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字 2016 7 号附件 4 辽宁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管理, 提升我校科研工作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根据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 ( 教技 2012 12 号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 教监 2012 6 号 )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 ( 教财 [2011]12 号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 ( 辽政发 2016 34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本着规范管理 促进发展的原则,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校内专项科研经费 ( 一 )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 二 )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受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国际合作外方委托承担的项目取得的经费, 项目类别包括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等 ( 三 ) 校内专项科研经费是指用于项目培育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 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规定的书面合同, 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 省内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除外 ) 经费均为学校收入, 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集中核算 专款专用 省内企业委托学校的横向课题经费, 学校提取 10% 管理费, 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扣除国有资源 ( 资产 ) 有偿使用费, 剩余经费不作为学校收入, 不纳入部门预算, 作暂存款处理, 但要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项目经费, 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 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 一 )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 ( 二 ) 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 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 做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经费使用的审核 监督及项目决算审查工作, 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 三 )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配合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 执行项目经费预算 审查
项目决算, 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 ( 任务书 ) 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 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 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 四 ) 审计处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出具经费审计报告, 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 五 ) 二级学院负责科研经费的监督与管理, 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按合同完成科研任务, 督促和协助课题负责人及时办理项目结题 结账和结转, 并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 ( 六 ) 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 不随意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 各尽其责, 紧密配合, 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 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 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 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学校执行财政部 教育部统一颁发的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实行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集中核算 项目控制 的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
范核算, 对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 做到账目清楚, 核算准确, 保证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条科研人员凭科技处开具的 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 科研立项合同书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 到财务处办理科研项目立账 票据 ( 发票或收据 ) 开具 经费入账等财务手续 第十一条科研人员按照财务处相关的业务流程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合理 合法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财务处对预算总额与支出预算科目实行双重控制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照课题类别进行核定, 具体核定如下 : ( 一 ) 课题经费总额在 100 万元以下 ( 含 100 万元 ) 的国家级项目按照 5% 的比例核定, 超过 100 万元的按照 4% 的比例核定 ( 二 ) 其他部 省 市级项目管理费统一按 5% 核定 ( 三 ) 横向科研课题管理费按到帐经费总额 10% 的比例核定 ( 四 ) 学校设立的各类科技专项基金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 五 ) 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以下比例划分 : 项目类别 校科研发展 基金 (%) 院科研发展 基金 (%) 合计 (%)
国家级 100 万元以上项目国家级 100 万元以下项目 3 1 4 4 1 5 部 省 市级项目 4 1 5 横向科研经费 6 4 10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自行编制预算并报科技处审批, 可用于项目所需的能源费 材料费 仪器设备费 分析检测费 差旅费 会务费 鉴定费 通讯费 信息费 设计安装费 学校固定资产有偿使用费等 确因工作需要, 可由科研经费支付劳务费 招待费 ( 含异地 ) 出租车费 机动车保险费 过路费 燃油费 维修费等相关费用 原则上出租车费 机动车保险费 过路费 燃油费 维修费支出总额合计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 20%, 劳务及助研经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 30%, 招待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 15%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报销与审批 ( 一 ) 经费报销按照预算执行, 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审批, 每年 12 月 15 日前由科技处 财务处 审计等相关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二 ) 由省内横向项目经费列支差旅费的, 出差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 400 元标准执行, 用于伙食补助 市内交通 通讯等支出, 由其他项目经费列支的差旅费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费预决算与结题结账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 结合项目研究的目标, 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科技处 财务处从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角度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 提高科研预算水平, 以科学的态度把好预算关, 协助项目负责人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的成功率 科技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预算, 并按有关程序汇总后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树立预算管理意识, 自觉维护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严肃性 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批复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 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 应收及暂付款应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项目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 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 后续支付的金额必须有合理的用途说明和测算依据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结题的要求, 对照预算, 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 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 并根据有关要求报送和接受验收, 完成结题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科研项目结题后 6 个月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 项目结题超过 6 个月未结账的, 由学校科技处定期通知财务处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 并
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或原渠道上缴处理, 避免结余经费长期挂账 ( 一 ) 对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原渠道收回的, 从其规定 ; 无明确规定的,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全部转入学校科研预研基金, 用于科技项目相关支出 ( 二 )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 省内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净收益 20% 转入该研发团队横向科研发展基金,80% 用于奖励职务成果完成人和研发团队以及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省外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净收益 30% 转入该研发团队横向科研发展基金,70% 用于奖励职务成果完成人和研发团队以及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其中用于奖励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经费比例不超过净收益的 5% 第二十二条研发团队横向科研发展基金可以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转维护 人才培养及其他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其中由省内横向项目获得的研发团队科研发展基金还可以作为创业资本或以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 或为参与课题研究工作的全日制本科生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缴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用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购置 10 万元以上的公用仪器设备, 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给予 1:1 配套支持, 设备产权归学校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辽宁科技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政策试点方案 正式批准后施行, 原相关管理办法废止 本办法由科技处 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