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 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 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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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 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 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 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 年 4 月 1 日 (1989 年 11 月 28 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 年 9 月 29 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 修正 2002 年 9 月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广东 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条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2002 年 7 月 25 日广东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08 年 11 月 28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 次修订 根据 2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智慧百企)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2014修订版_.doc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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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 年 9 月 3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7 年 9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1 月 13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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珮云 珮云 邓小平的这段批示 使他成为第一个明确倡导节制生育的国家领导人 周恩来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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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审计机关

2019 年伊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 ( 选调 ) 面试成绩 准考证号报考部门名称报考职位名称部门代码面试成绩 伊春市纪委监委 科员 伊春市纪委监委 科员 伊春市纪委监委 科员 2019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范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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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2013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各区 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 办 局 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加快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 制 市政府决定 对在发展首都科技事业 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科 技人员和组织予以奖励 根据 北京市科学技

Microsoft Word - 昆医大〔2016〕187号 昆明医科大学关于印发《昆明医科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 中发 号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 ( 厅字 号 ), 广东省 广州市 中山大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

5 妇女权益保障法 对保护妇女在实 行计划生育中的权益有哪些规定 1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 溺 弃 残害女婴 2 禁止歧视 虐 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3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终止妊娠的 在 手术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 离婚时 女方因实施节育手术或者 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推进教育改革, 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 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 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的教育, 进行理想 道德 纪律 法制 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责令假冒授权品种人停止假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五 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的决定 (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作如下修改 : 一 将第五条修改为 :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人民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二 义务教育阶段师资状况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 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 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 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 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 指导原则,

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行, 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 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 履行职责, 开展业务, 不受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 属于国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证 医 疗 器 械 的 安 全 有 效,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医 疗 器 械 的 研 制 生 产 经 营 使 用 活 动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 一 ) 责令改正 ; ( 二 ) 责令停止生产 营业 制造 出厂 修理 销售 使用 检定 测试 检验 进口 ; ( 三 ) 责令赔偿损失 ; ( 四 ) 吊销证书 ; ( 五 ) 没收违法所得 计量器具 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 证 ; ( 六 ) 罚款 第六条违反计量法律 法规使用非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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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 定 的通知 沪府发 号 各区 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 办 局 : 现将修订后的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印发给你 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7 月 8 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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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进行调查 ; 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 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并自认定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 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

标准名称

第七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 配备总审计师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 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聘任以及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 增加就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等指标, 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对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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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清算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 金 ),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 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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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China 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Keyword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types of fertility policy fertility behavior sex preference Bongaarts 5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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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字体 : 大中小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 年 08 月 21 日来源 : 全国人大法规库 2001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 2001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 社会 资源 环境的协调发展, 推行计划生 育,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家庭幸福 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根据宪法, 制 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 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 科学技术进步 综合服务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 度,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 增 进妇女健康 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 政, 文明执法, 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 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 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人口 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奖励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给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 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 发展规划,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 并将其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 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 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的日常工作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 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 加强母婴保健, 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 部队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 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 民政 新闻出版 广播电 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 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 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 生教育 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 共同负责管理, 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 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克扣 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 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一个子女 ;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条件的, 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 法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具体办法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 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 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 有效 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 避孕节育手术, 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接受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 障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 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 虐 待 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 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 健全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和社 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 农民自愿的原则, 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 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 可以获得延长婚假 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 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 生育和哺乳期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 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 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国家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 获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 按照国家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有关 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 所在单位落实的,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 死亡, 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 给予 资金 技术 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优惠 ;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 在扶贫贷 款 以工代赈 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 定,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 孕产期保健制度, 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 综合利用卫生资源, 建立 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 保健机构组成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 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 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 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 随访服务工作, 承担计划生育 生殖保健的咨询 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 有效 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 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 新药具的研究 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鉴定 ;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 二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 三 ) 实施假节育手术 进行假医学鉴定 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 变造 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 明 ; 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 诊治, 造成严 重后果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 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有违法所得 的, 没收违法所得 : ( 一 ) 侵犯公民人身权 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 ( 二 )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 三 ) 索取 收受贿赂的 ; ( 四 ) 截留 克扣 挪用 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 ( 五 ) 虚报 瞒报 伪造 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由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责令改正, 并给予通报批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应当依法缴纳社会 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 自欠缴之日起,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 仍不缴纳的, 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 是国家工作 人员的, 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 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 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 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 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