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文件 国侨人发 [2014J 99 号 国务院侨办关于印发 国务院侨办内部管理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的通知 本办各司 ( 室 ), 监察局, 海协办公室, 各直属单位 : 为加强对我办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我办制定了 国务院侨办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侨办内部管理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办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 中办 国办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 J 计规定 ~ ( 中办发 ( 2010 J 32 号 ) 和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审 计署等六部委 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 ( 审经责发 ( 2011 J 92 ), 结合我 办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办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我办内部管理的, 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各直属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 办领导兼任直属单位正职领导, 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实际负责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 部 O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 其所任职务, 对本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 -2 一
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应当依法接受审计 监督 O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 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审计室负责组织 实施 O 第六条审计室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拒绝 阻碍 干涉, 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O 第七条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应当保证审计室履行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 O 第九条审计室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 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 对非涉密审计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从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 以下简称联席会
议 ) 制度 联席会议由人事司 秘行司 直属机关纪委 监察局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人事司司长, 办公室设在审计室, 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要求, 研究制定侨办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监督检查 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文件, 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总结推广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O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人事司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报请办主要领导审定后, 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 以领导干部守法 守纪 守规 尽责情况为重点, 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4-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 ) 任职期间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 效益情况 ; ( 二 ) 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三 ) 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 ( 四 )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重要项目安排 大额度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五 )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 六 ) 国有资产购建 使用和管理的合法 合规情况 ; ( 七 ) 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 ( 八 ) 对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 九 ) 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 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 ( 一 ) 遵守国家财经法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 ( 二 ) 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 ( 三 ) 财政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 ( 四 ) 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 决策等活二 5-
动的效益情况 ; ( 五 ) 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第十七条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 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 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八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 干部处向审计室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有关情况, 人事司出具经济责任审计通知, 明确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 任职单位 职务和审计期间等 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 日前,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 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 以下简称所在单位 ) 送达审计通知 书 O 遇有特殊情况, 经办主要领导批准, 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 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除确需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 应当召开审计组主要成员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并在内网进行审计公示, 公示 -6 一
期为审计组现场工作周期, 公示内容包括 : 审计对象 审计期限 审计内容 参审人员 审计场所以及接受反映情况的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 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 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 ( 一 ) 任职期间内财务会计资料, 包括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等 ; ( 二 ) 任职期间内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 任务完成情况 ; ( 三 )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资料 ; ( 四 )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投资协议或合同 考核检查结果等资料 ; ( 五 )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 ( 六 ) 重要事项及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门材料 ; ( 七 ) 国家审计机关 专项检查组 各级内审部门和中介机构等出具的审计 检查的处理意见和处罚决定 ; -7 一
( 八 ) 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 向审计组提交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 ( 一 ) 任职期间职责范围 ; ( 二 ) 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目标完成情况 ; ( 三 ) 所在单位事业投入及发展情况 ; ( 四 ) 直接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 固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 ( 五 ) 任期内处理重大经济遗留问题的情况 ; ( 六 ) 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通过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 审核会计帐簿, 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检查实物资产,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第五章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 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可 -8 一
以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 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 逾期不 反馈的视同无异议 意见无法统一时, 一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报办审计室 O 第二十七条审计室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报办主要领导审批后, 出具审计意见书, 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 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后, 应当严格执行, 并在审计意见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人事司和 审计室 O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 审计室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有异议的, 可于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审计室申诉, 审计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分管办领导申请复核 第三十条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下达三个月内, 审计室可 -9 一
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情况, 做出是否进行后 续审计的决定 第六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 客观评价原则 O 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依照相关标准,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评价 ( 二 ) 重点评价原则 O 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主要工作业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抓住主要方面进行评价 ( 三 ) 谨慎评价原则 O 审计评价应与审计内容一致, 评价结果应有充足的证据支持 第三十二条审计室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领导责任, 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三条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 ( 一 ) 直接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 ( 二 ) 授意 指使 强令 纵容 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 -10 一
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 ( 三 ) 未经民主决策 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 国有资产 ( 资金 资源 ) 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 ( 四 )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 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 批准飞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 固有资产 ( 资金 资源 ) 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 ( 五 ) 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O 第三十四条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 ( 一 ) 除直接责任外, 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 ( 二 )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 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 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 国有资产 ( 资金 资 源 ) 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O 第三十五条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 审计整改及贵 一 11 一
二 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 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办机关有关部门应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将其作为考核 任免 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 计室 O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侨办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各直属单位参照本办法, 结合本单位工作实 际, 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办法, 并报审计室备案 O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2 年印发的 国 务院侨务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暂行规定 ~ ( 侨审发 ( 2002 J 40 号 ) 同时废止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秘行司 2014 年 6 月 16 日印发 12 一 I 瞅瞅瞅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