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3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5 第五章监管措施... 13 第六章 附则...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治理结 构,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确保股东大会高效 平稳 有序 规范运作, 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 北 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 时 ; ( 一 ) 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 二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 ( 三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五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 ),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告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1
( 一 ) 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 二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 三 ) 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 四 )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2
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公司在计算 20 日和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会议 召开通知的送达日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会议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二 )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 三 )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四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 ( 二 )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三 )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 四 )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 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4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 地点,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或 公司章程 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 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视频或其他方式表决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视频或其他表决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5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律规定的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若该等股东负责人非为自然人的, 应由该股东负责人的法定负责人出席会议, 并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 ) 代理人的姓名 ; ( 二 ) 是否具有表决权 ; ( 三 )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四 )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五 ) 委托人签名 ( 或盖章 )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真实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视为其出席会议资格无效 : ( 一 ) 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 过期 涂改 身份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 ; ( 二 ) 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材料无法辨认 ; ( 三 )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 ; 6
( 四 ) 传真登记的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 ( 五 )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 ( 六 )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 7
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 ( 一 ) 质询与议题无关 ; ( 二 )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 ( 三 )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布 ; ( 四 )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 ( 五 ) 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 一 ) 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 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 ( 二 )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 ( 三 )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 8
( 四 ) 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 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 形成特别决议, 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 ( 五 )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 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 重新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十六条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 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普通决议, 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由下次股东大会对不足人数部分进行选举, 直至选举全部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为止 第三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9
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 监票人 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 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 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 一 ) 会议时间 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 二 )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三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四 )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 五 )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10
( 六 ) 律师 计票人 监票人姓名 ; ( 七 ) 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有关的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 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 一 )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 二 )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三 )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四 )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五 ) 公司年度报告 ; ( 六 ) 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一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11
( 二 ) 公司的分立 合并 解散和清算 ; ( 三 ) 公司章程 的修改; ( 四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 ( 五 ) 股权激励计划 ; ( 六 ) 回购公司股票 ; ( 七 ) 发行股票 债券或其他证券 ; ( 八 ) 法律 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 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 监事按 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各项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 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 并按决议的内 12
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 ; 股东大会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实施的事项, 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章监管措施第六十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 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 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 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六十二条董事 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切实履行职责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 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 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 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所称 以上 以内, 含本数 ;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规定与 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 以 公司章程 为准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要求执行 本规则与法律 法规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或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修订本规则,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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