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文件 校财发 2014 1 号 关于印发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 试行 ), 已经 2014 年 3 月 7 日第 4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2014 年 3 月 11 日 1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 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根据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京财党政群 2014 176 号 ) 和财政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财行 2013 531 号 ),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个部门 各项经费中有关差旅费报销事项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有关领导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 严禁无实质内容 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 轮船 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 2
级别 交通工具 火车 ( 含高铁 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 ; 教授, 研究员, 主任医师, 职务工资在五级 ( 含五级, 以人事处名单为准 ) 以上的高级工程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会计师 副教授 副研究员 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 ( 软座 软卧 ), 高铁 / 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 ( 硬座 硬卧 ), 高铁 / 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 在不影响公务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 民航发展基金 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 火车 轮船等交通工具的, 每人次可以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部门统一购买报销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 ( 包括饭店 招待所, 下同 ) 发生的房租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 选择安全 经济 便捷的宾馆住宿 因出差地不同, 住宿费限额标准不同, 具体见附表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3
第十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 ( 日历 ) 天数计算, 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出差目的地为西藏 青海和新疆地区的, 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120 元, 其他地区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 ( 日历 ) 天数计算, 每人每 天 80 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其报销按以下规定执行 : ( 一 )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规定凭据报销, 订票费 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签转或退票费, 由经办人写明原因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凭据报销 ( 二 )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报销 ( 三 )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凡是由旅行社 携程网等中介机构开具的代收费票据 ( 代收住宿费 代收机票款等 ) 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 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报销 4
要求城市间交通费必须往返成对 连续 第十五条长途汽车票票面必须具有税务机关印章 运输公司印章或省级道路运输专用章, 具有乘车日期 起止地名称 发车时间 金额等信息 如为手撕定额票据须印章齐全 如果票面信息不全, 无法判断往返出差过程的视为不合规票据, 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出差十天以上的差旅费报销, 需提前申请, 经部门领导 主管部门校领导 财务处领导审批同意, 附审批签字单报销 第十七条学校基本经费和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校外人员 ( 包括校外研究生 ) 差旅费报销 学校聘请的教授专家发生的差旅费由人事处出具证明, 并经人事处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学院等各部门聘请的教授专家发生的差旅费由各部门出具证明, 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住宿费 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会议差旅费报销规定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 凭正式会议或培训通知报销差旅费 如果通知未注明 费用自理, 则会议或培训期间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开支, 只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不发放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如果通知注明有 食宿统一安排, 费用自理, 则凭据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学校基本经费 专项经费和校内专项经费不报销会务费和 5
注册费 第二十条关于原始票据丢失的报销规定费用原始票据丢失的, 丢失票据的费用不予报销 由于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丢失造成起始和到达时间不连续的, 需经办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相关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时, 如果有外地出租车费, 则在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及住宿费票据齐全的情况下, 可以报销出差期间的出租车费, 但不享受每天 80 元的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差旅费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使用基本经费报销差旅费由部门或学院领导审批签字, 部门或学院正职领导的差旅费报销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 ; 使用教委专项经费 校内专项经费报销差旅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部门或学院领导审批签字 ; 使用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 项目负责人发生的差旅费由部门领导审批签字 第八章 自驾车出差报销规定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不允许自驾车出差 特殊情况下必须自驾车的, 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 住宿费发票 往返高速通行费发票等证明性票据, 并附书面说明材料, 经过经费负责人 部门领导 财务处领导签字后, 可报销往返通行费 住宿费 会务费, 并按住宿天数以及目的地的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6
第九章学生差旅费报销规定第二十四条我校在校本科生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 竞赛等活动, 在校研究生使用导师科研经费随同导师参加会议 调研等按下列要求报销差旅费 : ( 一 ) 学生实习和参加各项竞赛活动, 可乘坐火车硬座 Z 或 T 字头硬卧 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 二 ) 学生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 其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课题负责人签署意见予以报销 第二十五条学生打折优惠火车票 ( 票面标有 学 字 ) 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学校基本经费和财政专项经费除特指项目 ( 研究生课题 教委专项中涉及研究生使用的经费 ) 外不能用于研究生差旅费报销 研究生出差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 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章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第二十七条教职工探亲可乘坐高铁 / 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不分职级一律按二等座票价报销 没有直达火车的, 可报销直线公共汽车费 轮渡费 出租车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在本人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合计金额 30% 以内的由职工自理, 超过部分予以报销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全额报销 第二十九条职工探亲期间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7
行李物品寄存费 托运费 以及趁便参观 旅游等费用均由职工自理, 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教职工出差期间, 事先经部门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的, 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后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若未超出则按照实际绕道车船费报销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探亲路费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 报人事处领导审批报销 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差旅费报销时填写 差旅费报销单, 民航发展基金 燃油附加费以及保险费随机票款合并填列, 其他费用分项填列 使用公务卡结算住宿费和机票费的, 同时填写公务卡报销单, 作为差旅费报销单的补充附件 第三十三条横向课题差旅费报销根据课题任务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校财发 2009 4 号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及财发 2013 2 号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同时废止, 如有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8
附件 省份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部级 ( 普通套间 ) 住宿费标准 司局级 ( 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 ( 单间或标准间 ) 单位 : 元 伙食补助费标准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注 : 司局级指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 ; 教授, 研究员, 主任医师, 职务工资在五级 ( 含五级, 以人事处名单为准 ) 以上的高级工程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会计师 副教授 副研究员 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9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 年 3 月 11 日印发