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大党发 2016 69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人口与计划 生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党总支 应用技术学院党委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印 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连海洋大学委员会 2016 年 12 月 17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16 年 12 月 17 日制定 )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二条学校实行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 各单位 ( 部门 ) 要把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完成学校提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 学校实行计划生育 一票否决 制度, 列入对单位 ( 部门 ) 和干部的考核 第三条学校计划生育实行校 单位 ( 部门 ) 两级管理 学校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配备一名兼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 在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下, 做好本单位教职工 全日制学生及流动人 2
口的计划生育宣传 教育 管理 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应建立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台帐, 并将教职工 全日制学生生育变更情况及时上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 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须承担与本部门职能和管理范围相一致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和责任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七条严格把好教职工出入关 凡拟调入或招聘的新教职工, 组织人事部在发出商调函或办理报到手续时应同时发出 新进教职工婚育状况调查表, 由拟调入或招聘的教职工本人如实填写, 经原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道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录用 第八条符合规定条件可生育子女的教职工, 须在生育前携相关证件及时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第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 不实行审批, 实行免费登记服务, 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 ( 一 ) 再婚 ( 不含复婚, 下同 ) 夫妻婚前共计生育 ( 含依法收养, 下同 ) 一个子女, 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二 ) 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 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 ( 三 )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 3
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 ( 四 ) 法律 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 残疾儿 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要求再生育的教职工, 应当持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 ( 镇 )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在 3 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 ; 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 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十三条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 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十四条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 由本人自愿选择医学措施终止妊娠 不终止妊娠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 ( 一 ) 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 ( 二 ) 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 ( 三 ) 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 ( 四 ) 施行输卵管结扎 输精管结扎 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 4
工流产术 中期妊娠引产术 ; ( 五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 ( 六 ) 与第 ( 三 ) 项至第 ( 五 ) 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 ( 七 ) 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六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 增加婚假 7 日 ;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产假 60 日, 配偶享有护理假 15 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 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 ( 一 )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 休假 3 日,7 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产假期间放置的, 产假顺延 ; ( 二 ) 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 休假 5 日, 产假期间放置的, 产假顺延 ; ( 三 )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休假 2 日, 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 休假 5 日 ; ( 四 ) 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 休假 21 日, 产假期间结扎的, 产假顺延 ; ( 五 ) 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 休假 10 日 ; ( 六 ) 施行人工流产术的, 未满 4 个月流产的, 休假 15 天 ; 满 4 个月流产的, 休假 42 天 ; ( 七 ) 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 休假 21 日, 施行输精管 5
复通术的, 休假 15 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取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城镇居民, 享受下列待遇 : ( 一 ) 从取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之月起至子女 18 周岁止, 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 10 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 2000 元 ; ( 二 ) 职工退休后, 每月发给 10 元或者一次性发给 2000 元补助费 第十九条取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 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 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 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享受下列待遇 : ( 一 ) 退休后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 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 每月增加 10 元 ; ( 二 ) 属于企业职工的, 退休后一次性发给不低于 3000 元补助费 ; 终生未生育 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 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 ( 全校临时聘用人员 ) 计划生育管理 6
是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 按照 谁用工谁负责, 谁管理谁负责 原则, 各单位 ( 部门 ) 负责本单位 ( 部门 )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接受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监督 检查 ( 一 )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 二 ) 将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作为接纳流动人口的必要条件 督促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 督促流动人口中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措施中止妊娠 ( 三 ) 做好查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的工作 各单位 ( 部门 ) 在接纳育龄流动人口从业时, 认真查验其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对无证者, 不予用工 ; 对原已用工而未办证者, 要督促及时办理, 限期不办的, 予以清退 ( 四 ) 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工作, 要建立健全育龄流动人口台帐登记制度, 并及时报校计生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进入我校的育龄流动人口, 应在到校之日起的 7 日内, 持原户籍所在地乡 镇 街道等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的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和 居民身份证 到用人单位 ( 部门 ) 登记 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校计生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聘用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一经发现, 一律辞退 第五章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第二十四条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全日制学生实施婚育管 7
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各学院 学生工作处 研究生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在校学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基层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校学生要依法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集中精力努力完成学业, 慎重考虑结婚 生育问题,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晚婚晚育 第二十六条完善在校学生婚育档案管理 : ( 一 ) 新生入学时应如实上报个人婚育状况 已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者 ( 男 22 周岁, 女 20 周岁 ) 报到时须凭原单位或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所在学院登记备案 ( 二 ) 已婚学生在报到时须持 结婚证 和原单位或原户籍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到所在学院登记建档, 并分别报送校计生办和学生管理部门备案 ( 三 ) 符合国家法定婚龄的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自愿结婚的, 按国家 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自领取 结婚证 起一周内持证到所在院 ( 部 ) 登记建档, 并分别报送校计生办和学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在校已婚学生要求在校期间生育的, 须向所在学院和学校计生办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者, 按照具体生育规定, 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可怀孕 生育 在校生因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为保障母婴健康, 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入学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怀孕的新生, 必须办理暂缓入学申请, 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 在校期间已婚女生申请 8
生育的, 经批准并办理好生育手续, 怀孕后, 须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时须离校, 留下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休学期间应主动与所在学院保持联系, 汇报孕 产 避孕节育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生育手续的办理 ( 一 ) 经批准可以生育的在校已婚学生, 夫妻均为在校学生 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 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 ( 二 ) 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 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 ( 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 ) 的, 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 三 ) 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 到子女拟落户的夫妻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社区 街道办理 ( 四 ) 办理生育手续及生育子女的情况, 记入该学生的档案 第三十条学校不受理当年毕业女生和非在校期间生育女生的生育申请 第三十一条在校学生子女的落户 : ( 一 ) 在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 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 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 二 )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 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 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 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9
第三十二条隐瞒入学前婚育状况或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 ( 如结婚 离婚 再婚 生育等 ) 不按规定到所在学院或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更改备案的学生, 学校不予提供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学生离校计划生育相关手续的办理 : 应届毕业生因就业需要提供婚育证明的, 凭所在学院出具的 婚育状况证明 和 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 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 大连海洋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大海委 2012 2 号 ) 同时废止 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17 日印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