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依据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北航审字 2017 1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中层领导干部 (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 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学院 机关部处 群团组织 直附属单位 ( 简称二级单位 ) 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 以上各单位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本单位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 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对可独立支配经费规模较大的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在其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 审计起始日期原则上为干部到任的当月或上一次接受审计的次月, 审计截止日期原则上为本次审计实施的上月或离任当月 第七条对于以下无法正常实施审计的情况, 原则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 一 ) 领导干部死亡的 ; ( 二 ) 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 ( 三 ) 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 干涉, 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九条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隐私,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组织与协调第十条学校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 制度 联席会议由协助校长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校领导 ( 以下简称主管领导 ) 主持, 联席会议由组织部 纪委办 监察处 人事处 审计处 财务处 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组成 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指定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 承办有关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 ( 一 ) 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工作制度 ; 3
( 二 ) 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 ( 三 ) 提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 ( 四 ) 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 ( 五 ) 研究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 ( 六 ) 交流 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 ( 一 ) 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 ; ( 二 ) 拟定联席会议审议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 ( 三 ) 向联席会议报告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 ( 四 ) 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联席会议的各部门要互相配合, 共同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根据各自职责有所侧重 : ( 一 ) 组织部 1. 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 结合审计处提出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 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委托审计建议 ; 2. 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 3. 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 4. 有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将运用情况反馈至审计处 4
( 二 ) 纪委办 监察处 1. 结合信访举报工作, 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重点的建议 ; 2. 对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3. 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进行执纪问责 ( 三 ) 人事处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考核 奖惩等提出处理建议并在职责范围内办理相关事宜 ( 四 ) 财务处 1. 结合财务管理工作, 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重点的建议 ; 2. 提供与被审计对象有关的各项财务资料 ; 3. 督促被审计单位财务相关审计问题的整改 ( 五 ) 审计处 1. 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2. 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 ; 3. 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校长批准 ; 4. 将校长批准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 5. 根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 6. 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 ( 六 ) 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 1. 提供与被审计对象有关的各项资产资料 ; 2. 督促被审计单位资产相关审计问题的整改 5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 若有需要, 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审计内容与要求第十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审计重点各有侧重, 一般内容应包括 : ( 一 ) 财务收支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 ( 二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 ( 三 ) 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情况 ; ( 四 ) 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管理情况 ; ( 五 ) 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况, 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 ( 六 ) 债权债务情况 ; ( 七 ) 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 ( 八 )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 九 )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企业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收入 成本 ( 费用 ) 利润的真实性 合法性 效益性 ; 2.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的分配 上缴情况 ; 3. 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 4. 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 5. 代表学校对全资或控股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6
第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需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内容包括 : ( 一 ) 任职情况, 包括单位职能 本人职务 任职时间 职责范围 ; ( 二 ) 所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或任期目标责任及其完成情况 ; ( 三 ) 履行经济决策权的情况, 主要陈述重大经济决策 固定资产投资和对外投资情况, 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和严重损失浪费的问题 ; ( 四 ) 履行经济职责的情况, 主要陈述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有无执行不力 挤占挪用套取资金 财务收支不真实 不合法和经济效益差的问题 ; ( 五 ) 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 主要陈述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措施 办法和效果 ; 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 有无管理不善, 渎职或失职造成单位或下属机构财务管理混乱, 影响干部职工利益和正常经济秩序的问题 ; ( 六 ) 履行经济监督权的情况, 主要陈述是否建立并实行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认真行使监督职责, 发现的主要问题 处理处罚情况及其落实情况 ; ( 七 ) 任职期间接受的审计中, 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物价政策 财经法规的问题, 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及本人应负的经济责任 ; ( 八 ) 当前单位负债 遗留的诉讼 索赔 经济担保 重大潜亏及其他未决经济事项 ; 7
( 九 ) 个人遵守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等廉政规定的情况 ; ( 十 ) 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 以下简称所在单位 ), 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 ( 一 ) 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的组织结构 人员情况等 ; ( 二 ) 单位的管理情况, 包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以及执行情况 内控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等 ; ( 三 ) 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期间单位财务收支等相关资料 ; ( 四 ) 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期间单位各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会议纪要等资料 ; ( 五 ) 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期间单位重大经济合同 协议 投资项目的论证 决策资料 ; ( 六 )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外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 ; ( 七 )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需向其他部门或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8
第四章审计计划与实施第二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进行 审计处应当向组织部等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 组织部等部门结合初步建议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委托审计建议 第二十一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委托审计建议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联席会议对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 审计处将审议通过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校长批准后, 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审计 第二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调整的,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主管领导审核, 并经校长批准, 方可调整 因干部管理和监督需要, 需紧急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由组织部提出并报请校长批准后, 可直接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的基本程序如下 : ( 一 ) 审计处成立审计组 ; ( 二 ) 下达审计通知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前 5 个工作日,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 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 ( 三 ) 召开审计进点会 进点会由审计处组织召开, 联席会议组成部门 审计组成员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 ( 四 ) 审计组开展审计 ; 9
( 五 ) 交换审计意见 审计组完成审计工作后, 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 审计组根据所交换的意见, 进一步核实情况, 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的修改 ; ( 六 ) 形成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根据需要可以征求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 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为无异议 ; ( 七 ) 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和研究后, 出具审计意见书, 并据此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 ( 八 ) 报批和送达 审计意见书报送主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 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抄送联席会议组成部门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有异议的, 可向审计处或组织部申诉, 申诉受理部门应予以复查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过程中, 在审计力量不足时, 经主管领导同意后, 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取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审计评价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学校规章制度 责任考核目标及行业标准等,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10
第二十七条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第二十八条审计评价的内容包括 : ( 一 ) 会计责任审计评价 ( 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债权债务状况 ); ( 二 ) 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及管理责任审计评价 ; ( 三 ) 重大经济决策责任审计评价 ; ( 四 )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责任审计评价 ; ( 五 ) 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洁自律责任审计评价 第六章审计成果文件第二十九条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 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 ( 二 ) 审计期间财务收支情况 ; ( 三 ) 审计期间单位管理情况, 包括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 ( 四 ) 审计问题及建议 ; ( 五 ) 审计评价 ; ( 六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经主管领导同意后, 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校长 党委书记或组织部 纪委办公室, 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条审计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 审计问题 ; ( 二 ) 审计建议 ; 11
( 三 )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审计问题整改的期限和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审计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审计结果报告是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的文书, 审计处送达组织部后, 由组织部进行归档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考核 任免 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相关部门应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并将运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三条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 对审计结果中反映的典型性 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 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 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实施整改工作, 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反馈至审计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 北航审字 2012 1 号 ) 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北航审字 2011 2 号 ) 同时废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26 日印发 共印 4 份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