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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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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聚财宝 (2017,Ⅱ) 年金保险 ( 万能型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年金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年金领取年龄 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方式需要在我们提供的选择范围内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您可以申请变更年金领取年龄 领取方式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 5 年后, 被保险人仍生存, 我们自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 1 年龄保单周年日开始, 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方式所确定的金额给付年金 2 每个保单年度领取的年金不得超过下列两者的较小值, 如超过, 则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小值给付 : (1) 所交保险费的 20%; (2) 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年金领取后, 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 (1)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 (2) 所交保险费 -( 累计部分领取 + 累计年金领取 )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指本主险合同趸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及转入保险费之和 1.2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 止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1 2 保单周年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4 5 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被 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2 其他免责条款除 2.1 责任免除 外, 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详 见 5.2 保险事故通知 6.1 犹豫期 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单账户的运作这部分讲的是保单账户是如何运作的 3.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 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 保单持续奖励 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 ; 随着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退保费用的收取 年金给付而减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 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3.2 保单利息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每月第 1 日为结算日, 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 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 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 若在上月有结算过保单利息的, 计息天数为从上月最近一次结算保单利息之日至上月最后一日的实际经过天数 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时结算的, 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 若在当月有结算过保单利息的, 计息天数为从当月最近一次结算保单利息之日至本主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日的实际经过天数 日利率为 7 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上述所称本主险合同约定事项指下列情形 : 3 4 5 6 7 毒品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结算利率指我们每月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 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 结算利率为日利率, 保证不低于零 保证利率指本主险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1.75%, 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4795% 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1) 您全部领取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 (2) 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单利息的保证 自第 2 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 1 个结算日零时, 或您全部领取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时, 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 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3.3 保单持续奖励 若本主险合同持续有效, 我们在第 6 个保单周年日按前 6 个保单年度转入保险费之和的 1% 发放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 ; 若本主险合同持续有效, 我们在第 7 个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照该保单周年日的前一个保单年度转入保险费的 1% 发放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 趸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不享有保单持续奖励 3.4 初始费用收取 您支付趸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后或转入保险费转入后, 我们收取一定的 比例作为初始费用, 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趸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您支付的趸交保险费的 2%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您支付的追加保险费的 2% 转入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转入保险费的 1% 3.5 部分领取 您在犹豫期后, 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请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 (1) 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 (2) 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 (3) 每个保单年度部分领取金额不得超过所交保险费的 20% 保单账户价值按部分领取及相应退保费用的收取而减少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 3.6 退保费用 您在部分领取或退保时, 我们会收取相应的退保费用 : (1) 部分领取时, 退保费用为部分领取前后保单账户价值减少的金额乘以退保费用比例 ; (2) 退保时, 退保费用为保单账户价值乘以退保费用比例 退保费用比例具体见下表 : 第 1 保单 第 2 保单 第 3 保单 第 4 保单 第 5 保单第 6 及以后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各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 3% 2% 1% 1% 1% 0% 8 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 如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营业执照等

3.7 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时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3.8 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单账户价值时, 保单账户价值为零 如何支付保险费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指趸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 趸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转入保险费 您可以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但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申请追加保险费 指投保时您与我们约定的定期转入的保险费 如何领取保险金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明确指定受益人很重要,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 本主险合同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5.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年金申请由年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我们要求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 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何退保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 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 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6.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 有 2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 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书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附加险合同 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 首次收到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开始生效, 具 体生效日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为准

9 7.3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 年龄为 0 周岁至 80 周岁,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 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7.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7.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 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7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 如果您有未还清 款项的, 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7.8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9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 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完 ) 9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