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 [2016] 养老年金保险 024 号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一号养老年金保险 ( 万能型,F 款 ) 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 ( 犹豫期 ) 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您有保单质押借款的权利 6.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3.2;8.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保险期间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 4. 账户条款 4.1 保险合同账户 4.2 初始费用 4.3 结算利率 4.4 保险合同账户利息 4.5 持续奖金 4.6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本合同现金价值 6.2 退保费用 6.3 保单质押借款 7. 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7.2 合同变更 7.3 联系方式变更 8.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8.2 如实告知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争议处理 10. 释义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一号养老年金保险 ( 万能型,F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和 本公司 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 华夏财富一号养老年金保险 ( 万能型,F 款 ) 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二 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保单周年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 ( 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 ) 至 70 周岁 ( 含 70 周岁 ) 1.4 犹豫期 一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 ( 含第 15 日,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为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 特别是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 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 二 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 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 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本合同账户价值的 6% 给付一 次养老年金, 给付后本合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一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 第 2 页, 共 7 页
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三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 被保险人身故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 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一 )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二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三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 除另有约定外, 养老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若故 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 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 根据发 生情形的不同,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但 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 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身故保险金的,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死亡证明 ; ( 四 )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 五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养老年金申请申请养老年金的,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资料 二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 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在申 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 第 3 页, 共 7 页
证明文件 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三 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 30 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3.5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账户条款 4.1 保险合同账户 我们将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建立保险合同账户 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以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保险合同状态报告, 告知您保险合同账户的具体情况 4.2 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是指您交纳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合同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我们按您所交保险费的 2% 收取初始费用 4.3 结算利率 一 每月 1 日为结算日 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结合保险合同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 确定上月的结算利率, 每月自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 二 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 且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4.4 保险合同账户利息一 保险合同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 以复利结算 二 若在结算日零时结算, 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 利率为当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三 若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 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期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 利率为本合同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4.5 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我们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 按照一次交清保险费的 2% 发放持续奖金, 并按本合同第 4 条第 4.6 款约定计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4.6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 第 4 页, 共 7 页
( 一 ) 保险合同账户建立时,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于您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 ; ( 二 ) 结算保险合同账户利息后,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所结算的账户利息增加 ; ( 三 ) 发放持续奖金后,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奖金增加 ; ( 四 ) 给付养老年金后,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现金价值权益 6.1 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合同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6.2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指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我们收取的费用, 为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如下表所示 : 保单年度第 1 年第 2 年第 3 年 第 4 年 第 5 年 第 6 年及以后 退保费用比例 5% 4% 3% 2% 1% 0% 6.3 保单质押借款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且不存在包含保单质押借款在内的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 经您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 您可在犹豫期后向我们办理保单质押借款 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 为最高限额, 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 二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 则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 三 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四 您申请保单质押借款须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凭保险合同原件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合同变更 一 本合同生效后, 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 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 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 变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 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 若被保险人身故, 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但联系方式 第 5 页, 共 7 页
的变更除外 7.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8.2 如实告知 一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约定 9.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时, 若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质押借款及其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 我们将在您偿清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后支付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 9.3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 ( 一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 二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本合 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 6 页, 共 7 页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2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 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 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10.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10.5 医疗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 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 精神病院, 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10.6 保证利率 本合同年保证利率为 3.0% 10.7 利息本合同保单质押借款的利息按我们收到保单质押借款申请书时已宣布的借款 利率计算, 我们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根据监管规定和市场情况宣布两 次借款利率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