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生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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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关于附加疾病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9.5 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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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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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保险费的交纳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10.1 合同效力终止 10.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10.3 欠款扣除 10.4 关于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10.5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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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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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人寿发[2014]36号-10 农银财富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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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2金灿人生.do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5.1 现金价值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9.2 合同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2.1 保险期间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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鲲鹏两全保险(万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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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1.3 犹豫期 9.3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9.4 欠款扣除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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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幸福财富稳赢年金保险 (A 款 ) 合同 (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 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若复印件或 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 批注 附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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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5.1 现金价值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合同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2.1

目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保险金额... 3 第六条

复星保德信 e 生守护年金保险条款 复星保德信人寿 [2014] 年金保险 043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提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地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在签收保险合同后十日内申请退保的,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 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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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B 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9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幸福鑫意宝一号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 批注 附贴批单, 以及经您与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1.1 合同构成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10.1 保单周年日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6.2 合同效力的恢复 ( 复效 ) 10.2 保单年度 1.3 犹豫期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2 我们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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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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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人寿福禄永益 A 款年金保险 ( 万能型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 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渤海人寿福禄永益 A 款年金保险 ( 万能型 ) 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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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泰瑞年两全保险B款条款

Transcription: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金岁阳光年金保险 B 款 ( 分红型 ) 条款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0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4.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分红是不保证的... 4.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1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保险费的交纳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 10.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5.2 宽限期 10.2 未还款项 1.3 犹豫期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联系方式变更 10.5 争议处理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现金价值权益 11 释义 2.1 保险金额 6.1 现金价值 11.1 保单年度 2.2 保险期间 6.2 保单贷款 11.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2.3 保险责任 6.3 减额交清 11.3 保单周年日 2.4 责任免除 11.4 毒品 11.5 酒后驾驶 1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7 无有效行驶证 11.8 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1.9 净保险费 3.1 受益人 7.1 合同效力中止 11.10 条款约定利率 3.2 保险事故通知 7.2 合同效力恢复 ( 复效 ) 11.11 周岁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8 合同解除 3.6 诉讼时效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 ( 退保 ) 的手续及风险 4 保单红利 9 如实告知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7-1 阳光人寿金岁阳光年金保险 B 款 ( 分红型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 阳光人寿金岁阳光年金保险 B 款 ( 分红型 ) 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及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 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 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 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 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2.3.1 生存保险金给付 2.3.2 满期保险金给付 2.3.3 身故保险金给付 2.3.4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 ( 不含 ) 前每满 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 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10% 的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 ( 含 ) 后每满 1 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 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20% 的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 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 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 利方式累积生息, 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7-2 2.3.5 关于保险 责任的说 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 年交方式下, 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 ( 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 乘以年交保险费 ; 月交方式下, 指已经过保单月度数 ( 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12) 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 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 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 生存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 通知 您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7-3 3.3 保险金申请 3.3.1 生存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申请 3.3.2 身故保险金申请 3.3.3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3.4 补充通知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 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 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您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

7-4 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 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 : 红利留存在本公司, 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 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按照约定, 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 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合同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 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 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除另有约定外, 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 本合同效力中止 6.3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合同生效满两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 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 我们以变更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 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 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一次性支付给您,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 本合同将不再分配红利 当选择申请减额交清时, 本合同基本保额相应减少 减额交清后, 本合同的年 ( 月 ) 交保险费应以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新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新计算对应的年 ( 月 ) 交保险费

7-5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7.1 合同效力中止 7.2 合同效力恢复 ( 复效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 简称复效 )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 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 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 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 ( 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 保单贷款及利息 ( 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 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 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 ( 退保 ) 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 简称退保 ),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6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性别 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 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整 10.2 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保单红利 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 如果您有欠交的 保险费及利息 ( 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 保单贷款及利息 ( 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 或其 他未还清款项, 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联系方式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5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释义 11.1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 保单年度 11.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1.3 保单周年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 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

7-7 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 或醉酒后驾驶 1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8 现金价值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 还的那部分金额 11.9 净保险费指不计算公司营业费用 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11.10 条款约定 利率 保单贷款利率 欠交保险费利率由我们参照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 贷款利率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 11.11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