJ/T 11346-2006 和 SJ/T 11340-2006 的要求, 若任何 1 项不符 合要求时, 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 新申请项目对样品检测不合格的允许企业整改, 重 新送检 4.2.6 型式试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 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 认证批准后, 检测机构负责 给申请人寄送一份型式试验报告 4.3 关键零部件要求 关键零部件见 CQC25-452626.01-2009 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 关键零部件的技术参数 规格型 号 制造商发生变更时, 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并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 经 CQC 批准 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 初始工厂检查 认可 CCC 认证工厂类别码 0905 类产品的工厂检查内容中关于质量保证能力部分的审核结果, 并对产 品的一致性检查进行文件审查, 满足上述条件的工厂, 可免于对工厂的实地检查 产品的一致性文件审 查的具体要求见 CQC25-452626.01-2009 6.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型式试验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后, 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 对符合认证要求的, 一般情况下在 30 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 CCC 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 终止认证 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 请认证, 重新申请认证 7. 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 +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7.1 监督检查时间 7.1.1 监督检查频次 第 2 页共 5 页.

CQC25-452626-2009 一般情况下, 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12 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 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 月, 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 按年度调整监督检查的时机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 加监督频次 :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 2)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 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 生产条件 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 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 监督检查人日数 根据认证产品的复杂程度及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 具体人日数见表 1 7.2 监督检查的内容 表 2 监督检查检查人 日数 生产规模 100 人以下 100 及 100 人以上 人日数 1 2 CQC 根据 CQC/F 001-2009 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每 3 年内 应覆盖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的全部内容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初始工厂检查时的产品一 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按照附件 1 工厂监督检查要求 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 7.3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 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 监督检查存在 不符合项时, 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 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 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 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进行评价, 评价合格的, 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时, 按照 9.3 规定执行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8.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为长期有效, 证书的有效性依靠 CQC 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8.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8.1.2.1 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 或产品中涉及性能的设计 结构参数 外形 关键零部件发生变更时, 或 CQC 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 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 提出申请 8.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 确定是否可以变更 如需安排试验和 / 或工厂检查, 则 试验合格和 / 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 原则上, 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 价的基础 试验和工厂检查按 CQC 相关规定执行 期 对符合要求的, 批准变更 换发新证书的, 新证书的编号 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并注明换证日 8.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2.1 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 应从认证申请开 始办理手续, 并说明扩展要求 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 有效性, 针对差异和 / 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试验和 / 或工厂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 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 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第 3 页共 5 页.

原则上, 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8.2.2 样品要求 CQC25-452626-2009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需要送样时, 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第 4 章的要求 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试验 8.3 认证证书的暂停 恢复 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 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 到认证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 撤消和注销的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 告 证书持有者可以向 CQC 申请暂停 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 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 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QC 提出恢复申请, CQC 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 否则,CQC 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9. 认证标志的使用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 高清晰度的产品施加 CQC 高清产品标志 标志如下 : 标准清晰度的产品施加 CQC 高清产品标志 标志如下 : 9.2 认证标志的加施如果加施标志, 证书持有者应按 CQC 标志管理办法 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可以在产品本体 铭牌或说明书 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0. 收费认证费用按 CQC 有关规定收取 第 4 页共 5 页.

CQC25-452626-2009 附件 1 工厂监督检查要求 按照 CQC/F 001-2009 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中的规定执行, 第 5 条中关于例行检验 的项目不适用, 用日抽样检验替代, 日抽样检验 确认检验及现场指定试验项目按表 1 执行, 同时要按 CQC25-452626.01-2009 进行一致性核查, 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 一般为 1 至 2 个人日 需要时, 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测 应从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 ( 包括生产线 仓库 市场 ) 随 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抽样检测的数量为每类产品一台 表 4 日抽样检验 确认检验及现场指定试验项目 试验项目 日抽样检验 确认检验 现场指定试验 光输出 对比度 照度均匀性 重显率 清晰度 梯形校正能力 色域覆盖率 注 : 打 为需检测项目, 确认检验一次 / 半年或一次 / 批 ( 一次 / 批不应少于一次 / 半年 ) 第 5 页共 5 页.

一致性文件审查要求 CQC25-452626.01-2009 一致性文件审查要求 首次申请性能认证的生产厂需进行产品一致性的文件审查, 生产厂按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 由 CQC 评定人员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并填写文件审核评定表 生产厂首次申请需提交工厂初始审查的文件审查资料 : 1 关键零部件清单 ( 见表 1); 2 关键质控点必备仪器提供仪器设备清单 ( 见表 2 3); 3 符合性声明 ( 见符合性声明格式 ) 表 1 关键零部件清单 : 零部件名称 制造商 ( 全称 ) 商标 型号 技术数据 认证和附注 光引擎光源关键芯片电路主板 注 : 应列出每种关键零部件的所有制造商 注 : 技术数据至少包含 : 1) 光引擎 : 亮度 对比度 固有分辨率 ; 2) 光源 : 光源类型 功率 ; 3) 关键芯片 : 主要功能 表 2 关键质控点必备仪器提供仪器设备清单 ( 关键质控点见表 3) 序号 名称 型号 校准日期 1 2 3 4 5 6 表 3 性能认证关键质控点 质控点 工位 必备仪器 仪器要求 电路板 主板 ( 贴片和波峰焊 ) 检查功能板 ( 贴片和波峰焊 ) 检查 光路调整 白平衡调整 彩色分析仪器 聚焦 会聚调整 视频测试信号发生器 黑白格信号 视频测试信号发生器含计算机 高清 标清功能 接口 外观检查总检电视测试发射机复合测试图信号 日抽样测试 视频测试信号发生器含计算机 高清 标清亮度色度计复合测试图信号电视测试发射机 第 1 页共 2 页.

CQC25-452626.01-2009 一致性文件审查要求 性能认证符合性声明 ( 申请人名称 ) ( 生产厂名称 ) 自愿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申请性能认证 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承诺 : 1 申请认证的代表性产品已经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申请的认证产品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批准认证后, 在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认证证书中所覆盖产品的质量将持续满足相应产品标准, 并保证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一致 2 经自我检查, 生产厂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已符合 CQC/F 001-2009 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并保证在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持续符合其要求 3 自愿接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如不能实现第 1 2 条款的承诺, 我们愿意接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按有关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自觉遵守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自愿接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按有关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 5 本声明覆盖所有获得认证的产品 我方对上述声明及承诺完全负责 ( 申请人签名盖章 ) ( 生产厂负责人签名盖章 ) ( 签署时间及地点 ) ( 签署时间及地点 ) 第 2 页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