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文件 鲁交院教发 2014 18 号 山东交通学院关于印发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 修订 ) 的通知 各单位 ( 部门 ): 山东交通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 修订 ) 已经于 6 月 30 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4 年 8 月 26 日 1
山东交通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特色名校工程, 推进我校应用技术类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及创业能力, 按照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 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 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 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类型 ( 一 ) 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在我校修读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学分, 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 二 ) 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在我校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分, 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修读年限第四条开设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 就业状况较好 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 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现有专业情况和办学条件, 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填写 山东交通学院开设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申请表, 申请下一学年开设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 并提交培养方案 招生人数及相关要求, 经教务处审核, 提请主管校长批准, 由教务处备案并向全校公布 未经批准, 2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第五条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六条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习原则上从学生进校后的第 2 学期提出申请, 第 3 学期至第 7 学期进行学习, 共 2.5 学年 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修业年限的, 不得超过主修专业修业年限 第七条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实行学分制, 执行单独的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包括学科基础课 专业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总学分 60-80 学分, 其中理论课程不低于 50 学分, 实践课程不低于 10 学分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八条申请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学习的条件 : 1. 具有我校在读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 2. 修读的主修专业课程全部合格, 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 3. 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 在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 4. 申请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 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九条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的程序 : 1. 申请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学生, 应于每年 5 月向主办学院 ( 开设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二级学院简称为主办学院 ) 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 山东交通学院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申请表, 交主办学院审核通过后, 向学籍所在学院备案 ; 2. 主办学院汇总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 提交教务处, 经教务处审批后, 由主办学院发放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录取通知书, 同时通知学生学籍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 ; 3
3. 被录取的学生应在录取名单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按有关规定到相关主办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 4. 学生根据主办学院开课情况进行选课 ; 5. 学生根据选课情况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持缴费单收据到主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 6. 主办学院在开学后 2 周内将注册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 含学生姓名 学号 主修专业名称 主修班级 辅修专业名称等 ) 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教学组织管理第十条双学位专业教学基本要求 : 1. 主办学院须制定明确的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培养目标, 及时制 ( 修 ) 订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 ; 2. 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的教学, 由主办学院负责安排实施, 组织优秀教师任课, 在教学运行方面要按主修专业标准严格管理, 确保教学质量 ; 3. 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 招生人数不足 30 人的专业, 原则上暂停该专业本年度招生 为避免与主修课程冲突, 单独编班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 周末或假期进行 主办学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公布辅修编班情况与开课课表 学生凭主办学院签章的听课证听课 参加考试等 第十一条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 并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1. 教务处负责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招生计划确定 录取名单审核 培养方案审定 教学质量监控 教学检查监督 课程成绩管理 4
毕业资格审核和学籍 证书管理等工作 2. 主办学院负责所设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及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课程设置 培养方案拟订 课程群建设 教材选定 教师配备 教学条件保障 教学过程 课程考试 成绩登录 报名资格审核 辅修专业学生注册及日常学籍管理 毕业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不脱离主修专业班集体, 其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习活动管理由主办学院负责, 并由主办学院为其指派班主任 第五章免修 免听制度第十三条在主修专业已修读了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 由本人申请, 主办学院同意, 教务处审批后可免修该课程 1. 主修专业中该课程考核成绩 ( 不含补考成绩 ) 达到 70 分及以上 ; 2. 学分数 ( 或学时数 ) 不低于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学分 ( 或学时 ) 要求 免修课程的成绩以主修专业该课程成绩计入 第十四条在主修专业已修读了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 成绩合格, 但不符合免修条件, 或在同一学期中主修专业与双学位同时开设的课程, 可申请免听该课程, 但需要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免修 免听办理时间为当学期前两周 第六章学籍和成绩管理第十六条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变更学籍, 仍归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主办学院建立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学籍档案 5
学生因故未修满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 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办学院批准后, 办理取消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学籍手续, 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主办学院负责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 成绩管理和学生成绩查询 学期末成绩单报送教务处备案 主办学院依据学校相关规定, 规范学籍与成绩管理, 学生毕业时将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习成绩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 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到主办学院办理注册和选课手续, 并按照教务处通知时间上网确认所选课程 第十九条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的成绩考核应严格按培养方案实施, 每学期所开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在该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内结束 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考试结束后, 及时将学生的辅修课程成绩登入 山东交通学院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学生成绩登记册, 并提交给主办学院单独建立学生成绩档案 同时, 任课教师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将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学生的成绩及学分录入学校学生成绩管理系统, 进行专项管理 全部课程结束后由主办学院将课程成绩档案报学生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归档 第二十条学生在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习过程中, 不及格课程可免费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及格者, 可参加该门课程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取消其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资格 : 1. 主修专业受到学业警告 ; 2. 辅修专业有两门及以上课程经重修后不及格 ; 3. 主修或辅修专业考试时因违纪而受到行政处分 ; 6
4. 被开除学籍或作退学处理 ; 5. 中途自动停学者 ; 6. 参军入伍保留学籍者 ; 第七章收费管理第二十二条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按学分缴费, 标准不高于同名主修专业, 并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学生, 主修专业学费按原标准缴纳 第二十三条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需在每学年第一学期交纳学费, 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选课 开课一周内不办理缴费注册手续的, 视为放弃资格 中途退出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学费处理按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证书发放第二十四条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 学位授予时间可与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 ;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前提下, 如果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 可获得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无论是否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 都不能获得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但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二十六条学生未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 则不能获得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所修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大于或等于 40 7
个学分者, 可以发放辅修专业证明 ; 少于 40 个学分者, 所修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在学生学习成绩单中作写实记录, 不计入主修专业总学分 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主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学院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监督管理, 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对全校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综合监督管理, 对不按规定办学 降低教育质量等办学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 山东交通学院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 鲁交院教发 2012 30 号 ) 同时废止 山东交通学院办公室 校对 : 朱红 2014 年 8 月 26 日印发 共印 8 份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