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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受益人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保险金申请第六条保险金给付第七条诉讼时效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效力恢复第十一条合同终止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五条地址变更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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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幸福鑫意宝一号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 批注 附贴批单, 以及经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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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宝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和 本公司 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 华夏财富宝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二 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保单周年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 ( 出生且出院满 28 日 ) 至 65 周岁 ( 含 65 周岁 ) 1.4 犹豫期 一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 ( 含第 15 日,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天数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为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 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 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 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 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 ( 含第 90 日 )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或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我们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 ( 一 )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 第 2 页, 共 9 页

( 二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上述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的取值约定如下表 : 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0-17 周岁 100%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 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 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 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2.2 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三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四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 五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 发生上述第 ( 一 )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 2.1 条规定, 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金额为准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六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 第 3 页, 共 9 页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 被保险人身故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 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一 )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二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三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 除另有约定外,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若故意 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 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 根据发生 情形的不同,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但应当 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 满期保险金申请申请满期保险金的,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身故保险金的,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死亡证明 ; ( 四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 需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 ; ( 五 )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 六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三 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一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 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 文件 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 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 身故日 三 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 保险金申 第 4 页, 共 9 页

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 30 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3.5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二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 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派发红利 保单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 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一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 ( 一 ) 现金领取 ; ( 二 ) 累积生息 : 红利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一并给付 二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 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进行红利给付 您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 您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方可生效 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三 除另有约定外, 若本合同终止时存在红利及其相应利息, 我们将向您一次性退还相关红利及利息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一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 5.2 宽限期 一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 欠交的保险费 第 5 页, 共 9 页

二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 止 现金价值权益 6.1 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6.2 保单质押借款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且不存在包含保单质押借款在内的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 经您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 您可在犹豫期后向我们办理保单质押借款 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 为最高限额, 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 二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 则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 三 借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现金价值将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四 您申请保单质押借款须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凭保险合同原件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合同中止和复效 7.1 合同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不参与红利分配 7.2 合同复效 一 本合同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 即复效 )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 借款本息和其他未还款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恢复 二 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和变更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8.2 合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变更本合同时, 您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8.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 第 6 页, 共 9 页

为已送达给您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 一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9.2 如实告知 一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 一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约定 ( 二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高于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有权更正基本保险金额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将根据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 三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将在您认可后根据真实年龄更正基本保险金额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将根据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10.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红利 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 若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质押借款及其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 我们将在您偿清上述款项及相关利息后支付保险金 红利 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 10.3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 第 7 页, 共 9 页

( 一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 二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11.1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2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 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 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 的对应日 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4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11.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11.6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1.7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1.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11.11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12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 8 页, 共 9 页

11.13 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 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 精神病院, 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11.14 利息本合同保单质押借款的利息按我们收到保单质押借款申请书时已宣布的借款利率计算, 我们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根据监管规定和市场情况宣布两次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适用于本合同补交保险费的利息计算 本合同红利累积生息所涉及的利息, 分别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计算, 我们每年根据监管规定和市场情况确定一次红利累积利率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