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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 工程钻探 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 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54 号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已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经建设部第 1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 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

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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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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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 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 提高工程项目管 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依据 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执业 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本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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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7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 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 可参照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的条件提出申请, 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 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 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行业甲级资质, 但未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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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 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 二 ) 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有 15 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 设计工作经历 ; 主持过不少于 5 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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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 (1)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 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 (2) 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 不含铁路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 (3) 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

裁量基准 中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企业综合管理 职权编号 C6004 C000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 处罚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 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坚持先勘察 后 设计 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 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 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 延期以两次为限, 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 并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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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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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0 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 勘察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建 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 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 ( 以下简称专家库 ), 由专家库专家承



程质量 第二章 :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 设计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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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一、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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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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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建设地址 ; ( 三 ) 投资规模 ; ( 四 ) 资金来源 ; ( 五 ) 当年投资额 ; ( 六 ) 工程规模 ; ( 七 ) 开工 竣工日期 ; ( 八 ) 发包方式 ; ( 九 ) 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第六条 ( 发包方基本条件 ) 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 建 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 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 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

 

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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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 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由人事部 建设部共同 组织实施,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 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 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 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 协调 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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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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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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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9 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 <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 的决定 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 2019 年 3 月 15 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的决定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第28号令

的, 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 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资质标准的,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 检测机构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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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 ; 符合条件的, 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

2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83 号 )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 )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 三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完善的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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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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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 二 ) 拟拆除建筑物 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 ( 三 )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 ( 四 ) 堆放 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 设计 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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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法律 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 从业单位在水运建设经营活动中, 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资质证书, 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 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十条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具备以下能力要求的, 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 ( 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 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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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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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 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 总部 ) 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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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审计机关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 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 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 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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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 是指从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 主要人员 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经审查合格,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 水利 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水利 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 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

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 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 建筑材料, 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 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 ( 一 )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 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 二 )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 水运 水利 铁路 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 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 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 ( 一 )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 二 )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 ( 不含公路 水运 水利 铁路 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 ( 三 )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 ( 不含铁路 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 ( 一 )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 ( 不含铁路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 ( 二 )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 ( 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 及预拌混凝土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 ( 三 ) 施工劳务资质 ; ( 四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 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 国务院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 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 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公示审查意见, 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 其中, 涉及公路 水运 水利 通信 铁路 民航等方面资质的,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 ( 二 )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 三 ) 企业章程复印件 ; ( 四 ) 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 ( 五 ) 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 ( 六 ) 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 ( 七 )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 ( 八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 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 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正 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第三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 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逾期未做出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 地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 2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 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 15 日内, 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 水运 水利 通信 铁路 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 分立 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 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 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 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 资质增项, 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

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 ( 一 )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 二 )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 三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 四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 五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 ( 六 )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 ( 七 ) 隐瞒或谎报 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破坏事故现场 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 ( 八 ) 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 ( 九 )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 十 ) 伪造 变造 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 十一 )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 ( 十二 )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 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职称证书 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 有

关质量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合同管理 档案管理 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 二 ) 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 查阅相关资料 ; ( 三 )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 应当出示证件, 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 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并将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通过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 将违法事实 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应当保持资产 主要人员 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 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 增项, 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 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 3 个月内, 向资质

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 ( 一 )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 ( 二 ) 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 ( 三 ) 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 ( 四 )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 ( 五 ) 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 ( 一 )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 ( 二 ) 企业依法终止的 ; ( 三 ) 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 撤销或吊销的 ; ( 四 )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 ( 五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 水运 水利 通信 铁路 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 撤销 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 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 资质 业绩 工程质量和安全 合同履约 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 准确 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 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通过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 建立建筑 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 并给予警告, 申请企业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 3 万元的罚款 ; 申请企业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 法律 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 逾期不办理的, 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或者拒绝 阻碍监督检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

( 二 )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 ( 三 ) 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 ( 四 ) 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 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 五 ) 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07 年 6 月 26 日建设部颁 布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第 159 号 ) 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gov.cn/ 01/2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