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文件 华师审 2018 1 号 关于印发 华东师范大学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 为健全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 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 根据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办发 2010 3 号 ) 及其实施细则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教财 2016 2 号 )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 教财 2017 3 号 ) 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特此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5 月 21 日
华东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 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 根据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中办发 2010 3 号 ) 及其实施细则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教财 2016 2 号 ) 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 教财 2017 3 号 ) 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 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 ), 是指学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 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绩效为基础, 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 守纪 守规 尽责情况, 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对重点单位 关键岗位且任期超过一半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审计 对党委和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 分别认定责任, 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2
第五条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学校保证审计 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条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学校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小组 ( 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 统一领导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组长由协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党委组织部 人事处 纪委监察处 财务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 审计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 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 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 ; 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 协调解决审计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八条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 负责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 督促落实工作小组决定事项 ; 向工作小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审计对象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学校机关各部 处 室, 二级学部 ( 院 ) 系( 所 ), 直属单位, 直管企业主要领导干部, 以及其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要求需要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 3
第十条机关各部 处 室, 二级学部 ( 院 ) 系( 所 ), 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是指由学校任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 包括主持工作 1 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直管企业主要领导干部, 是指由学校任免的直管企业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总经理 党委书记等, 包括主持工作 1 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机关各部 处 室, 二级学部 ( 院 ) 系( 所 ), 直属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教育部 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 履行有关职责, 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 ( 二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 ( 三 ) 重大经济事项 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 ( 四 ) 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的研究决策情况 ; ( 五 ) 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议 督查情况 ; ( 六 ) 对党委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 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 ( 七 ) 机构设置 编制使用事项的决策情况 ; ( 八 ) 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 ( 九 )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 ( 十 )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4
第十三条机关各部 处 室, 二级学部 ( 院 ) 系( 所 ), 直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教育部 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 履行有关职责, 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 ( 二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 ( 三 ) 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 ( 四 ) 重大经济事项 重要项目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 ( 五 ) 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绩效情况 ; ( 六 )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执行情况, 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 ( 七 ) 经济合同的管理情况 ; ( 八 ) 暂借款的举借 管理 使用 偿还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 ( 九 ) 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 ( 十 ) 机构设置 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 ( 十一 ) 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 ( 十二 ) 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 ( 十三 )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 十四 )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直管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教育部 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 5
策部署, 履行有关职责, 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 ( 二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 ( 三 ) 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 ( 四 ) 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 ( 五 ) 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 ( 六 ) 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 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 ( 七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 ( 八 ) 重要项目的投资 建设 管理及效益情况 ; ( 九 )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 以及财务管理 业务管理 风险管理 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 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 ( 十 ) 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 ( 十一 )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 十二 )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其他需要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 由审计处根据其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审计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党委组织部负责提出年度审计对象初步名单, 并 根据工作小组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向审计处出具审计 委托书 6
第十七条审计处接到审计委托书后, 成立审计组, 组织实施审计 审计处可根据工作安排及审计资源情况, 适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并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 日前,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 以下简称所在单位 ) 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审计处在实施具体审计工作前应当召开进点会 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单位 审计组成员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实施审计时, 应当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审计时,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 ( 一 ) 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 ( 二 ) 内部制度 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经济合同 考核检查结果 业务档案等资料 ; ( 三 )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 ( 四 ) 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 7
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 需要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的, 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 出现不宜再继续审计的其他情形的, 经工作小组批准, 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 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审计评价重点关注所在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与效果, 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 资产 ( 资源 ) 管理 内部控制等重要事项, 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 ( 一 ) 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 二 ) 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 ( 三 ) 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 ( 四 ) 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 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 ( 五 ) 学校章程 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发展规划 年度 8
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 ( 六 )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以及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 有关会议记录 纪要 决议和决定, 有关预算 决算和合同, 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 ( 七 ) 其他依据 第二十七条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 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 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 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 以及是否签批文件 是否分管 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 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 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 一 ) 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 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 ( 二 ) 授意 指使 强令 纵容 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 ( 三 ) 未经民主决策 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 直接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 ( 资源 ) 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 9
( 四 )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它方式研究, 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 直接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 ( 资源 ) 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 ( 五 )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 ( 负总责 ) 的事项 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 由于授权 ( 委托 ) 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 ( 资源 ) 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 ( 六 ) 其他失职 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 一 ) 除直接责任外, 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 ( 二 ) 除直接责任外,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它方式研究, 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 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 ( 资源 ) 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 ( 三 ) 疏于监管, 致使分管单位和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 ( 四 ) 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条领导责任, 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被审 10
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工作小组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 应当将审计组整理形成的审计报告 ( 征求意见稿 ) 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审计处对收到的书面回复意见, 应进一步核实, 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修改后形成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 经审计处负责人签发, 审计处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相关校领导送达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 ) 基本情况, 包括审计依据 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基本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情况等 ; ( 二 )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其中包括 11
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 ( 三 )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 定性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 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 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 ( 四 ) 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 ( 五 ) 其它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 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工作小组或学校党委, 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诉 工作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30 日内, 作出复查决定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 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确定的部门职责, 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 根据审计意见 建议和审计决定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 ( 一 ) 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 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 ( 二 ) 及时制订整改方案, 认真进行整改, 及时将整改结果 12
书面报告审计处 ; ( 三 ) 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 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 四 ) 根据审计建议, 采取措施, 健全制度, 加强管理 第四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 60 日内, 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四十一条审计处对整改情况开展跟踪检查, 实行 问题清单 整改清单 销号清单 对接机制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 予以销号 ; 对整改不到位的, 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审计处要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 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 深入分析原因, 提出处理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小组负责解 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 华东师范大学 处级领导干部和学校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华 师审 2011 1 号 ) 同时作废 华东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21 日印发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