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pwccn.com 报关单证格式修改及填制规范修订
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主要内容 海关总署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发布了 关于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 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60 号 ) 根据公告, 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 新增 修改前 修改栏目名称 修改后 填制要求调整 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 / 离境口岸自报自缴 收发货人进口口岸 / 出口口岸装货港 / 指运港随附单证 境内收发货人进境关别 / 出境关别经停港 / 指运港随附单证及编号 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 / 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 / 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 此外,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海关合并后, 部分通关参数也进行了调整 具体可见海关总署官网 ( 首页 > 在线服务 > 信息查询 > 通关参数 > 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 ) 2
报关单证格式修订主要内容 与此同时, 海关总署也发布了 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 ) 根据公告, 修订后的进出口报关单和进出境备案清单亦会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 报关单证新增 1 修改前 修改 修改后 删除 位置变化 进口报关单 页码 / 页数境外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最终目的国 ( 地区 ) 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 收发货人进口口岸运输工具名称装货港随附单证 境内收发货人进境关别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经停港随附单证及编号 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出口报关单 页码 / 页数境外收货人离境口岸原产国 ( 地区 ) 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 收发货人出口口岸运输工具名称随附单证 境内发货人出境关别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随附单证及编号 集装箱号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 进境备案清单 页码 / 页数境外发货人合同协议号包装种类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经停港入境口岸最终目的国 ( 地区 ) 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 收发货人进境口岸运输工具名称随附单证 境内收发货人进境关别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随附单证及编号 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出境备案清单 页码 / 页数境外收货人合同协议号指运港离境口岸原产国 ( 地区 ) 包装种类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 收发货人出境口岸运输工具名称随附单证 境内发货人出境关别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随附单证及编号 集装箱号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 1 自报自缴 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 3
观察 我们注意到, 此次报关单证格式修改及填制规范修订的公告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大方面 : 修改部分现有栏目的名称及填制规范的措辞 ; 汇总近期涉及报关单证格式及填制规范的零散公告 ; 调整部分同时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海关的申报项目的填制要求 ; 新增部分与货物实物流转相关信息的申报, 等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 : 新增栏目的填报 境外收发货人 :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 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境外收发货人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 对于 AEO 互认国家 ( 地区 ) 企业的, 境外收发货人编码填报 AEO 编码 ; 非互认国家 ( 地区 )AEO 企业等其他情形, 则免予填报 货物存放地点 : 填报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 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分拨仓库 定点加工厂 隔离检疫场 企业自有仓库等 启运港 : 根据 港口代码表 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 未在 港口代码表 列明的, 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或 未列出的特殊监管区 ) 无实际进境的货物, 填报 中国境内 及代码 4
入境口岸 / 离境口岸 : 包括港口 码头 机场 机场货运通道 边境口岸 火车站 车辆装卸点 车检场 陆路港 坐落在口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按海关规定的 国内口岸编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境内口岸名称及代码 具体如下 : 运输方式进境口岸申报出境口岸申报 进出境货物跨境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 多式联运跨境运输最终卸离的境内口岸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 过境货物货物进入境内的第一个口岸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 无实际进出境货物所在地的城市货物所在地的城市 自报自缴 : 进出口企业 单位采用 自主申报 自行缴税 ( 自报自缴 ) 模式向海关申报时, 填报 是 ; 反之则填报 否 商检 / 海关现有栏目的整合和填报要求调整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作为默认企业编码 新版填制规范要求境内收发货人 消费使用单位 / 生产销售单位 申报单位等栏目默认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调整商品编码申报要求 从原来的 10 位数编码更改为 13 位数编码 前 10 位为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确定的十位数编码, 后 3 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码 删除了部分加工贸易企业所涉项目的填制规范, 包括 : - 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境内收发货人 消费使用单位 / 生产销售单位的填制规范 ; - 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的手册项号的填制规范 ; - 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出口成品单耗版本 进出口料件 / 成品货号的填制规范 5
细化境内目的地 / 境内货源地的申报 新版填制规范要求除按海关规定的 国内地区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外, 还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 选择填报境内目的地对应的县级行政区名称及代码 无下属区县级行政区的, 可选择填报地市级行政区 细化包装种类的申报要求 新版填制规范要求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 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 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 ; 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 以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 细化标记唛码及备注的申报 如 暂时进出货物 (2600) 和 展览品 (2700) 货物要求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的适用类别 2 复运出境 / 复运进境日期 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 编号 ( 若有 ) 及 货物暂时进 / 出境延期办理单 的海关回执编号 ( 如有 ) 明确了特殊监管区入境时已完成检验货物的申报 部分特殊化学制品和生物制品的用途 / 成分的申报 特殊产品和特殊贸易方式的申报 3 集装箱信息申报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令第 233 号 ) 第三条第一款 3 如 军品 / 军事装备 压力容器 成套设备 食品添加剂 旧机电产品 成品退换 直接退运 ATA 单证册 修理物品 保税入库 / 境外入区 等 我们建议企业在 2018 年 8 月 1 日上述新规实施前, 与海外供应商 / 买方 货代公司及报关公司共同合作, 就新增或调整事项提前确认相关信息的可获性及获得时间, 以防因信息不全或无法及时提供而对进出口清关时效产生影响 同时, 采用系统制单 电子信息传输甚至自动化申报的企业, 应尽快与 IT 部门甚至系统供应商合作, 根据新的要求更新单证格式, 维护 更新申报要素 如需了解更多有关报关单证格式修改及填制规范修订的内容, 或海关和国际贸易服务团队在此方面能向您提供的相关服务, 请与我们联系 6
联系方式 如需了解更多企业信息管理最新改革办法以及其对您业务的影响, 请联系海关与国际贸易服务组 : 北部地区 鞠淑真合伙人 +86 (10) 6533 3319 susan.ju@cn.pwc.com 中部地区 吴俊杰合伙人 +86 (21) 2323 3864 frank.j.wu@cn.pwc.com 南部地区 李维政合伙人 +86 (755) 8261 8218 +852 2289 3329 derek.wc.lee@cn.pwc.com 如需更多信息, 请访问 :www.pwccustoms.com 海关和国际贸易实践 在中国, 海关和国际贸易虽然复杂, 但拥有正确的解决方案却可以化繁为简 一个计划充分, 结构严谨的解决方案可以节约成本, 确保高度合规, 并可以减少在稽查过程中不必要的以外 的专业人员在大中国地区海关和国际贸易方面的实践经验可以提供与进出口有关的意见和服务来创造价值, 确保合规和管理风险 国际贸易服务部 (WMS) 是专门服务于全球海关和国际贸易咨询业务的团队 自 1992 年进入亚洲以来已发展成为区域性 综合性极强的团队 在各个主要办公地点都拥有全职专业人才 我们的团队由亚洲地区本地居民和具有不同背景的外籍人士组成, 包括钱政府高级官员 海关官员 国际贸易律师 会计师 以及在物流 海关和国际贸易等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家 本文仅为提供一般性信息之目的, 不应用于替代专业咨询者提供的咨询意见 2018 国际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系指网络及 / 或网络中各自独立的成员机构 详情请进入 www.pwc.com/structure CN-20180724-1-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