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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1.3 犹豫期 9.3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9.4 欠款扣除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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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交银快乐成长两全保险条款 (2013 年 7 月 )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交银康联... 交银.. 快乐成长... 两全保险... 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撤销本主合同, 请您仔细阅读犹豫期条款...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有些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请您仔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合同周年日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周岁 10.5 意外伤害事故 10.6 毒品 10.7 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9 无有效行驶证 10.10 机动车 10.11 非处方药 10.12 潜水 10.13 攀岩 10.14 探险 10.15 武术比赛 10.16 特技表演 10.17 有效身份证明 10.18 利息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银康联交银快乐成长两全保险条款 (2013 年 7 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本公司 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主合同 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交银康联交银快乐成长两全保险合同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主合同成立 若本公司在与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 本主合同生效, 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 ( 见释义 ) 保险合同周年日( 见释义 )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见释义 ) 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主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主合同, 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 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 本主合同即被解除, 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 算基础, 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30 周岁 ( 见 释义 ) 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 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2.4.1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 本主合同终止,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身故, 身故保险金为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 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快乐成长重大疾病保险 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身故, 身故保险金为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4.2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 24 时仍然生存, 本主合同终止, 本公司给付满期 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 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快乐成长重大疾病保险 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10% 2.4.3 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 如果投保人在本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 见释义 )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 且投保人身故时未满六十五周岁, 本公司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 豁免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 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快乐成长重大疾病保险 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 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期间, 本公司不接受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变更的申请 对于本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 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快乐成长重大疾病保险 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并以一次为限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释义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释义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释义 ) 的机动车 ( 见释义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主合同终止, 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主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1)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投保人斗殴 酗酒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投保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投保人因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含剖腹产 ) 导致的伤害 ; (7) 投保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 (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导致的伤害 ; (8) 投保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 见释义 ) 不在此限 ; (9) 细菌 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 (10) 投保人从事潜水 ( 见释义 ) 跳伞 攀岩( 见释义 )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 见释义 ) 摔跤比赛 武术比赛( 见释义 ) 特技表演( 见释

义 )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11) 投保人非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 ; (12)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3)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 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3.3.1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 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见释义 );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4) 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3.3.2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3)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5)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的相关权利文件 3.3.3 豁免保险费申请 投保人意外身故申请豁免保险费的,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3) 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 (5) 如投保人为宣告死亡, 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若本公司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本公司将从第 31 日起按照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本主合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按照约定, 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主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 自您首次欠费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 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在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 ( 见释义 ) 清偿各项欠款及利息后次日的零时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公司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明 ; (3) 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本主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合同时, 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对于本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2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 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主合同的, 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 或者由您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5 争议处理 在本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时, 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从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或合同生效对应日次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合同生效对应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2 保险合同周年日 指每个保单年度内本主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 如果保险合同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 则年满约定年龄后的首个保险

合同周年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约定年龄的生日当日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指本主合同生效日在交费期间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双方约定的交 费方式确定 ) 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4 周岁 投保时的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保险期间的周岁按投保时的周岁年龄计算, 每经过一个保单年度增加一周岁, 不足一个保单年度的不计 10.5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10.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取得行使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1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 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 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0.12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0.13 攀岩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10.14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如 : 江河漂流 登山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0.15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16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10.17 有效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法规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如 : 有效期限内的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士兵证 警官证等证件 10.18 利息 指根据本公司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 本公司每年将分别在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参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 确定计息的利率, 该利率仅适用于效力恢复及未还款项中利息的 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