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沪电信职院委 2018 10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党总支,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现制定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并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 计实施办法 中共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 年 3 月 20 日 1
附件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根据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 审经责发 2014 102 号 )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教财 2016 2 号 ) 和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 教财 2017 3 号 ) 等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 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学院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 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 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 ), 是指对学院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有经济管理权限的主要负责人 ( 包括主持工作人员 ) 任职期间 任职期满或因工作变动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按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未经审计的, 不得解除其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 2
第五条对党总支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分别认定责任, 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旨在通过对领导干部守法 守纪 守规 尽责情况的检查, 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强化学院的财经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 促进学院教育教学事业的有序发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学院成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 (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负责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领导小组由组织 人事 纪检 财务 资产管理 审计部门等组成, 学院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 ( 一 ) 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 ; ( 二 ) 审议确定或调整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 ( 三 ) 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 ; ( 四 ) 研究 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 ; ( 五 ) 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组织部 第九条各成员部门应当协作配合, 形成制度健全 管理规范 运转有序 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3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条 审计内容 审计处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 确定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 ( 一 ) 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 ( 二 ) 资产的采购 管理 使用和处置情况 ; ( 三 )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 ( 四 ) 有关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 ( 五 ) 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情况 ; ( 六 ) 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和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 ( 七 )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 ( 八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 ( 九 )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 十 )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审计实施第十二条组织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 提交领导小组讨论 第十三条组织部根据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书面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4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 ) 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 ( 二 )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 ( 三 ) 审计期间 ; ( 四 ) 审计范围 ; ( 五 ) 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 ( 六 ) 审计时限 ; ( 七 ) 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处根据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组织部的委托, 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原则上, 下列情况, 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 ( 一 ) 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 ( 二 ) 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 2 年以上的 ; ( 三 ) 领导干部已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或立案调查的 ; ( 四 ) 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 ; ( 五 ) 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原则上不予变更或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 必须经组织部核准 5
第十六条审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组成审计组 经济责任审计采取委托审计方式时, 审计处应当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部门 ( 以下简称所在部门 ) 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在实施审计时, 组织部和审计处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 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于审计工作开始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 ( 一 ) 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 ( 二 ) 内部制度 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经济合同 考核检查结果 业务档案等资料 ; ( 三 )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 ( 四 ) 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本人职责范围 ; ( 二 ) 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 ( 三 ) 与本人负责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 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 6
( 四 ) 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 ( 五 ) 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 六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五章审计评价第二十条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 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审计评价重点关注所在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和效益, 关注任职期间财务管理 资产 ( 资源 ) 管理 内部控制等重要事项, 关注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 ( 一 ) 上级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 二 ) 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 ( 三 ) 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 ( 四 ) 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 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 ( 五 ) 学院章程, 学院规章制度, 部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发展规划 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 7
( 六 )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以及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 有关会议记录 纪要 决议和决定, 有关预算 决算和合同, 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目标 ; ( 七 ) 其他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 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 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 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 以及是否签批文件 是否分管 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 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 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 一 ) 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 学院和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 ; ( 二 ) 授意 指使 强令 纵容 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 学院和部门内部管理规定的 ; ( 三 ) 未经民主决策 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 直接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 ( 资源 ) 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 ( 四 )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 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 直接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 8
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 ( 资源 ) 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 ( 五 )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 ( 负总责 ) 的事项 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 由于授权 ( 委托 ) 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 ( 资源 ) 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 ( 六 ) 其他失职 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 一 ) 除直接责任外, 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 ( 二 ) 除直接责任外,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 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 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 ( 资源 ) 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 ( 三 ) 疏于监管, 致使分管业务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 ( 四 ) 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领导责任, 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可以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提供相关 9
情况 第六章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 编制审计报告 ( 征求意见稿 ), 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 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 ( 征求意见稿 )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 进一步核实情况, 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条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报送领导小组组长和主管院长审定后,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同时提交组织部, 抄送领导小组其他有关成员部门, 必要时, 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三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 基本情况, 包括审计依据 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基本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 ( 二 )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 ( 三 )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 定性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 10
及有关依据, 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 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 ( 四 ) 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 ( 五 ) 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 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领导小组, 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决定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三条组织部 人事处应当将审计报告作为领导干部考核 任免 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并归入本人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第三十四条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 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 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等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 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 ( 一 ) 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在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 11
( 二 ) 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认真进行整改, 在整改期限内向组织部 人事处 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当提出后续整改方案, 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 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 ( 三 ) 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 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 四 ) 根据审计建议, 采取措施, 健全制度, 加强管理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 ( 二 ) 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 ( 三 )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 四 ) 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 ( 五 ) 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 ( 六 ) 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 ( 七 ) 其他有关内容 分管领导应当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审计处应当及时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照审计报告, 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 把违纪违规问题严重 屡审屡犯 审计整改不力的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12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 沪电信职院 2017 1 号 ) 同时废止 13
中共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20 日印发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